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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八)

内蒙古自治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的意见》(内党发〔2009〕1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区科技防范暨监控报警系统建设现场会和全国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经验交流暨农村技防工作现场会精神,充分发挥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在开展“平安城市” 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尽快使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夯实预防和应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控基础,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各地开展的平安创建活动,依据全国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经验交流暨农村技防工作现场会的总体设计,以提升普及应用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科学建设、规范管理的建设方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逐步建设覆盖全区社会面的视频监控报警网络,构建以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为依托的防控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和公安机关预防、发现、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科学发展,切实增强城市的安全性。
  二、建设目标
   以预防犯罪、创建“平安内蒙古”为总体目标,强力推进全社会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使其成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技术保障,成为夯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的重要技术支撑,成为社会的基础性建设,建成覆盖全区社会面的自下而上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努力实现“控得住、查得清、调得出、用得上”的应用目标。通过3年时间,力争实现全区监控摄像机数在现有基础上翻三番,到2012年底建成40万台联网监控摄像机,城镇、市区摄像机覆盖率达到平均每100人设置3台摄像机,农村牧区摄像机覆盖率达到平均每100人设置1台摄像机。通过政府引导、扶持,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做好非警情事件的直接处置及警情事件的辅助处置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把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发展到所有盟市及旗县,达到增加社会就业、缓解警力不足、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目标。在统一接口、整合资源、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解决社会监控资源为政府部门所用的问题。开展网上巡逻,实现人防与技防、人巡与网巡的有机结合,实现社会各部门的有机联动,更好地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服务、为公安机关实战服务、为社会有效应急服务。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是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大,涉及面广,影响长远,为确保系统建设及使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整体效益的发挥,形成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 辑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赵黎平 自治区主席助理、公安厅厅长
  陶  建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孙惠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周黎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刘国君 自治区综治办副主任
  乔  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茂盛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吴  龙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马  强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周黎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公安厅副巡视员孙凤鸣担任。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全区视频监控与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的思路和政策;审议系统建设的重大决策;审议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自治区公安厅:提出全区视频监控与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思路和政策;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编制系统建设规划、计划;组织专家起草各类建设标准;制定系统建设、使用及管理运行的规章制度等政策性文件;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落实领导小组审议的决定、决议;负责系统建设考核
  评比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系统建设和使用有关情况、提交工作报告等。
  自治区综治办:将系统建设纳入“平安城市”建设及综治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每年予以考核,推动各项措施和工作的落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作为社会公共安全项目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维护运行和维修经费保障机制,对由政府出资建成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所需维护运行和维修经费,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视地方财力情况,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科技厅:把解决系统建设中遇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作为科研项目予以立项,抓好系统建设的典型科技示范工作,总结经验在全区推广,协助完成规划、论证、验收等工作。
  自治区建设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把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作为在审批新开工的需要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项目时的必建项目,纳入审批范围。
  交通、教育、文化、卫生、煤炭、水利、电力、金融、农牧业、电信等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联网整合、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配合完成系统联网工作。
  四、建设思路和原则
  树立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是为社会服务,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政府科学执政实现精确、高效的城市管理服务,为全区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社会治安防控实战服务,为各行业、各领域领导决策、指挥作战服务的理念,将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社会基础建设和“平安城市”建设中。
  (一)系统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政府拉动、多元投入;各尽其职、分散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划分类别、联网运行;分层存储、分级管理;统一授权、按需调用。
  (二)系统建设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坚持前瞻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五、建设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全力推进覆盖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重要区域、交通道路、公共场所、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等社会面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主要包括:
    1.重要单位、部位,即党政机关、新闻单位、国家机关所在地和驻地;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及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场馆、场地、设施、建筑物及其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社区和大型商贸市场、食品生产厂;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处和涉枪单位;停车场(库);其他社会治安重点保卫单位、地区和城市管理重点部位。
  2.公共场所,即大型活动场所、金融营业场所、重要城市设施、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广场、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宅区、集市、商贸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地点和区域。
  3.道路交通,即高等级公路、城市主干路、重点路段和主要路口、卡口等。
