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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区域报警视频联动服务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沪公技防〔2010〕005号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区域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单位:
为规范本市区域报警视频联动服务系统建设,确保区域报警视频联动系统质量,为公安现实斗争服务,经组织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多次讨论,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市区域报警视频联动服务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附后),请各有关单位自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紧急报警系统相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沪公技防〔2010〕006号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区域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单位:
为切实加强本市校园治安防控工作,预防和制止中小学、幼儿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校园)紧急报警系统相关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校园安装的紧急报警系统应参照金融营业网点紧急报警系统安装要求,与所在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联网,即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应显示在属地公安“110”接处警服务台的显示屏上。
二、紧急报警系统响应时间不能超过20秒钟,即从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发出信号,至接收端响应并显示时间,应控制在20秒钟之内。
三、校(园、所)长室、安防中心控制室,以及每个门卫室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应至少安装1个紧急报警按钮。
四、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五、紧急报警系统的通信线路应使用专线,专线线路上不得挂接电话机、传真机等其他通信设施。
六、紧急报警系统应有备用电源,确保断电后报警控制器能连续工作24小时。
本通知自即日起实行,其他技防设施应严格按照上海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的要求实行,若有变动将另行发文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域报警系统接处警服务工作的通知
沪公技防〔2010〕007号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区域报警系统服务公司:
为充分发挥本市区域报警系统的积极作用,确保联网报警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免遭不法侵害,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区域报警系统接处警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沟通机制
(一)区域报警系统服务公司报警控制中心监控人员在收到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后,应即刻发出处警指令,并向保安处警人员详细描述报警地址,以及报警信号的防区和部位。在处警过程中应与保安处警人员保持信息沟通,并可指导处警车辆行驶最佳路线。
(二)报警控制中心监控人员在收到有人值守的盗警时,在发处警指令的同时,应与现场值守人员进行联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保安处警人员。
(三)保安处警人员在处警过程中,在执行每一步流程的过程中,都应及时向报警控制中心反馈情况。
(四)各区域报警服务公司应加强与公安“110”指挥中心的信息沟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即报告公安“110”指挥中心处警:
1.收到无视频复核且不与公安“110”指挥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经联系用户确认警情属实,或无法与用户通话的;
2.收到联网入侵报警系统的两个相邻防区连续发出报警信号或两种不同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先后发出报警信号;
3.保安处警人员(包括现场值守人员)反馈警情属实的;
4.通过区域报警视频联动服务系统发现现场有可疑人员和情况的;
5.收到同时与公安“110”指挥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系统发出的报警信号。
同时,控制中心监控人员还应将保安处警人员联系方式报告公安“110”指挥中心。保安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将现场了解的情况报告报警控制中心,再由报警控制中心监控人员转告公安“110”指挥中心。
二、规范处警服务流程
(一)保安处警人员应着统一制服,携带装备强光手电筒、保安棍、防刺背心、头盔、通讯电台等装备。
(二)处警时保安处警人员的人数应至少2人。
(三)保安处警人员应熟悉所负责处警区域的道路情况。
(四)处警的时限要求应参照本市“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1.中心城区、次中心城区的到场时限为5至10分钟。
2.市郊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到场时限为10至15分钟。
(五)盗警的处警服务规范见流程图(附件)。
(六)有人值守的盗警,报警信号应采取双报告形式(即区域报警控制中心和现场安防中心控制室或保安值班室均应收到警情信息)。
(七)保安处警人员到达劫警现场后应积极配合公安民警进行处置。
三、落实日常管理制度
各区域报警服务公司应当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依法申请专业保安公司从业资质,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全部建立专职保安处警队伍,保安处警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同时,应加强对保安处警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对接处警服务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并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纳入接处警人员日常考核。此外,对误报警较频繁的区域,应安装至少两种不同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或采取视频复合等方式,以减少或避免误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资料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公技防〔2010〕008号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摄像机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从业单位:
彩色数字摄像机是现代安防监控领域的一种新型摄像机,具有高清画质、网络传输、智能分析等特点。但目前市场上应用的数字摄像机所遵循的技术标准不统一,性能良莠不齐,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生产和销售,确保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质量,经组织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本市、外省(市)、境外20多家企业多次讨论,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详见附件)。
自2010年11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本规范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五日
(资料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7日
第一条 为了正确运用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防范手段,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手段、管理活动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 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实施重点保护。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确定。
