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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呼铁、大林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自治区公安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公安厅科技处。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法律文书(09版式样)
2、法律文书使用填写说明
二○○九年八月五日
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5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安全稳定地区,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活动的决定》(内党发〔2005〕12号),在2005-2009年全区开展平安建设。明确规定,大力开展技术防范监控建设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为了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显著增强公安机关发现、控制、处置犯罪和突发事件能力,努力实现现有各种技防资源的综合应用和相关警务工作的有机联动,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3111”试点工程建设。公安部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是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牵头主管部门,承担着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组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检测、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实施监督和定期检查的职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载体,是安全技术防范在开展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体现,是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工程建设的关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安全技术防范作用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今年春节前,我区发生的旭日干被绑架案、包头市金融网点被抢劫案等典型案例,既显示出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系统的有效作用,也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为了保障每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质量,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作用,现将公安部印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加强全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查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检查力度。重点是下列单位与场所:(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库;(二)广播、电视、通讯、邮政等系统的要害部位;(三)民用机场、较大火车站、较大汽车站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四)金融机构的金库及营业场所;(五)重要物资仓库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粮库、自来水厂、电厂及煤气、天然气加压站和储存站;(六)存放有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七)党政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要害部门;(八)星级酒店、大型娱乐场所及商场、学校、大型社区以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九)存放国家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十)其他旗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依法处理。
从现在开始盟市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建立实行日常检查制度,按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手册》要求建立检查台帐,重点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制度落实情况,系统防范效能情况,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情况等。
二、规范管理,加大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监督力度
各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一是要按照自治区规定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施工企业进行审查,只有在自治区公安机关科技部门备案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方可承揽我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并对进入要害部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审查和备案。二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使用的技防产品要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第12号令)严格把关,选择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和经过公安部型式检验的正规产品,加大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节应用产品的监督检查。三是要按照《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对每一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根据风险等级和投资金额进行分级论证审查,分级管理,重点加强对安全防范工程的方案论证。四是要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要求对每一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必须经公安部在我区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电子产品检验所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进行系统验收。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积极组织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检查与验收
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是一项涉及公共安全技术和警务工作多个方面、辐射社会不同领域的系统工程,包括固定点报警与监控系统、移动目标报警系统、应急报警与监控系统、其他报警与监控系统等。既涵盖公安机关内部建设内容,又涉及社会面的建设内容,是当前我国城市公安机关处置各类社会突发事件,打击、预防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要求,是完善城市治安防范体系的客观需要。目前,按照公安部要求我区包头等地已启动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试点建设工作。为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规划当地安全技术防范发展模式和建设方案,避免各自为政,造成投资浪费。各级公安科技管理部门要承担起主力军作用,对本地区的报警与监控系统进行综合设计、总体规划,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同时,要切实抓好科技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工作,在旗县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积极研究探索符合市场机制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管理、维护体制和机制。使安全技术防范在各项公安业务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与公安业务的紧密融合,为积极构筑社会治安打防控体系建设,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贡献。
各地贯彻本通知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厅科技处。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公办〔2007〕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维护、使用、验收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公安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安厅技防办)是全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盟、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呼铁、大林)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旗、县(市区)公安局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县级公安局技防办)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
第二章 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安装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确定其他需要安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重点单位的相关场所或者部位之前应当报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制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报警与监控网络建设规划和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形成多级报警联网网络。
建设单位使用、安装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应当符合同公安机关报警与监控网络联接的标准。
第六条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技防产品销售网点和技防系统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建立检查工作台帐,同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维护制度,保障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七条 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由公安厅技防办批准: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收到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厅技防办应当在接到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作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书送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由其通知申请人;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由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当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生产企业向公安厅技防办提出产品检验申请,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十五日内负责抽封样品,被抽封样品由生产企业送达公安厅技防办委托的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九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满持证企业应当换领新证,企业须在期满前六十日提交换证申请。换证办理程序与首次申办程序相同,换领新证时上交旧证。
生产登记批准书年检程序:
(一)年检时间为每年一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当年不需年检;
(二)年检企业填报《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
(三)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年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安厅技防办;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年检复审。复审合格的,发放年检标记;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书面理由,并由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通知申请企业;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应当书面向当地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说明理由,经公安厅技防办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五)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年检,收回其证书。
第十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当地旗、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销售的技防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提供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手续);
(四)有效期内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检验合格证;
(六)产品销售管理和售后服务制度;
(七)其他文件。
旗、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盟、市公安局技防办;盟、市公安局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填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书面理由,并由旗、县级公安局技防办通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旗、县公安机关尚未设立技防办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技防产品销售登记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程序:
(一)年检时间为每年一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当年不需年检;
(二)年检填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年检登记表》;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应当书面向当地旗、县技防办说明理由,经盟、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年检,收回其证书。
第十二条 旗、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本辖区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网点的销售登记,并将已经登记备案的销售单位或者个人和销售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整理汇总,每季度上报盟、市公安局技防办;盟、市公安局技防办整理汇总后上报公安厅技防办。
第十三条 区外在自治区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我区设立销售网点的,由公安厅技防办登记。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登记内容有变动的,应当到原登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章 技防系统的管理
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按照风险等级和投资额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规定,技防系统划分为一级工程、二级工程、三级工程。一级工程是指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防系统;二级工程是指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系统;三级工程是指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