  4.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高危行业,即邮政、电力、煤炭、水利、通信网络运营部门、供水、供气、供热、油库、加油站、广播电视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设施,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其他交通枢纽,公交车辆、长途客车、出租车等公众交通工具。利用3年时间,实现上述单位的中心区域、主要出入口、重点部位、重点区域90%以上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旗县完成80%以上的安装,全面纳入监控范围。
  2010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40%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主要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完成30%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20%的区域系统建设。
  2011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再完成40%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主要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完成30%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30%的区域系统建设。
  2012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剩余20%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主要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完成30%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30%的区域系统建设。
  (二)构建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三级平台及三级监控中心,实现行业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互控的共享系统。自治区平台实现对各盟市监控报警系统视频、音频的显示、存储、调用及研判分析,盟市、旗县平台实现对本地区的监控报警系统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和应用,包括显示、存储、删除、调用、研判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的整合应用等。
  1.对于一类点,如特别重点部位、线路的监控报警系统,可直接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的110指挥中心。
  2.对于二类、三类点,如一般重点部位、线路及公共场所、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社区等因公安网络安全和带宽有限难以入网的监控信息,可通过各行业、单位建立的监控中心或通过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企业,分别接入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管理共享平台。
  3.对于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等有线方式难以实现的场所和区域,应建设无线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4.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监控中心网络,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调用、控制图像信息,为领导决策、指挥调度、取证等服务。图像信息的使用,执行《视频图像信息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10年至2011年,完成各行业监控中心建设及公安视频监控平台建设。监控中心同样采取上述第一、第二种方式接入,尤其是对于不宜直接接入公安指挥中心的视频图像,应先接入监控中心。
    2011年至2012年,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管理共享平台建设。
    (三)培育发展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为配合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公安监管、社会运作的方式,强力培育、扶持、发展全区各地的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通过各方的融合和协作,逐步形成以大型联网监控报警企业为龙头的安防产业链条,使安防行业的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服务成本降低、管理水平提高。通过3年时间,使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逐步发展到覆盖所有盟市及旗县,逐步成为维护国家安全、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社会管理的辅助力量。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的监控中心,应接入各级公安机关的监控中心。
  2010年至2011年,基本实现每个盟市扶持、发展1家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企业。2011年至2012年,每个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展1家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企业。
  (四)利用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开展网上巡逻及视频图像高端应用。充分发挥各行业监控中心及监控报警服务业的作用,在公安机关的监管下,组建专业网上巡逻队,实现人防与技防、人巡与网巡的有效结合。普及培训实战操作技能,普及推广实用技战法,扶持和指导社会应用。加强与指挥调度工作的融合,加强图像侦查工作,加强图像信息研判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向目标检测跟踪、人脸检测跟踪、异常行为检测报警、规律性图像抽取分析研判等综合高端应用发展,加强监控报警系统与公安业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应用,加强无线移动监控系统的研究和应用。
  (五)开展科技防范进百校活动。针对中小学校住宿学生多、年龄小、自我防御能力差、安全隐患多、犯罪迅速增长等特点,通过政府引导、公安机关牵头、社会安防企业捐赠、学校自筹等方式,利用3年时间实现全区每个旗县至少有1所中小学校建成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技防系统,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中小学校安全防范,有效解决中小学校的安全问题。
    (六)开展农村牧区技防系统建设。根据我区农村牧区地域和治安状况特点,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牧区的安全防范技术建设及应用工作。利用有线、无线联网方式,采取视频监控系统、多户联防设备、简易报警系统等多种形式,初步构建适合我区农村牧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力争3年内村级技防覆盖率达到50%。开展农村牧区安全防范技术集成应用、联网系统综合应用、简易设备复合应用等应用工作,以用促建。探索农村牧区技防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农村牧区技防建设、应用、管理及考核等机制。
  六、建设模式及资金筹措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部位、不同区域,可采用以下4种建设模式开展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
    (一)政府出资建设。政府出资建设主要包括党政机关、要害部位、道路交通等公共区域的监控报警系统以及监控中心和系统联网。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对应由政府出资建设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经费,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视地方财力情况,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二)单位、社区等自筹资金建设。对于各行业、单位、社区等的监控报警系统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建设,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融资建设。
    (三)委托公司建设、使用方租赁。前端设备、传输网络、系统平台建设全部由社会公司投资建设并维修、维护,政府部门及使用方使用并支付租金。
    (四)其他社会化运营建设模式。通过社会报警运营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出资建设和维护,提供有偿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是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技术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和发展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使行政管理工作由人力密集型向知识集约型、科技效能型方向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
  (二)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在自治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行动、整体推进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与管理主力军的作用。
  (三)建立机制,强化考评。各地要建立经费保障、故障监控、岗位培训等运营机制;建立日常检查、绩效考核、奖惩激励、效益评估、监控资源管理数据库等管理机制;建立可视化指挥、图像研判、警视联动等警务机制。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通过上述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系统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系统建设的监管,及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四)加强宣传,进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宣传建设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重要性,使更多地区、部门、企业及个人主动参与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力量,使国内更多知名技防企业参与到我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中,投身到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发展中。通过社会导向,吸纳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行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营造社会舆论,使广大群众认知和接受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接受“安全”这一特殊商品,主动寻求此项服务。
