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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控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报警与 监控系统的普遍安装和使用使我们不得不面对监控所导致的法律问题,这也是后现代社会必须面对、 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笔者将从法律的视角探讨如何保证监控系统的安装质量,如何使监控系统的 安装主体、安装数量、安装地点更恰当;如何使监控系统的使用更规范。力争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 衡,社会效益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双赢。
关键调:监控系统 应用法律问题 解决建设
一、引语
随着监控、信息、网络等技术的日趋成熟;监控技术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城市管理之中,应用于预 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之中;应用于各类灾难的预警与应急处置之中。如英国伦敦安装了 420万个电视监 控摄像头。我国北京已安装了26.3万个监控摄像头,广州装设了25万个监控摄像头,上海在2010年 前将安装20多万个监控摄像头,“社会安全防控体系”初见端倪。
监控技术在社会常态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 要的作用。例如2005年7月 7日,英国伦敦发生了连环爆炸案,英国警方正是依靠城市图像信息监控 系统提供的有力线索,在一周之内就抓到了犯罪嫌疑人。据我国公安部统计,我国 20万个重点、要害 单位中,四分之三的单位安装了不同层次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利用用安防系统和报警服务网络破获治 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三万多起,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监控技术在帮助人们管理社会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在电子眼的监视、记录之下, 人们的行为或多或少地会受到限制,人们的心情会受到影响,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可能受到侵害。近年 来,由于安装“电子眼”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不绝于耳。2004年,一名学生因为学校公布其与女友搂抱 亲吻的镜头,将母校以侵犯隐私权告上法庭;2005年,上海要在 2010年前安装 20万个摄像头的消息 刚刚传出,市民一片哗然;2006年,北京因在公共场所继续安装摄像头引发争议;广州公交车因为配备 摄像头,导致女乘客们不满;中国人民大学在女生公寓楼道里安装监控摄像头(电子眼),女生们认为 侵犯了隐私权,求助媒体协助解决。
监控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对它不加限制地使用,置身其中的人就可能受到侵害。城市监控 系统的普遍安装和使用使我们不得不面对监控所导致的法律问题,这也是后现代社会必须面对、思考、 解决的问题。本文,笔者将从法律的视角探讨如何解决城市监控系统安装、使用中的法律问题,力争取 得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取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保护公民私人权利的双赢。
二、监控系统安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一)监控系统安装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1、监控系统的安装主体和安装范围没有明确规宁
在我国,监控系统有政府安装的,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安装的,也有个人安装的,还有经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由公司或厂商投资安装的;有自愿安装的、也有强制安装的;有在公共场所安装的, 也有在试衣间、浴室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安装的;有在你看得见的地方安装的,也有在你看不见的地 方安装的;有些赌场和涉黄场所甚至把报警与监控系统安装到了公共场所,安装到了公安局的对面,成 了监视公安机关行动、逃避打击的“有力武器”。那么监控系统到底应当由谁安装?在什么范围内安装?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了安装主题和安装范围上的混乱。谁有钱都能安装,想在哪儿安装就在哪个安装。没有法律的规范,没有监督管理。公民的人身权利极易受到侵害,有些法律漏洞甚至被违法份子所利用成为 执法和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
2.监控系统安装数量问题
公共场所安装多少“电子眼”合适?由于没有相关的标准,一些地方在监控系统的安装问题上比较盲目。公安部在全国开展“3111”试点工程,先后确定了 26个试点城市,其目的是想通过试点的方式 来控制各地的盲目投入和盲目建设热情。但事实却恰恰相反,没有确立为试点的城市热情更高、动作更 快。你装 5000个我装 1万个,你装 1万个我装 10万个。这里笔者算了一笔账,以每个安装点需 1万元 计算,5000个点就需要 5000万(这还不包括中心及平台的投入)。全国地级城市接近 500个,还有县。 镇等区域,按照这样的规模搞下去,全国投入到这个系统的建设费用将大得惊人,这么做值不值?
