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香港地区

[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08/7/30 10:44:00   

    如今的台湾偷拍隐私行为无处不在:商场试衣间、出租屋、医院厕所、宾馆客房扥到处都隐藏着偷窥的针孔摄像头,一些普通百姓在不知情中就成了街头黄碟的“主角”,不少台湾民众对此深感忧虑。一时间各种反偷窥反窃听探测器热卖,也是迎合了台湾民众在监控社会中以求自保的迫切心理。其实台湾于 1995年 8月通过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于 1996年又公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个人资料类别》,以期达到保护个人资料的目的。其对公务与非公务机关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资料的情形作出了明文规范。为了规范网络个人资料,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受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该法对网络个人资料保护的原则体现于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依照城实信用的方法,并不得超过特定的目的。但该法在具体实施上也有一些问题:①主管机关缺位,罚则较轻;②该法的地位低于其他部门法,例如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公务机关就可以收集和处理个人资料,但是“如何判断无侵害之虞”又缺乏明确的标准;③无法阻止公权力不当介入个人资料和个人隐私,同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使用。

    香港是首批根据《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directive 95/46/ec)作为基础,制订个人资料保护的地区和国家之一,分别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persona data(privacy) ordnance)和《公开资料守则》( code on access to information)。前者赋予一般香港市民要求他人(例如政府部门或者公司)证实是否持有其个人资料,以及要求有关部门或公司提供一份其个人资料的副本。此外还规定应当为对览网页者及消费者提供使用匿名身份的选择,在收集敏感性资料时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等。为更好地执行隐私权保护政策,香港还专门设立了隐私专员一职,负责监督条例的执行和接受关于侵犯隐私的投诉。

    香港隐私权的保护是集国际公约、基本法、人权法案、条例及普通法判例为一体的法律体系,它们共同构成较为完备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 1996年 12月 20日生效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同时成立“私隐专员公署”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在条例中对“个人资料”(隐私)的定又采用了纯客观的方法“个人资料”在法例上的定义:是任何资料直接或间接关于一位在生的人士及由此而可直接或间接确定某位人士的身份及其形式可供获取或处理。与关于主观感受的‘私人情事及其物化资资”相比,更加容易界定。条例规定了“保障资料”的6大原则作为总则,还规定了相关的刑罚及进行某些搜集工作时的具体行动方法,甚至规定了电话调查时应尽量避免打用户手机等极为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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