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试运行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前应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完成试运行报告,参见表A.1。
4.2 初验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项目承建单位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或其指定的监理单位按本文件
中6.2、6.3和6.4规定的项目与方法逐套进行初验,并完成初验评估报告,参见表A.2。
4.3 验收文件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前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
a)验收申请,参见表A.3;
b)技术标准,包括GA/T 496-2009等;
c) 采购合同,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d)设计文件资料,包括系统的原理和结构、安装和施工、操作使用说明等;
e)检验评估材料,包括该型号产品的检测报告、试运行报告、初验评估报告等;
f)其他相关文件。
5 验收组织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验收,成立验收组,成员应由公安交通管理秩序部门、科技部门以及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组成,通常为单数,并推选组长。
6 验收项目与方法
6.1 系统功能性检查
6.1.1 现场测试条件
若无相关特殊约定,现场测试时应满足:
a)天气晴朗,且无雨、雪、雾等影响;
b)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干扰;
c) 采用单辆试验车进行,试验车宜选用设备监控道路常见车型。测试时,试验车行驶轨迹应分别
在相应车道的左侧、中间、右侧,车身不应超出试验车道;
d) 测试现场应设置隔离、防护等必要措施,以确保安全。
6.1.2 闯红灯记录功能符合性 GA/T 870—20103在对应的红灯相位由试验车进行三次闯红灯测试,检查记录结果应符合 GA/T 496-2009中4.3.1的
要求。检查记录表参见表A.4。
6.1.3 闯红灯记录抗干扰性
在对应的绿灯和黄灯相位,由试验车分别进行三次通行测试,检查记录结果,系统不应误记录为闯红灯行为;在对应的红灯相位,由试验车进行三次压线停车测试,检查记录结果,系统不应误记录为闯红灯行为。
6.1.4 闯红灯捕获率和记录有效率
试验车以设备监控路口(或路段)的限速值为上限值,以5km/h为下限值,折中选取中间速度点,并以高、中、低三个速度点附近值共进行10次测试。计算闯红灯捕获率应不小于90%,记录有效率应不小于80%;若相应标书、合同规定的闯红灯捕获率和记录有效率有更高要求的,应符合相应要求;若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增加测试次数至20次,计算闯红灯捕获率和记录有效率。
6.2 系统软件检查
6.2.1 图片
使用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用软件检查图片记录,格式、信息、防篡改功能应符合GA/T496-2009中4.3.2的要求,且不应出现红灯信号泛白、光晕等颜色失真而影响人工对红灯信号的判断等情形。
6.2.2 信息
检查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应实时记录闯红灯车辆信息并存入数据库表中, 且数据库表结构应符合GA 329.3、GA 648的要求。
6.3 系统硬件检查
6.3.1 品牌、型号和数量
检查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主要组成硬件设备的品牌、型号和数量,包括:机动车闯红灯检测单元、
图像采集单元和数据处理存储单元等应与标书、合同、检测报告等文件一致。
6.3.2 图像采集单元型式、像素和帧率
通过产品说明书核查、图像分析等方式,检查图像采集单元的型式、像素和帧率等参数应与标书、
合同等文件一致。
6.4 工程质量检查
6.4.1 电气安全性
使用接地电阻测试仪等设备测量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接地电阻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9.3的要求;检查线缆规格、防雷设备型号和数量应与标书、合同等文件一致。
6.4.2 安装施工质量
检查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的安装方式、结构强度、防盗措施、管道规格、管线敷设等安装施工质量
应与相应技术标准、标书、合同等文件相符。
6.5 其它项目 GA/T 870—20104若标书、合同等有其它特殊约定项目的,逐项检查应与相应标书、合同等文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