3.监控系统的质量问题
由于没有普遍适用的管理规定和标准,各地安装的报警与监控系统质量良美不齐。目前政府投入 使用的电子眼绝大部分未经质监部门检测或年审,违法违规使用现象普遍存在,误拍误测情况屡 见不鲜。而各单位自己安装的监控系统的质量更是参差不齐,有的单位为了省钱,安装的系统图像不 清、信息储存时间不长,真正发案往往提供不出有用的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可用。在设备选择上,各 地、各部门、各单位大都各自为政,这就给日后系统的互联互通造成了很大麻烦。那么如何保障、规范 报警与监控系统的质量?如何规范各地的建设?如何验收?如何实现系统工联互通?建成的系统如何 运作和维护?等等问题都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NextPage]
(二)解决监控系统安装中法律问题的建议
1、通过立法明确安装主体、安装范围
在我国,监控系统的安装有两种形式,即强制安装和自愿安装。
强制安装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必须安装报警与监控系统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强制安装监控系统的场所大致有五类:(1)重要单位、具体包括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单位;森林防火等单位。(2)公共场所,具体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文化娱乐场所、举办体育赛事的场馆、场地、住宅区、停车场等人员聚集的地方。 (3)重要交通枢纽,如 重点道路、路段和主要交通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机场、火车站、地铁站、汽车站;必共电、汽车等。(4)重要城市基础设施,如城市水、电、燃气、热力设施;城市河湖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等。 (5)其他需要 建设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地点和区域。具体强制安装监控系统的范围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 需要,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斟酌,通过立法明确本地区强制安装报警与监控系统的范围。
在强制安装范围的问题上,立法还有必要作出禁止性规定,即明确哪些地方不能安装报警与监控系统。现行技防管理规定中往往只规定了哪些地方应当安装技防设施而没有规定哪些地方不能安装。 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理原则,将导致在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报警与监控系统并不违 法,这极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社会文明的倒退。所以笔者建议,立法在规定强制安装范围的同 时必须作出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立法在明确强制安装范围的同时,还应明确安装主体及各主体的责任范围,这样既可避免应当安 装的不安装,也可避免非法定安装主体乱安装。在技防管理中有个原则“谁管辖,谁建设,谁出资,谁管 理”。笔者建议将这一原则法制化、具体化,明确规定安装主体和安装范围。根据“谁管辖,谁建设”原 则,安装主体具体应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他们分别负责社会面及单位内的报警与监 控系统的安装。公安机关负责整个监控系统建设的监管工作。在强制安装中,安装主体既是权利主体 也是义务主体。法律规定的安装主体不安装或拖延安装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谁管辖,谁建 设”原则同时也明确了各主体的安装范围,即各安装主体只能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安装报警与监控系 统,无权在他人辖区内安装,否则即构成侵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愿安装是指强制安装主体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自己拥有的区域内自愿 安装监控系统的行为。自愿安装属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个人行为、民事行为,所以行政机关不宜过 多干预。行政机关不过多干预不代表自愿安装可以为所欲为,自愿安装行为既然是民事行为就要受我 国民事法律的规范。具体到安装范围上要求公民个人或组织只能在自己所有的区域内安装监控系统, 系统监视的范围也只能是自己的区域。因为他人所有的区域或公共区域不归你所有权,你没有使用 权,没有权利在别人的区域内安装“电子眼”,若安装了则构成对他人所有权的侵害。也不得利用自己 安装的电子眼外窥他人信息和公共信息,更不得将获得信息他用,否则将构成侵犯他人人身权,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将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笔者以为,公共场所的监控系统只能由政府来安装,那么为什么公民个人和组织不能自行安装 呢?根据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这是它的法定职权。政府安装监控系统的 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维护公共的利益。虽然安装“电子眼”会给公众带来不便,但根据公平负担 的原则,公众有义务忍受因安装报警与监控系统所带来的不便。而公民个人和组织安装“电子眼”多 是为了个人或集团的利益,而为了个人利益侵害他人利益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所以公民个人或组织 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电子眼”。那么公民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