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技防系统。
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划和组织建设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技防系统网络。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新建成片住宅小区设置的技防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监控报警中心(以下简称报警中心)联网。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处理有关警情,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和设置技防系统需要与报警中心联网的单位,在技防系统建设前,应当将设计方案送公安机关审核;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公安机关审验。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设计规范、技术标准、检验报告进行审核、审验,审核同意、审验合格的,出具审核、审验意见书。公安机关不同意设计方案或者审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审验或者经审核不同意、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核、审验过程中,不得要求购买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
第七条 公安机关审核、审验技防系统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相关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论证结果作为公安机关审核、审验技防系统的依据。
第八条 未依法取得生产、销售许可的,不得生产、销售技防产品。
生产、销售、使用的技防产品和设计、安装的技防系统,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日常监督检查由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条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保证技防系统安全可靠、正常运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
(四)违反规定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使用单位的技防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设计、安装、维修单位及其人员对使用单位已投入使用的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安全技术特性,应当采取措施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重要部位未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的,或者建设单位对新建成片住宅小区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技防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而未采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发生治安事故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防系统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审验或者经审核不同意、审验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未依法取得生产、销售许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技防产品标准的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规定的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单位及其人员故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的,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拆除;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技术防范网络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我市技术防范网络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加强我市技术防范网络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社会公共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推进“平安天津”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我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2004—2006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津党办发〔2004〕13号)要求,自2004年起全面开展了技术防范网络体系(以下简称“技防网”)建设,并取得阶段性进展。但是,刚刚起步建设的“技防网”发展较慢,相对滞后,特别是视频监控探头的数量很少,城市覆盖率很低,技术防范资源整合不力,尚未形成整体网络体系,与国内外先进城市相比差距较大。为进一步推进“技防网”建设的深入开展,全面提升我市整体防控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有力整合社会技术防范资源,重点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移动目标报警系统和固定目标监控报警系统建设,尽快形成全方位、全天候、立体化的防控网络体系,使我市整体防控能力和水平实现新的跨越,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技防网”建设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把“技防网”建设作为推进“平安天津”建设的重点工程,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目标任务。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联网、统一
管理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和具体指导,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
设。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坚持“财政分级负担”和“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担“技防网”建设的资金投入。
二、工作目标与框架体系
在基本完成《天津市2004—2006年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 明确的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再通过5年努力,使我市“技防网”建设实现以下目标:
——进一步完善网络框架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全社会的监控报警点位与一个中心(天津市金盾技术防范服务中心)、两个系统(移动目标报警系统和固定目标监控报警系统)、 三级平台(市级、区县级和街镇乡级监控报警平台)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
——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为重点,大力开展系统用户发展工作,与“警防网”、“民防网”有机结合,形成覆盖全市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
——进一步提升系统功能。系统运行、维护、应用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系统资源得到充分开发与应用,并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中发挥显著作用。
三、主要任务与实施步骤
在目前“技防网”框架体系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拓展覆盖范围,扩大系统用户,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
(一)完成市、区县和街镇乡三级平台建设。市级监控报警平台设在市公安局,目前已完成设计任务;区县级监控报警平台设在属地公安分局,街镇乡级监控报警平台设在属地公安派出所,目前部分地区已经启动建设。在此基础上,各区县和市公安局要进一步加快三级监控报警平台建设步伐,至2006年底完成市级、区县级和城区街镇级监控报警平台建设任务,并实现全面联网。
(二)认真做好视频监控点位建设和用户发展整合工作。