  (五)政策引导,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出台引导性政策措施,加强对视频监控报警联网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安防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我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方案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的意见》(内党发〔2009〕1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全区科技防范暨监控报警系统建设现场会和全国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经验交流暨农村技防工作现场会精神,充分发挥视频监控报警技术在开展“平安城市” 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尽快使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夯实预防和应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防控基础,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各地开展的平安创建活动,依据全国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经验交流暨农村技防工作现场会的总体设计,以提升普及应用为核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科学建设、规范管理的建设方针,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逐步建设覆盖全区社会面的视频监控报警网络,构建以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为依托的防控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和公安机关预防、发现、制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促进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科学发展,切实增强城市的安全性。
  二、建设目标
   以预防犯罪、创建“平安内蒙古”为总体目标,强力推进全社会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使其成为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技术保障,成为夯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础的重要技术支撑,成为社会的基础性建设,建成覆盖全区社会面的自下而上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努力实现“控得住、查得清、调得出、用得上”的应用目标。通过3年时间,力争实现全区监控摄像机数在现有基础上翻三番,到2012年底建成40万台联网监控摄像机,城镇、市区摄像机覆盖率达到平均每100人设置3台摄像机,农村牧区摄像机覆盖率达到平均每100人设置1台摄像机。通过政府引导、扶持,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做好非警情事件的直接处置及警情事件的辅助处置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把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发展到所有盟市及旗县,达到增加社会就业、缓解警力不足、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的目标。在统一接口、整合资源、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解决社会监控资源为政府部门所用的问题。开展网上巡逻,实现人防与技防、人巡与网巡的有机结合,实现社会各部门的有机联动,更好地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服务、为公安机关实战服务、为社会有效应急服务。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是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大,涉及面广,影响长远,为确保系统建设及使用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整体效益的发挥,形成自上而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连 辑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赵黎平 自治区主席助理、公安厅厅长
          陶建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孙惠民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周黎明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刘国君自治区综治办副主任
          乔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茂盛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吴龙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马强 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周黎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公安厅副巡视员孙凤鸣担任。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全区视频监控与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的思路和政策;审议系统建设的重大决策;审议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自治区公安厅:提出全区视频监控与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思路和政策;按照领导小组安排,组织编制系统建设规划、计划;组织专家起草各类建设标准;制定系统建设、使用及管理运行的规章制度等政策性文件;召集领导小组会议,落实领导小组审议的决定、决议;负责系统建设考核
  评比工作,通报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系统建设和使用有关情况、提交工作报告等。
  自治区综治办:将系统建设纳入“平安城市”建设及综治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每年予以考核,推动各项措施和工作的落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作为社会公共安全项目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维护运行和维修经费保障机制,对由政府出资建成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所需维护运行和维修经费,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视地方财力情况,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科技厅:把解决系统建设中遇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作为科研项目予以立项,抓好系统建设的典型科技示范工作,总结经验在全区推广,协助完成规划、论证、验收等工作。
  自治区建设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把视频监控报警系统作为在审批新开工的需要安装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项目时的必建项目,纳入审批范围。
  交通、教育、文化、卫生、煤炭、水利、电力、金融、农牧业、电信等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联网整合、使用和管理等工作,配合完成系统联网工作。
  四、建设思路和原则
  树立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是为社会服务,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为政府科学执政实现精确、高效的城市管理服务,为全区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社会治安防控实战服务,为各行业、各领域领导决策、指挥作战服务的理念,将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社会基础建设和“平安城市”建设中。
  (一)系统建设的总体思路是政府拉动、多元投入;各尽其职、分散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划分类别、联网运行;分层存储、分级管理;统一授权、按需调用。
  (二)系统建设要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坚持前瞻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五、建设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全力推进覆盖重点单位、要害部位、重要区域、交通道路、公共场所、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等社会面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主要包括:
    1.重要单位、部位,即党政机关、新闻单位、国家机关所在地和驻地;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及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场馆、场地、设施、建筑物及其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社区和大型商贸市场、食品生产厂;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存放处和涉枪单位;停车场(库);其他社会治安重点保卫单位、地区和城市管理重点部位。
