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中的风险防范
    2015/3/24 15:11:00    关键字:企业兼并,风险防范      浏览量:

  企业兼并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作为一种市场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存在着包括上述法律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隐患。在科学认识这些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构建兼并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保证企业兼并顺利实现和兼并企业健康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安防企业在兼并过程中,在下列风险防范方面应给予重点关注。

  一、慎重选择被兼并企业

  企业兼并要想降低法律风险,首先在于选择合适的兼并对象。在兼并实施之前,兼并企业应该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衡量被兼并企业的价值,做好兼并项目可行性研究。一般要对被兼并企业所处的行业、被兼并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评估,为兼并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在自身资源方面,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考虑清楚公司要通过兼并实现什么样的战略发展和企业是否有能力来实现兼并目标等问题。总的来说,被兼并企业的确立要与企业发展的现实、规划和战略相适应,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二、兼并目标的法律调查

  兼并涉及的法律情况是多方面的,要根据每一项兼并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调查项目和提纲,并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调查手段。法律调查是企业决策的依据,要严谨慎重,务求全面准确。从实施调查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一是被兼并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股权或产权状况;二是被兼并企业的资产状况;三是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四是被兼并企业的诉讼、仲裁及政府处罚状况(现实的和潜在的);五是被兼并企业的劳动人事制度;六是被兼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问题等。另外,还要特别关注兼并目标的主体资质问题。兼并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这一产权交易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质至关重要,若交易主体存在着资质上的法律缺陷,轻则影响兼并的顺利进行,重则可能造成兼并方的重大损失,甚至造成兼并失败。

  三、确定符合实际的兼并方案

  我国企业的兼并中,无论是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之间或是国内企业之间的兼并,最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第一,对破产企业的收购与兼并。包括整体收购(同时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部分收购(只购买原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承担部分债权、债务)或联合收购(由多家企业对破产企业进行收购);第二,以控股为目的的收购与兼并。多数是采用以现金分期购买股份或股份置换,获得企业控股权;第三,以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资产优化组合为目的的收购与兼并。兼并可以是资产互换方式、股份互换方式或同时伴以现金购买股份或资产、以资产兑换股份等多种形式同时进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策划兼并方案时可以参考购买式、承债式、吸收股份式和控股式这四种方式。这些兼并方式各有其特点,企业应根据兼并的目的和实际,灵活进行选择和确定。

  四、严密安排兼并协议条款

  兼并协议是兼并交易的法律表现,严密的兼并协议条款是主动防范各类已知和未知法律风险的重要保障。一般而言,在兼并协议中采用通用条款和特殊条款来保护兼并交易安全。兼并协议中的特殊条款一般有四类重要条款,这四类重要条款是买卖双方异常激烈的讨价还价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充分保护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

  (一)陈述与保证在兼并协议中,双方都要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与保证。其目在于:一是公开披露相关资料和信息;二是承担责任。由于这些资料和信息有些具有保密性质,卖方往往要与买方就此达成专门的保密协议。需要披露的事项就卖方来讲,包括被兼并企业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情况、协议关系、劳资关系以及保险、环保等重要方面;就买方来说,陈述与保证则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买方的组织机构、权利无冲突及投资意向等。通过上述约定,保护双方主要是买方在后期调查阶段发现对方的陈述与保证和事实有出入时,可以通过调整交易价格、主张赔偿或退出交易等方式来避免风险。

  (二)卖方在交割日前的承诺在兼并协议签订后到交割前的一段时间里,卖方应作出承诺,准予买方进入调查、维持被兼并企业的正常经营,同时在此期间不得修改章程、分红及与第三方进行并购谈判等。卖方如不履行承诺,买方同样有权调整价格、主张赔偿或者退出交易。

  (三)交割的先决条件在兼并协议中有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约定的时间进行交割。可以这样说,繁琐的企业兼并程序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交割,即使双方或其中一方没有完美无缺地履行协议,但只要满足特定的要求,交割就必须完成。这样的规定对于交易双方都有益处,避免了因一方微小的履行瑕疵而被对方作为终止协议的把柄。