第十六条 一级、二级工程由公安厅技防办监督管理,三级工程由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监督管理,其中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由旗、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监督管理。尚未设立技防办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
(二)设计方案;
(三)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四)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
(五)监控中心布局图;
(六)管线敷设方案;
(七)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第十八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程序及要求:
(一)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方案后,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对技防系统分级管理的规定,会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审查上报资料。对符合论证条件的,组织方案论证;对不符合论证条件的,应通知设计单位整改,并退回有关设计文件;
(二)设计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会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共同组织安排。论证会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设计施工单位和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公安机关技防办指定的专业人员担任;
(三)评审委员会对设计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施工组织计划做出评价,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委员签字;
(四)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由设计单位编制技防系统施工图;
(五)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通过的,由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对提出整改要求的,由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补充完善;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 技防系统建成后,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检测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检验条件并经公安部或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认可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盟市、旗县级公安局技防办对需要委托检测的技防系统填写检测委托书后,报公安厅技防办批准。
检测机构不得对未经委托的技防系统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应当对技防系统进行验收的,须向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
(二)公安机关技防办方案论证书面通知;
(三)设计任务书;
(四)工程合同;
(五)相关图纸(包括系统框图、平面布防图及设备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置图、设备清单等);
(六)系统试运行报告;
(七)系统竣工报告;
(八)系统使用说明书;
(九)决算报告;
(十)初验报告(含监理报告);
(十一)检测报告;
(十二)系统维修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等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会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组织进行。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技防办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应当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方案,对系统的施工、技术、图纸资料进行审查,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当有参加验收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 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整改完成,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核实。验收不合格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核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后,技防系统方可投入使用。未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合格证》的,技防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安厅技防办是负责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维修单位备案的专门机构,其他单位、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从业限制和进行等级评定。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企业备案证书执行等级评定制度和逐级晋升原则。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待定级。
第二十八条 外省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单位在自治区投标、承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监理业务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登记备案。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者证明;
(四)驻我区办事机构场所证明;
(五)企业简介;
(六)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
(七)工程维护保障措施和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备案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呼铁、大林公安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保证我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质量,按照《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要求和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现状,现就加强我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的系统工程。随着全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公民对安全的需求层次也越来越高,全区公安机关大力贯彻落实全区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在2008年“实现基本建成旗县政府所在地以上地区集城市报警监控系统、道路监控系统等和重点部位、岗位、业务监控为一体的社会监控系统”目标要求,监督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场所进行各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的建设与安装。各地公安机关利用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制止、破获了一大批治安、刑事案件,对公安机关打、防、控体系建设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大多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但是,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也有少数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检测、验收,工程质量较差、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甚至有些工程存在先天性隐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各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加大工作力度,把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测、验收作为今后长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指派专人依法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已于今年7月1日授权内蒙古安防中心承担我区安防工程检测任务,取消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所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资格(文件附后)。现在我区只有内蒙古安防中心是公安部授权、通过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具备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各盟市公安局在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正式组织验收前必须经内蒙古安防中心技术检测合格。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验收工作按照风险等级和投资额继续实行分级管理,一、二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由公安厅技防办监督管理,三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由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监督管理。公安厅技防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和授权盟市级公安局技防办对一、二级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必须进行技术检测,由内蒙古安防中心出具统一的检测报告。盟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将辖区内拟检测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及时按要求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由公安厅技防办出具检测委托书委托内蒙古安防中心进行技术检测。
五、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检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之前建设完成,但未经检测、验收的一、二级风险等级工程必须进行补验。公安厅技防办发放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备案证书》在进行年检时需要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提供工程业绩报告,所涉及的工程必须经自治区或盟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的验收,并附检测、验收意见书复印件。达不到规定的工程业绩数量质量标准的单位,依据自治区公安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备案等级评定办法》中相关规定予以降级。各盟市公安局技防管理部门要将此项规定迅速传达至辖区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在备案证书年检前做好准备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的备案等级评定。
第二条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备案证书执行等级评定制度和逐级晋升原则。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待定级。
第三条 一级证书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二)获二级证书满一年,近一年内承担过3项以上的一级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内承担并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工程合同总额在8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8人,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四)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五)近二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和保密制度。
第四条 二级证书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150万元以上;
(二)获三级证书满一年,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的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内承担并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工程合同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有二项不少于3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五)近二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和保密制度。
第五条 三级证书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近二年内承担并经检测验收合格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工程合同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五)近二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和保密制度。
第六条 待定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且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业培训;
(四)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及质量管理体系和保密制度。
第七条 备案等级评审程序:
(一)评审单位向公安厅技防办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备案申请表》;
(二)公安厅技防办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料审查,现场符合;
(三)评审委员会做出评审报告;
(四)公安厅技防办审核评审报告,核定备案等级,颁发证书;
(五)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备案单位名录。
第八条 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等级的单位最高不得超过二级,新成立的单位从待定级起申请。
第九条 备案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予以保持,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证书。
第十条 备案证书年检程序:
(一)年检时间为每年三至五月,备案时间未满半年的当年不需年检;
(二)年检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备案年检表》;
(三)年检单位所在盟、市公安局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安厅技防办,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年检;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应当书面向公安厅技防办说明理由,经公安厅技防办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五)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年检,收回其证书。
第十一条 备案单位遗失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办理证书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已取得备案等级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有重大变更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评审备案等级;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注销并收回其证书。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从事备案等级评审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和评审中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技防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