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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强力推进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
渝综治委[2009]18号
各区县(自治县)综治委,北部新区综治委,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按照《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渝府令196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强力推进全市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平安重庆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市委、市政府作出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提出把重庆建设成为治安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投资者安全放心的直辖市。当前,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在全面深入开展平安重庆建设,努力为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提供坚强保障。强力推进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就是运用科技手段,夯实平安基础,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更高要求。
(一)强力推进全市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是“平安重庆”建设的明确要求。《平安重庆建设规划》(渝平安组[2009]3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进全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2006年第196号市长令,强力推进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资源整合,2009年监控镜头数量递增70%以上,2012年全市达到40万以上,并在基层公安机关配备足够的视频监控巡控员,专司视频监看工作。”强力推进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技防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平安重庆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明确要求。
(二)强力推进全市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推进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增加视频覆盖面,努力实现“全时段、全天候、全方位”的视频图像信息收集和运用,是整合资源,提高行政效能的有效途径;是从一线着手,抓好社会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居住安全、交通安全的必要措施;是建设“数字重庆”,实施“可视化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三)强力推进全市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是提高治安防控和打击能力,增强群众安全感的重要措施。推进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是运用技术手段,完善社会治安打、防、管、控网络,维护社会秩序,震慑和控制违法犯罪,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增强群众安全感的重要措施。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基本原则是:深入开展平安重庆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步伐的指示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突出重点、广泛覆盖、整合资源、共建共享、技术领先、节约成本”的建设原则。
总体目标是:确保“2009年年底前全市视频监控镜头突破30万个、2012年达到40万个”的总体目标。通过新建扩建、整合资源、升级改造和系统集成等途径,建成“西部领先,全国一流”的全市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通过技术集成和信息共享,建设服务党委政府的应急联动指挥系统、服务公安机关的治安动态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服务各行各业的远程视频管理系统、服务入网用户的技术防范系统、服务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保障系统,实现城市可视化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市综治委成立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综治委主任刘光磊任组长,副市长、综治委副主任刘学普为副组长,相关综治委成员单位为成员的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公安局设立办公室(简称视频办),由市公安局一名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关综治委成员单位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抽调部分综治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规划和督促指导工作。市综治委相关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专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本辖区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规划和督促指导工作。
四、落实责任,强力推进
按照市政府196号令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把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既要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又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社会公共视频图像系统建设,并在人、财、物和技术上给予强有力的保障。今年,各地要按照《2009年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新增摄像头任务分配表》(附后)确定的建设任务,层层落实责任,逐个落实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建设目标。(市级各部委办局和企事业单位视频建设任务另行分配下发。)市综治委将把社会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对各地和市综治委各成员单位的平安建设暨社会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考评,加大考核力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在采取重点督办和限期整改的同时,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公安GPS卫星定位报警指挥调度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渝公办[2009]67号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局直属各单位:
GPS卫星定位报警指挥调度系统,是新时期公安机关扁平化指挥调度的有效技术保障之一,也是“金盾工程”二期建设“警用地理信息基础应用平台”的重要应用内容。为了统一规范该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2000年12月和2001年1月,市局两次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确定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局统筹考虑建立GPS监控系统,以避免多头建设,重复投资,有效利用各种资源。根据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由科通处牵头,相关单位配合,按照公安部GPS系统建设的统一要求和标准,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于2001年建成了具有卫星定位报警,指挥调度且覆盖全市范围的蓝盾GPS系统,并将该系统与交警指挥中心122集成,实现了实时联网。蓝盾GPS系统推广应用以来,在接处警、快速交通处置、指挥调度以及跨地区的重大安全保卫和警卫任务、侦查破案等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规范全局GPS卫星定位报警指挥调度系统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市局党委确立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的“五统一”原则,避免多头重复投资,确保集约、规范、高效和公安业务事项的安全、保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局已建成的蓝盾GPS系统能满足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以及从事保安服务的特殊企业的业务需求,各单位在建设GPS系统和配置GPS车载终端时应统一进入该系统,不再另建其他系统,以保证技术标准的统一性和接处警、巡逻防控、侦查破案等警务活动的规范性、时效性。
二、各单位在具体建设GPS时,应将建设方案报送市局“金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保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三、市局科技通信处作为蓝盾GPS系统建设的牵头单位,要按照公安部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进一步拓展业务功能,深化实战应用,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保障。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的通知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各驻企业公安分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局直属各单位:
自2006年9月《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实施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市局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开展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监控镜头总量比《管理办法》实施前接近翻了两番,全市范围内包括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以及居民小区等在内建设的监控镜头已达到14.8万个。二是初步建成了以市局一级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为中心,区县局二级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城市(镇)派出所三级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为基础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目前全市共有35个分局、区县局建成了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共有123个派出所建有监控室。三是全市公安机关以《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为契机,积极推动社会治安动态防控网络建设,大胆改革创新警务机制,提高了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