  2.公共场所,即大型活动场所、金融营业场所、重要城市设施、宾馆、饭店、餐饮、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广场、商场、医院、学校、幼儿园、居民住宅区、集市、商贸市场等涉及公众聚集的场所、涉及公共安全的地点和区域。
  3.道路交通,即高等级公路、城市主干路、重点路段和主要路口、卡口等。
  4.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高危行业,即邮政、电力、煤炭、水利、通信网络运营部门、供水、供气、供热、油库、加油站、广播电视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设施,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其他交通枢纽,公交车辆、长途客车、出租车等公众交通工具。利用3年时间,实现上述单位的中心区域、主要出入口、重点部位、重点区域90%以上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旗县完成80%以上的安装,全面纳入监控范围。
  2010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40%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主要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完成30%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20%的区域系统建设。
  2011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再完成40%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主要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完成30%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30%的区域系统建设。
  2012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剩余20%的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主要道路交通系统建设,完成30%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系统建设;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完成30%的区域系统建设。
  (二)构建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三级平台及三级监控中心,实现行业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互联互通互控的共享系统。自治区平台实现对各盟市监控报警系统视频、音频的显示、存储、调用及研判分析,盟市、旗县平台实现对本地区的监控报警系统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和应用,包括显示、存储、删除、调用、研判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的整合应用等。
  1.对于一类点,如特别重点部位、线路的监控报警系统,可直接接入当地公安机关的110指挥中心。
  2.对于二类、三类点,如一般重点部位、线路及公共场所、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社区等因公安网络安全和带宽有限难以入网的监控信息,可通过各行业、单位建立的监控中心或通过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企业,分别接入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管理共享平台。
  3.对于公交车、长途客车、出租车等有线方式难以实现的场所和区域,应建设无线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4.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各级监控中心网络,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调用、控制图像信息,为领导决策、指挥调度、取证等服务。图像信息的使用,执行《视频图像信息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10年至2011年,完成各行业监控中心建设及公安视频监控平台建设。监控中心同样采取上述第一、第二种方式接入,尤其是对于不宜直接接入公安指挥中心的视频图像,应先接入监控中心。
    2011年至2012年,完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管理共享平台建设。
    (三)培育发展社会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为配合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公安监管、社会运作的方式,强力培育、扶持、发展全区各地的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通过各方的融合和协作,逐步形成以大型联网监控报警企业为龙头的安防产业链条,使安防行业的资源配置更趋合理、服务成本降低、管理水平提高。通过3年时间,使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逐步发展到覆盖所有盟市及旗县,逐步成为维护国家安全、驾驭社会治安局势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社会管理的辅助力量。报警运营服务企业的监控中心,应接入各级公安机关的监控中心。
  2010年至2011年,基本实现每个盟市扶持、发展1家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企业。2011年至2012年,每个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发展1家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企业。
  (四)利用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开展网上巡逻及视频图像高端应用。充分发挥各行业监控中心及监控报警服务业的作用,在公安机关的监管下,组建专业网上巡逻队,实现人防与技防、人巡与网巡的有效结合。普及培训实战操作技能,普及推广实用技战法,扶持和指导社会应用。加强与指挥调度工作的融合,加强图像侦查工作,加强图像信息研判预警。系统建设逐步向目标检测跟踪、人脸检测跟踪、异常行为检测报警、规律性图像抽取分析研判等综合高端应用发展,加强监控报警系统与公安业务信息系统的整合应用,加强无线移动监控系统的研究和应用。
  (五)开展科技防范进百校活动。针对中小学校住宿学生多、年龄小、自我防御能力差、安全隐患多、犯罪迅速增长等特点,通过政府引导、公安机关牵头、社会安防企业捐赠、学校自筹等方式,利用3年时间实现全区每个旗县至少有1所中小学校建成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技防系统,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中小学校安全防范,有效解决中小学校的安全问题。
    (六)开展农村牧区技防系统建设。根据我区农村牧区地域和治安状况特点,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开展农村牧区的安全防范技术建设及应用工作。利用有线、无线联网方式,采取视频监控系统、多户联防设备、简易报警系统等多种形式,初步构建适合我区农村牧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力争3年内村级技防覆盖率达到50%。开展农村牧区安全防范技术集成应用、联网系统综合应用、简易设备复合应用等应用工作,以用促建。探索农村牧区技防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农村牧区技防建设、应用、管理及考核等机制。
  六、建设模式及资金筹措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部位、不同区域,可采用以下4种建设模式开展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
    (一)政府出资建设。政府出资建设主要包括党政机关、要害部位、道路交通等公共区域的监控报警系统以及监控中心和系统联网。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对应由政府出资建设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经费,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视地方财力情况,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二)单位、社区等自筹资金建设。对于各行业、单位、社区等的监控报警系统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建设,也可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融资建设。
    (三)委托公司建设、使用方租赁。前端设备、传输网络、系统平台建设全部由社会公司投资建设并维修、维护,政府部门及使用方使用并支付租金。
    (四)其他社会化运营建设模式。通过社会报警运营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出资建设和维护,提供有偿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是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社会管理能力的重要技术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大力推进全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和发展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使行政管理工作由人力密集型向知识集约型、科技效能型方向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
  (二)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在自治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在规定时间内统一行动、整体推进系统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间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与管理主力军的作用。
