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技防办关于《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镜头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从业单位:
  镜头是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的重要部件。但是,目前市场上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镜头产品鱼龙混杂,有些单位甚至以次充好,严重影响了视频监控系统的性能、指标。
  为了规范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摄像机镜头产品市场,提高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质量,充分发挥视频监控系统的应有作用,市局技防办结合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应用实际,在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了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本市、外省市、境外多家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制定了《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镜头技术规范》,详见附件)。
  自2013年5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产品,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镜头技术规范》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用摄像机镜头技术规范(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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