  (四)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对于交易对手的履行瑕疵,协议可以专设条款如通过扣减或提高并购价格等途径来进行弥补或赔偿。对于被兼并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等在交割日与签约日的客观差异,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这样做的好处,不仅使得交割能够顺利进行,达到并购的目的,而且使得双方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仍能保持交易的公平,排除了因客观情况改变以及一方为达到使自己有利的价格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嫁祸于另一方的交易风险。而对非因恶意而疏于披露某些信息,不加限制的赔偿就会随时置责任人于不确定的失衡状态,从而使得责任人无法预测和评估可能要发生的赔偿责任,从而加大其风险。有鉴于此,可以在协议中加入限制赔偿条款,即把诸如环保、经营范围等政策性风险以及善意隐瞒的责任限制在特定的时间或项目内,将并购过程中不可预知的风险降到最小。

  五、合理安排融资方式

  避免兼并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保证兼并的进行,如何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资金渠道,在短期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是关系兼并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确定和创新融资方式,增强资金保障能力,必须遵循资本成本和风险最小化的原则。首先,企业应测算好可利用自有资金的数量和时间;其次,推算企业偿债的能力和负债融资的风险临界规模,这对于合理负债融资和避免财务风险具有重要作用;最后,确定兼并的股权融资规模,要使兼并融资结构中的自有资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保持适当的比例。

  一般融资渠道解决的是资金来源问题,融资方式解决的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资金的问题,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一融资渠道的资金往往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取得,一定的融资方式既可能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融资渠道,也可能适用于不同的融资渠道,企业在进行融资决策时,应认真分析各种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特点及适用性,寻求两者的最佳对应。兼并对资金的需要决定了必须综合考虑各种融资渠道,如果企业进行兼并只是暂时持有,就需要投入相当数量的短期资金才能达到目的,可以选择资本成本相对较低的短期借款方式,但还本付息的负担较重,企业若届时安排不当,将会陷入财务危机。如果买方是为了长期持有被兼并企业,就要根据被兼并企业的资本结构及其持续经营的资金需用来确定收购资金的具体筹集方式。

  六、妥善处理兼并后的人事问题

  企业在实行兼并中,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诸如富余职工负担是否过重、在岗职工的熟练程度、接受新技术的能力以及兼并后关系雇员是否会离开等都是影响预期生产成本的重要因素,同时如果这些处理不当将引起劳动诉讼等案件的发生。

  《劳动协议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协议的履行。用人单位改变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但无论是否在劳动协议上进行变更,都不影响劳动协议的履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劳动协议是否要进行相应的变更,各个地方规定不一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只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的组织机构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劳动协议的履行。单纯的投资人发生变更(即股权收购或股权转让时),只是用人单位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不变,不影响劳动协议的履行。综上,在用人单位以上几项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原劳动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单方变更或解除劳动协议。

  《劳动协议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协议继续有效,劳动协议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在此,《劳动协议法》沿用了《协议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分立、合并时,依法产生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包括劳动协议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所以公司发生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后其劳动用工的劳动关系由最后的受让方概括继受,且属于法律强制性继受,相关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权。但是《劳动协议法》对于资产收购中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我国其他法律也未见有相关规定。资产收购的目的在于取得被兼并企业经营某种业务的能力。从被兼并企业的角度来看就是资产转让,既可以包括收购个别或少数优质资产,也可以包括收购重要部分的资产,甚至还可以包括收购被兼并企业的全部资产或全部财产,使被兼并企业成为“空壳”。由此引发了劳动用工保护的问题:若转让方解散,必然引起失业;若转让方转产,则可以以企业转产为由进行裁员。安防企业在进行资产转让的兼并行为时对劳动用工的问题应给予重视。

  七、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兼并是一项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为,兼并方由于信息、人员、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局限,企业很难独自完成兼并活动,需要聘请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评估师等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协助和服务,他们在兼并中对法律风险的防范起着重要作用,如律师在兼并中的服务,能够防范法律风险,包括对兼并活动的法律策划、审查被兼并企业相关资料、起草并修改兼并协议、出具法律意见书、协调沟通兼并各方关系等。实践证明有无律师对于企业在兼并策划、谈判、实施中所处的实际地位、主动性及对全局的把握、判断、对具体事项的取舍及价格等方面有明显的差异,可以说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企业兼并的成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