  (三)建立机制,强化考评。各地要建立经费保障、故障监控、岗位培训等运营机制;建立日常检查、绩效考核、奖惩激励、效益评估、监控资源管理数据库等管理机制;建立可视化指挥、图像研判、警视联动等警务机制。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通过上述机制,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系统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系统建设的监管,及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四)加强宣传,进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宣传建设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重要性,使更多地区、部门、企业及个人主动参与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力量,使国内更多知名技防企业参与到我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中,投身到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发展中。通过社会导向,吸纳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行业,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营造社会舆论,使广大群众认知和接受视频监控报警运营服务业,接受“安全”这一特殊商品,主动寻求此项服务。
  (五)政策引导,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出台引导性政策措施,加强对视频监控报警联网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安防人才队伍建设,确保我区视频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保障相关法规的实施,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遵守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盟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辖区的违反《条例》行为实行分级管理。上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从事技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统一培训、考试,取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执法证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检查对象及方法

  第五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进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有:
  (一)对应当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的单位(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三)对技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
  (四)对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场所)进行日常检查;
  (五)对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单位进行检查;
  (六)对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对非法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技防系统,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举报、投诉、移交的违反《条例》行为进行查处;
  (九)对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系统的场所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安全保卫需要,将检查活动分为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
  自治区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统一检查。
  第七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事先通知。

第三章 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应当安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的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要求安装了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是否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了技防工程技术方案论证、竣工检测、验收;
  (二)对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生产登记备案;
  (三)对技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建立进货验证制度,销售单位或个人是否备案登记,销售的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是否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
  (四)对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场所)进行的日常检查按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查记录表》(一)、(二)的检查内容进行;
  (五)对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是否向自治区公安厅备案登记;
  (六)对影响技防系统使用的行为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查处;
  (七)对非法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技防系统,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群众举报、投诉、或有关单位移交的违反《条例》行为进行查处;
  (九)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九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技防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或者有关单位移交的案件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违法行为接报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接受技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及其他部门移交的案件,应当填写《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违法行为接报查处情况记录》,对于属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和其他需要检查前通知的情形,应当填写《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查通知书》并送达被检查单位(场所)。
  第十二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地点(场所)进行检查时,需填写《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查证》并在检查时出示。
  第十三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时,应填写《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检查记录》。检查完毕后,应当由协助检查人员或被检查人阅后签名(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条例》行为,能够当场整改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不能够当场整改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限期整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整改期限和整改方式。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相应的通知书。在整改过程中,整改单位应当采取确保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第十六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自整改期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依据《条例》,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实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时,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罚裁决,建立行政处罚案卷。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可以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刑侦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文书使用填写说明》填写依照本规定制发的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程序签发。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实施技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记录,应当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技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
  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法律文书(09版式样)目录
  1.《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违法行为接报查处情况记录》
  2.《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查通知书》及存根
  3.《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查证》及存根
  4.《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检查记录》
  5.《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存根
  6.《复查意见书》及存根
  7.《送达回执》及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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