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公技防〔2010〕008号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摄像机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从业单位:

  彩色数字摄像机是现代安防监控领域的一种新型摄像机,具有高清画质、网络传输、智能分析等特点。但目前市场上应用的数字摄像机所遵循的技术标准不统一,性能良莠不齐,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本市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建设、发展和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生产和销售,确保数字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质量,经组织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本市、外省(市)、境外20多家企业多次讨论,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用数字摄像机技术规范(试行)》(详见附件)。
  自2010年11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安防监控用彩色数字摄像机,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本规范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五日
       
  (资料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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