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加强监管本市安防工程所用技防产品的通知

沪公技防〔2011〕001号


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技防办,各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

  为加强本市安防工程用硬盘录像机和电子围栏等技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近年来,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先后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的补充通知》[沪公技防〔2008〕006号]、《关于印发〈本市安防工程用电子脉冲式探测器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沪公技防〔2008〕0013号]、《关于印发〈张力式电子围栏入侵装置技术要求〉的通知》[沪公技防〔2009〕004号]等规范性文件,对提高本市技防产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工作中发现,本市部分安防工程中使用的个别技防产品只有主要部件(如硬盘录像机的主机、高压脉冲式电子围栏的脉冲主机等)与送检样品一致,相关配件则与送检样品不符。如:硬盘录像机以家用电脑硬盘替代专用硬盘;高压脉冲电子围栏用的支撑杆、受力杆、金属导线由技防工程从业单位自行制作或配置;高压脉冲电子围栏用的绝缘子用废旧塑料制作等。上述行为导致安防工程中实际使用的技防产品质量无法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工程质量难以保证,阻碍了安防系统在预防、打击犯罪及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严重影响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信誉。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安防工程所用技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本市技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和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信誉度,提升本市安防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对本市安防工程用硬盘录像机和电子围栏作以下规定:
  一、生产、销售企业须对生产、销售的技防产品质量和性能负责。为明确责任,便于监管,今后申请技防评审验收时,所递交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上应注明相关工程名称、销售的主机数量、相关部件配置的型号和数量等,并加盖生产或销售企业公章。
  二、生产、销售企业应根据安防工程的实际需要成套出售硬盘录像机和电子围栏,不得仅销售主要部件。如,硬盘录像机的硬盘和电子围栏的支撑杆、受力杆、金属导线、绝缘子等均要与硬盘录像机和电子围栏的主机一并出售,并与提供的检测报告一致。
  三、技防工程从业单位在采购和安装技防产品时,应根据检测报告和安防工程的实际情况成套采购,不应只采购主要部件,自行配置或制作相关部件。
  四、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对安防工程中使用的硬盘录像机和电子围栏等技防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对在技防评审、验收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企业和技防工程从业单位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应进行查处,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视情将取消其生产登记批准书或降低资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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