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的补充通知

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各硬盘录像机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

    为贯彻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以下简称《GB20815》),确保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输出质量可靠、安全、便捷,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经研究决定,本市技防工程中安装使用的硬盘录像机在符合《关于贯彻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的通知》[沪公技防(2008)001号]要求的同时,还应依据《GB20815》8.2.1的规定,具有DVD视(音)频信号数据输出接口,输出的视(音)频复制信号均能使用通用影音播放软件(Media player、RealPlayer、暴风影音、Powerdvd、金山影霸)播放,或可直接在通用设备上回放。
    本市原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硬盘录像机生产企业,应按《GB20815》重新申请型式检验,并申领《生产登记批准书》。原《生产登记批准书》将自2008年5月1日起自动作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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