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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五)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

 

津容数〔2010〕194号


各区、县市容委,各区、县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城市管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效维护公共秩序,巩固城市建设成果,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反恐防暴、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升我市社会公共安全水平,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市领导要求,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应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建设工作组织领导。加强我市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社会管理功能、实现城市定位的迫切需要。各区、县市容部门和公安分局要在区、县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我市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完善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其他建设统筹兼顾,配套进行。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进度要求,突出重点,落实责任,积极推进,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统筹规划,加快建设工作科学实施。在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联网、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点位互补的原则,要基于我市技术防范网络体系(以下简称“技防网”)中视频监控系统的整体构架进行设计和建设,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实现对我市视频资源的集约化管理。各级市容部门重点围绕繁华地区、景观设施、广场和水域进行视频监控点位建设规划。各级公安机关重点围绕主要交通路口以及易发案部位视频监控点位进行建设规划。各单位、各部门在对本地区的点位规划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明确建设任务,科学实施。
  三、协调配合,提升建设工作整体水平。各级市容部门要与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协调工作,特别是各级公安机关在组织好“技防网”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齐抓共管,不断深化建设工作。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技术含量高、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覆盖范围广,在此项建设工作中,各区、县政府要大力支持并积极协调,继续将公共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任务列入城市建设和管理发展规划,列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统筹安排、统一组织、分步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1日起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
  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质监、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安监、通信、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 根据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 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
  (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的要害部位;
  (三)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要害部位;
  (五)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地铁、轻轨的重要路段和要害部位;
  (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公共汽车的要害部位;
  (七)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住宅小区等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八)大型商业网点、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场所和区域。
  第九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旅馆和饭店客房、娱乐场所包房;
  (二)集体和个人宿舍;
  (三)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区域;
  (五)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以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区域;
  (六)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
  第十条 公共场所安装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做到摄像设备的位置固定、摄像头指向方位固定、镜头所及范围固定。
  第十一条 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大型广场和城市道路的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和区域的公共视频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 其他应当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由所有者与使用者或者经营者约定建设和维护的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者负责。公共场所和区域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其使用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视频系统。
  第十二条 建设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经济信息、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本市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维护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视频监控产品和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视频系统设计技术方案和检测、验收的有关材料送公安机关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公共视频系统,其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合法、安全和规范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牵头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具体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公安机关应当与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与其进行系统链接。
  第十七条 根据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机关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视频系统,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发生突发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因执法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本部门以外的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少于2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
  (二)对公共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将监看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送公安机关备案;
  (三)不得擅自准许与视频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看场所;
  (四)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
  (五)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因工作需要移动公共视频系统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定期维护保养公共视频系统,保持图像画面清晰;
  (七)公共视频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
  (八)信息资料的有效存储期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信息资料交由公安机关储存,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公共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改变公共视频系统的用途或者摄像设备的位置、摄像头指向方位、镜头所及范围,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四)故意隐匿、毁弃公共视频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五)非法买卖、散发、播放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复制、回放、浏览视频图像信息资料;
  (七)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及其信息资料;
  (八)其他影响公共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共视频系统使用单位为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或者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单位和有关人员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公共视频系统安装范围、日常运行、合法使用、信息安全等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经济信息、保密、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单位设置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设置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
  (一)未将公共视频系统的设计技术方案和检测、验收的有关材料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二)拒绝公安机关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或者拒绝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查阅、复制、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具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公共视频系统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个人人身遭受损害,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二)指定视频监控产品的品牌和销售单位,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
  (三)不按照规定开展或者配合开展公共视频系统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公共视频系统的;
  (五)在使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未遵守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市视频系统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办发〔2009〕35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公共
安全视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9〕107号),进一步明确当前全市视频系统建设工作重点,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市视频系统的建设模式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稳增长、调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增强重庆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视频系统建设中引进具有实力的国际知名公司,实行项目建设BT(工程总承包)模式,通过视频系统建设项目资源招商引资,尽快实现重庆
经济战略转型。目前,市政府正与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开展合作会谈,以确定全市统一的视频系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商。全市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战略决策上来,充分认识视频系统建设项目实行BT(工程总承包)模式对促进重庆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服务服从于全市大局,为把重庆打造成中西部地区IT高地,助推全市GDP总量达到2万亿元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明确各区县(自治县)当前工作重点
  按照全市视频系统建设的整体安排,当前各区县(自治县)工作重点是为本地视频系统建设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深入调研、掌握需求、制定技术规划等,但暂不开展商务谈判。具体建设工作需市政府确定全市视频系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商、下发相关技术方案后,再在全市统一的BT(工程总承包)模式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具体承建商展开商务谈判,签署商务合同,启动建设项目。
  三、明确相关时间节点
  鉴于目前全市视频系统建设模式及时间要求已经发生变化,市政府决定将原各区县(自治县)视频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与市视频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签订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责任书(第一阶段)》中关于“完成商务谈判,确定承建商,签署商务合同,制定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报经市视频办审核同意”的工作任务时间节点从2009年年底前向后顺延。顺延后,完成第一阶段责任书工作内容的时间节点另行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意见