1.主要交通路口视频监控点位建设任务。 要利用3年时间,在外环线以内1000个主要交通路口建设视频监控点位,至2008年底力争全部完成。建设工作要配合城市道路拓宽改造任务一并实施,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交通路口的视频监控点位要及时实施建设。
2.与外埠交界主要公路口和外环线入市主要路口技防系统建设。根据我市城市建设布局和防控工作需要,在主要路口分阶段建设以监控、识别、报警为主要功能的技防系统,至2008年底基本建成。
3.地铁一号线安全防范系统建设任务。建设22个站区民警值班室、3个治安派出所和公交分局监控平台;在目前各站已安装视频监控探头的基础上,增建适量的视频监控探头;在217处要害部位设置视频监控探头。同时,建设适应需要的自动报警系统。上述建设任务要在试运营中逐步落实,在正式运营前完成。
4.在繁华地区、景观设施、广场和水域进行视频监控点位建设任务。市建委要会同市公安局抓紧规划设计,与主要交通路口等监控点位建设相结合,明确建设任务和实施步骤,力争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
5.重点单位、要害部位视频监控点位建设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市统一规划的要求和标准,在市技术防范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认真做好技防系统建设、整合工作,全部联入“技防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党政首脑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出版社等重要新闻出版单位,机场、港口、火车站、地铁、轻轨、大型公共客运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承担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单位,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商场、超市,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重要文化保护单位,教育、科研、医疗单位,以及收费站、加油站、金店等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必须按要求进行建设、整合,至2008年底完成20%,至2010年底完成50%。
6.社区视频监控点位建设任务。各区县要以社区为单位,在前期开展建设、整合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易发案地区、物业小区出入口的监控范围,逐年增加联入“技防网”的视频监控点位,至2010年底全市要力争达到2万个。
7.固定目标自动报警系统和移动目标报警系统用户发展任务。各级综治机构和公安机关要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固定目标自动报警系统用户发展工作,自2006年起每年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发展、整合自动报警系统用户, 至2010年要力争达到5万个;2006年要发展移动目标 “GSM+GPS机动车报警服务系统” 用户1.5万个,2007年发展1万个,2008年发展1万个,至2010年底达到5.5万个。
8.预建公共设施、建筑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市建委、市公安局等主管部门要将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设施、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住宅小区及各类需要配置技防系统的建设工程,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设计中必须同步完成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要监督、指导建设开发单位开展技防系统建设,并联入“技防网”。
9.技防系统联网任务。全市范围内的视频监控点位和各种自动报警设施,要分阶段与三级监控报警平台实现联网,至2010年底基本完成联网任务。今后,凡新建技防设施,要在投入使用前与“技防网”实现联网。
10.新技术、 新产品研发应用。市科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会同市公安局,依托现有的系统资源,研究开发定位对讲手机、跟踪定位器、移动查询警务通和身份证远程识别系统等新技术、新产品,进一步完善“技防网”功能,2006年完成研发任务,2007年开始全部投入应用。
(三)建立健全系统应用管理机制。市公安局、市综治办要抓紧研究制定“网上巡控”工作机制,健全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2006年出台街镇乡“网上巡控”管理运行机制并进行试点,2007年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现与“警防网”、“民防网”的有机结合,提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健康发展。为加强“技防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孙海麟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综治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天津市技术防范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统一负责全市“技防网”建设的规划、设计、推动、指导、验收等工作。各区县要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组建相应的领导小组,在公安分局设立办公室,推动本地区“技防网”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齐抓共管,不断深化建设工作。“技防网”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覆盖范围广,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继续将“技防网”建设任务列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列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分步推进。市公安局作为“技防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建设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技防网”建设任务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分步组织实施,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多措并举,保障建设资金投入。建设资金是决定“技防网”建设进度和水平的重要因素。要按照“技防网”建设的原则要求,用于全市性和区域性公益事业的“技防网”建设、维护资金由市区财政和有关政府部门分别承担。用于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及人民群众自身防范的“技防网”建设由受益单位和受益人出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要害单位要将用于“技防网”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根据财力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予以保障。各相关部门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技防网”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四)完善制度,规范“技防网”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技防网”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覆盖多个领域,必须以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制度规范,保障建设工作的开展和系统效能的发挥。市技术防范网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运行机制,使“技防网”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市公安局要对在用技防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并由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技防网”有效运行。
(五)狠抓落实,做好督促指导工作。“技防网”建设是我市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增强我市整体城市控制能力,提升社会公共安全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继续将技术防范网络体系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与各区县、各系统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对“技防网”建设的检查督导。
天津市公安局
二○○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