虽然全市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但目前还存在联网整合力度不够、信息利用率低、系统建设匆忙上马、规划不科学、论证不充分、图像传输及存储质量达不到公安业务要求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效益,特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须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建设、逐级管理、统一调度、资源共享”的原则。
二、“一小时经济圈”内的各区县局视频图像监控分中心应实现与市局视频图像监控中心的互联互控,达到相互切换、控制前端图像监控镜头的要求,实现图像资源共享。其他区县公安局视频图像监控分中心应能与市局视频图像监控中心双向传输图像,有条件的尽可能与实现互联互控。
三、市局科技通信处是全局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和市局业务单位的图像监控系统建设进行规划指导、运行管理和技术方案审批。
四、各单位在新建、扩建或改建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前,应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技术建设指导书的通知》(渝公发[2006]92号)(以下简称《技术指导书》)、《管理办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B50/216—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技术方案,并将技术方案报市局科技通信处审批。派出所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图像监控系统技术方案必须报所属分局、区县(自治县)局信息通信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监控系统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报批的技术方案实施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
五、按照《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在设备安装前,应对监控系统中所采用的摄像机进行随机抽样检测,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完成后,必须请检测机构对整个监控系统的系统功能、前端设备、传输、显示及存储等技术指标进行全面检测。以前已验收但未经检测的监控系统,须重新申请检测。目前,公安部科技局已授权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为安防工程检测机构。
六、各单位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检测费用应纳入系统建设经费预算。
七、各单位图像监控系统须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的测试报告后方可组织验收。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和市局相关业务单位的建设项目验收,应当有市局科技通信处专家参与。
八、图像监控系统验收必须具备完整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方案审批文件;项目建设的技术方案;项目建设的施工文件;项目建设有关修改、调整纪要;主要设备技术资料及系统的操作说明;检测机构出具的系统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2月3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提高反恐怖科学技术水平,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范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逐步建立以报警中心为主的社会联动信息网络系统,形成跨地区、跨部门的多级报警网络、紧急救助信息网络和指挥协调服务网络。
第七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的存放场所;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制药品、致病毒菌等危险品的集中存放场所;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的存放场所;
(四)金库、运钞车,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五)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珠宝的经营场所及集中存放场所;
(六)博物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
(七)国家战备物资储备库,国防尖端产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备库;
(八)电力、电信、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要害部位;
(九)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场所;
(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部位。
第八条 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制度;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第九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省内的单位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部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完善的、向用户公开承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质量保证制度;
(三)有必要的检测、调试设备;
(四)有五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标准、系统标准和设计规范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无身份不明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省公安机关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省外的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
第十一条 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当查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持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批准证明;不得由无批准证明的单位设计、安装或者维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二条 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应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报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核;需要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自收到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定。
第十三条 需要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并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前,应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应当受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内验收完毕。公安机关验收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公安机关在进行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指定或者推荐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设计、安装、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于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处于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处于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三条 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单位,允许无批准证明的单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和时限批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设计、维修单位的;
(二)违反规定条件和时限审核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条件和时限验收的;
(四)指定或者推荐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30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省长:陈全国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一、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
二、第十条修改为:“省内的单位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部位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省外的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业务的,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向省公安机关备案。”
三、第十三条调整到第十条后,作为第十一条。
四、删去第十一条。
五、第十二条修改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论证、审批、施工、验收、维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六、删去第十四条。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销售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四)不符合条件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九、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指定或者推荐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的,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编者注:以上修正案针对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全文内容请查阅第六章第二十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