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已颁布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云综治办〔2007〕33号

各州市综治办、省综治维稳委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集打、防、控、管为一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科技含量和防控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7〕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
    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是提高城市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公共管理能力的有效手段,是构建“平安云南”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落实治安防范各项措施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的统一领导,把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经费的投入,确保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政府协调、公安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及图像处理等先进技术,实现全方位的防范监控,发挥安全技术防范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
    二、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搞好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一)公安机关是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工程建设的主体,负责建设规划、方案论证、工程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信息产业办、通信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的协调配合工作。城市规划部门、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将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之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认真做好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报警监控系统,由公安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共享信息资源。
    (二)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指导,将系统建设与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要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已建的报警和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传输资源条件,按照具体的业务管理需求进行详细的系统技术方案设计。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查找薄弱环节,狠抓工作措施的落实,推动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的健康发展。
    (三)通信运营企业作为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的承建单位要加大投入、积极参与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要利用覆盖省、市、县、乡及社区四级网络能力和维护队伍,发挥在工程组织建设、网络及平台维护能力和资金方面的优势,又好又快地完成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并确保系统长期可靠稳定运行。
    (四)下列重点单位、要害部位以及其他需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的场所,应当由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报警和监控系统:(1)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2)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3)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4)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5)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6)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有博物馆、档案馆的重要部位;(7)广播、电视、电信、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8)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9)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报警和监控系统;(10)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11)其他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五)居民小区、社区技防系统建设,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引进、吸收和利用社会资源,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受益者出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投资途径。
    (六)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网络平台,为充分整合技防系统信息资源提供条件。社会投资建设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须具备与公安机关技防系统网络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功能。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调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统一规划,严格标准,把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应纳入各级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各级综治部门、公安机关要精心组织,对报警和监控设施的建设、应用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努力掌握第一手资料,完成有定量分析和定性结论的需求报告书,聘请技术专家和业务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制订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的总体设计方案、工作规划和管理规范。系统建设受各地经济条件、市场化程度、社会治安状况、城市发展等客观条件的影响,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加强分类指导,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顺利实施。应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或部门先行试点,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充分体现示范和辐射效应的工作局面。
    (二)严格标准,规范建设。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安部相关技术规范与要求,以及省公安厅制定的《云南省城市监控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应用需求和建设方案。基础网络平台建设要利用通信运营企业完备的网络条件和技术力量,确保监控网络信息安全有效传输,并满足对已建成的监控系统进行资源整合的要求。重要部门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技防系统互联互通的条件,其他单位、部位自行建设的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标准接口。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设计方案的论证,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通过论证和审批的系统设计方案方可施工,未经论证和审批的系统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建设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必须使用有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对报警和监控系统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成后,应当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国家规定应当对报警和监控系统进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加强管理,保证安全。加强对系统运行、维护、应用的监督管理,使系统具备快速反应、协同作战的功效,形成打防控管一体化的网络体系。系统设备必须满足可靠性要求,能够不间断运行。对关键的数据、接口和设备应采取冗余设计,具有故障检测、故障弱化、系统恢复等功能。要保障网络环境下信息传输和数据存储安全,实现系统的安全可靠。报警和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制定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技防系统所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记录资料要妥善保存,留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安机关、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承建单位、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2)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3)泄露系统的秘密;(4)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5)其他妨碍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努力实现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目标
    为了稳步推进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要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领导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把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部门和单位,落实到责任人。(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是社会公共安全防范投资主体,公共场所、治安复杂场所等要害部门由各级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重点单位、要害部门由管理部门自行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居民小区、社区技防系统建设,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由受益者出资,政府宏观指导。(三)建立健全舆论宣传机制。各级综治部门、公安机关要广泛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安全技术防范的理念和政策,强化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争取社会各界对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支持和拥护。要通过宣传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工程建设的功能与作用,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提高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四)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要把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工程建设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综治目标考核。
    根据省委办公厅云厅字〔2007〕9号文件要求,要力争通过2至3年的努力,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立覆盖面广、综合应用的城市报警和监控系统,实现报警和监控网络的广度覆盖和防控信息的快速反馈,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具体工作目标是:(一)推进科技在治安防范上的应用,形成较为完善的报警和监控网络,并实现较大程度的覆盖,满足一定区域内社会治安工作的需要。利用监控信息为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推进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逐步形成紧急专用报警监控网络;建立机动车防盗防抢报警系统和城市综合报警服务体系;适应反恐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需要,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保障;建立社区、城市安全防范的预警机制。(二)初步建立功能较为完善的报警服务中心和监控中心,基本实现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建设较为完善的报警和监控网络。要充分考虑和利用现有的报警和监控系统、传输资源,实现系统互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要借助公共网络资源,利用共享平台,整合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和居民小区技防系统、道路监控和卡口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及区域报警系统,实现报警和监控网络的广度覆盖。(三)加强对行业系统、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商业、人员集中区、重点部位、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餐饮服务业、其它单位(如个体企业、自有房产、商铺门点、家庭院落等)的监控报警设施建设,使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断增强。(四)建立起与报警和监控系统相适应的警务工作机制,报警和监控系统得到综合应用。(五)形成对报警和监控系统动态监测的工作制度,科学评价报警和监控系统建设的综合效益。


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
20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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