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沪公技防〔2011〕010号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从业单位:

  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是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的重要组件,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活动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本市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产品市场,提高图像记录和回放的品质,促进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技术发展,充分发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的作用,经市局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际要求,收集整理和总结技术发展、应用需求信息,并经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在本市生产、销售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的10余家主要研发企业多次研讨、修改,制定了《本市视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专业录像设备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自2011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Ⅱ类机),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以下简称《国标》)和本要求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年),国内生产的还应持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另,按《国标》和《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用专用硬盘录像机技术要求》通过型式检验的,可沿用至报告有效期结束之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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