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彩色显示终端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沪公技防〔2011〕009号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彩色显示终端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从业单位: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活动中有着其他安全防范措施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市场上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彩色显示终端(以下简称显示终端)产品鱼龙混杂,有些单位甚至以次充好,严重影响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整体效果。
  为了规范本市显示终端产品市场,提高图像显示的品质,充分发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的作用,经市局技防办组织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本市、外省市、境外近20家企业多次商讨、修改,结合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际应用要求,现制定了《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彩色显示终端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显示终端技术规范》,详见附件)。
  自2011年9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显示终端产品,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显示终端技术规范》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上一篇: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加强监管本市安防工程所用技防产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