 

渝府发〔2009〕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精神,加快建设全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视频管理系统),建立统一、高效的可视化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和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按照《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安重庆”、“畅通重庆”建设总体要求,总体规划、确定目标、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全面加强全市视频管理系统建设。通过共建共享、互联互通,实现视频资源全面整合、综合应用,全力打造“数字城市”、“信息重庆”,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把重庆建设成为社会安全稳定、经济环境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安全区、放心区。

  二、总体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全市城市地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视频管理系统,到2012年年底,全市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

  ——增加总量,扩大视频管理系统覆盖面。通过新建、扩建视频镜头,系统集成、升级改造现有视频镜头系统,增加视频镜头数量,提高视频质量,全市视频镜头总量达到49.7万个(不含涉密镜头),实现整体布局网络化、局部区域闭合化、重点路口全摄入、重要部位全覆盖。

  ——统一规范,实现视频资源整合共享。以互联互通、整合共享为目标,充分利用视频网络信息化先进技术,建成统一编解码标准、统一联网协议、统一控制协议、统一编号规则、统一图像标注、统一位置标识的数字视频系统,逐步实现各类视频资源的联网、整合、共享,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成本。

  ——综合运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全市视频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整合共享,拓展系统智能应用,实现城市管理、治安防控和应急处置“指挥点对点可视化、系统运行数字化、应对决策扁平化、公共服务可视化”,使我市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建设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按照“谁所有,谁建设、使用、维护”的要求,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组织实施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视频管理系统建设与整合,所需经费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和社会单位负责。

  (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市政府组织制定全市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规划。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视频办)制定全市视频管理系统整体规划、技术规范。采用国内外成熟和先进适用技术,充分考虑视频管理功能和性能的先进性和发展前景,统一视频管理系统接口规范和整合要求,实现视频管理系统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

  (三)分步实施,有序推进。按照视频管理系统统一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分步实施。针对各类视频管理系统自成体系、技术模式不统一、信息资源难以共享等问题,由市视频办实行统筹安排,有序推进,降低行政成本,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四)整合资源,共建共享。视频管理系统作为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基础性资源,实行互联互通、全面整合、共建共享。以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三级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由公安部门牵头整合视频管理系统资源,实现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视频管理系统资源共享。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引入市场机制,不断完善视频管理系统的公共服务功能,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入的良性互动机制。

  四、主要建设任务

  全市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由视频镜头,三级视频管理系统及传输专网、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视频管理系统构成。主要建设任务如下:

  (一)做好视频镜头建设、改造、整合工作。一是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新建一批公共场所视频镜头,改造现有不合格视频镜头,整合现有合格视频镜头。二是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一批视频镜头,改造现有不合格视频镜头。新建、改造的视频镜头全部纳入整合(见附件)。

  (二)建设三级视频管理系统和视频传输专网。依托市公安局建立全市视频管理系统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建立覆盖本地区的视频管理系统分中心,公安派出所建立视频管理系统前端汇聚平台。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及部门的三级视频管理系统。以现有公安光纤网络和公共通信网络资源为传输通道,以全市空间地理信息平台为载体,建设视频传输专网,实现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及部门互联互通。

  (三)整合政府及部门视频管理系统。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建设整合本部门、本系统的视频管理系统。市政府应急平台与市公安局视频管理系统中心专线联接,实时查看、调用相关视频信息。市政、交通、安监、教育、卫生等政府有关部门,在完成本部门、本系统视频管理系统建设改造的基础上,通过租用专线电路等方式整合接入视频传输专网,实现政府部门视频资源的整合共享和综合应用。

  (四)整合重点单位、要害部位视频系统资源。对各类重点单位、要害部位视频系统资源,按照属地、行业(部门、系统)就近整合接入视频传输专网。对视频管理系统自成体系的部门和单位,可通过租用专线统一接入市公安局视频管理系统中心。重点单位、要害部门要负责做好内部视频管理系统建设、改造和升级工作。其他社会单位、居民小区等,应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完成内部视频管理系统建设、改造和升级,由公安机关通过多种方式整合接入视频传输专网。

  (五)实现视频资源综合应用,提升社会综合管理能力。一是做好卡口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完善高速公路、公路干道、水路等各类卡口视频镜头的布点,纳入有关部门视频管理系统实行统筹规划建设。通过卡口视频信息系统,实现人流、物流的管理控制,全面提升社会综合管控能力。二是对宾馆、旅馆、商场、广场、网吧、娱乐场所等治安复杂场所视频信息进行整合调用。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全市所有的宾馆、旅馆、商场、广场、网吧、娱乐场所等负责建设、改造和升级自身视频管理系统,通过专线、公众网络等方式接入视频传输专网,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三是实现三级视频管理系统与其他公安业务应用系统的关联应用。将视频管理系统与110接处警、警用GIS、警用GPS、交通管理等公安业务系统进行关联,建成集约高效的扁平化指挥体系,提高公安打击、防范、管理、控制、服务能力。四是视频管理系统智能化应用。充分利用视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新成果,积极开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安全防范、指挥调度、辅助决策等视频信息智能化开发应用,满足政府及部门视频信息的综合运用,全面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五是加强应用示范工作。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视频管理系统,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做好视频系统建设应用示范工作,公安、科技、应急管理部门要确定应急示范项目,以示范带动建设应用,降低使用成本,增强视频管理系统的综合使用效益。

  五、职责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视频管理系统建设日常工作,牵头制定视频管理系统规划、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开展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重点项目建设,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资源的统筹协调,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政府应急平台与公安局视频管理中心(分中心)互联互通,实现视频管理信息的共享共用,满足政府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

  经济信息部门:负责协调维护视频管理系统安全和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协调跨行业、跨部门的视频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视频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参与协调处理视频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视频管理系统规划和建设纳入工业和民用建筑、建筑市场、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等同步规划建设和监督实施。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将视频管理系统规划和建设纳入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城乡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和登记发证等同步监督实施。

  规划部门:负责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研究提供全市空间地理信息,参与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文化广电部门: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文物博物馆、重大文化活动、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单位,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场地的视频管理系统监督实施;协调相关单位提供视频传输管道、网络。

  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安防、图像监控行业市场经营秩序。

  质监部门:负责视频管理系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指导督促安全生产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部位以及重大危险源等视频管理系统规划、建设和整合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食品安全机构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指导开展各类医院、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现场视频传输和整合工作。

  交通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视频管理系统建设,指导督促重点路段、重点水域、高速公路、桥涵、码头、客运站场、公共客运车船的视频管理系统完善整合工作。

  市政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热力、燃气、环卫、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和整合工作;协调提供市政管网用于视频管理系统建设整合。

  科技部门:负责视频管理系统科技支撑工作,纳入科研重点项目研究开发,会同公安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确定示范项目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政府承担的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维护资金,并将其纳入重点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年度财政预算。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通信网络运营商按照成本价建设视频管理系统专网,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做好视频管理系统整合工作。

  市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

  监察、督查部门:负责对视频管理系统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商业、水利、林业、旅游、民防、海关、海事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行业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督促、检查和整合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09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定所需新建、改建、接入、整合的视频管理系统,制定系统建设规划,并由具备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规范设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前期工作,于2009年12月底前,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视频办,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1.2010年6月底前。主城各区完成公共部分(即政府投资部分)的视频镜头改造、建设、整合工作;建成区公安分局视频管理系统分中心和公安派出所视频管理系统前端汇聚平台;完成区公安分局至本行政区域公安派出所的视频传输专网建设,并向市公安局视频管理系统中心传送图像。

  2.2010年12月底前。主城区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完成公共部分的视频镜头改造、建设、整合工作;建成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视频管理系统分中心和公安派出所视频管理系统前端汇聚平台;完成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至本行政区域公安派出所的视频传输专网建设,并向市公安局视频管理系统中心传送图像。

  3.2011年6月底前。有关部门、社会单位完成单位内部视频镜头改造、建设和系统升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建成视频管理系统资源整合系统;各类重点单位、重要部位以及社会单位的视频信息整合接入公安机关视频传输专网。

  4.2012年6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应急平台、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升级改造和视频管理系统中心建设;完成市公安局至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视频传输专网建设;建成市政府部门视频资源整合共享系统;全市除军事单位和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单位或保密部位外,完成所有规划布点视频镜头的建设、改造工作;各类视频管理系统资源整合接入视频传输专网,实现视频资源整合共享。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由市视频办牵头,组织对全市视频管理系统进行四级考核验收(甲乙方合同验收、第三方检测公安验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验收、“平安重庆”建设考核验收),全面投入运行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在“平安重庆”、“数字重庆”、“信息重庆”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作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把视频管理系统建设作为“平安重庆”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认真抓好抓紧抓实,严格实行政府、部门和单位责任制;要按照建设目标任务,制订阶段性工作计划,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把各项建设任务分解到部门、单位,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建立完善检查考核机制;要定期总结经验,修改完善工作措施,不断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建立投入机制,多方筹集资金。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实行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资金。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级负担、分级建设”的原则,市级财政负责市级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资金的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平安重庆”和其他公共安全项目建设,打捆使用,确保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要求,安排落实好视频管理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督促有关部门、社会单位、企业投资建设视频管理系统,鼓励社会单位、个人出资,多渠道、全方位筹集建设资金;有关部门应为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税费减免等提供优惠政策。视频管理系统建成后,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和社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视频管理系统建设资金,按照原有渠道申请报批。

  (三)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发动。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宣传视频管理系统在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要广泛宣传,全面发动,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加强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认识,做到思想统一、行动一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做好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公众参与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建立工作机制,严格奖惩考核。要形成“政府主导、公安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尽快完成市级视频管理系统项目建设规划和审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专人完成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和整合任务。要将视频管理系统建设纳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平安重庆”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对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部门(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社会单位、企业要结合实际,切实做好视频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予以推进落实。要建立视频管理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监理程序。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运行维护队伍和监看队伍,保证视频管理系统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全市视频管理系统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整合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为“平安重庆”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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