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及整个欧盟

[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08/7/30 10:23:00   

    早在 1973年瑞典就颁布了有保护隐私权性质的《个人数据法》( personal d8ta act),且成立了专门的数据监督局。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国家层面数据保护法,并在 1998年进行了修订。瑞典《数据法》的着眼点是保护计算机系统存储的个人数据,其中规定了未经授权访问计算机篡改磁带上的数据是犯罪行为。近年来不断上升的恶意破坏和驾驶员遭受暴力攻击案件,促使瑞典最大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商 stockholm transport公司决定投资 2500万英镑用于瑞典斯德哥尔摩市公共交通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使其成为世界上最为安全的公交系统。目前已在地铁和火车站安装 1500台网络摄像机,再加上公共汽车,该市网络摄像机安装总数超过 15000台。而最近受到各国车发热捧的一款反电子眼侦测装置也是瑞典的一项著名发明,足见该国监控网络的强大。

    欧盟各国政府普遍认为隐私权是个人法定的权利,因此在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上秉持积极的态度。 1995年 10月欧盟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directive 95/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protection of]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要求欧盟各国根据该指令调整或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该指令包括有关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储存、修改、使用或销毁以及网上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利用等。1996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是对上述《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directive 95/46/ec)的补充。 1998年 10月欧器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私有数据保护法》涉及到输入网络站点、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以及内联网上传播的私有数据的保护问题,严格限定了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1999年 2月,欧盟部长会议提出《信息高速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为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建立起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原则,其中尤其强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和用户个人权利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等。

    2002年 7月 12日欧洲议会公布《隐私与电子通讯指令》( directive on privacy and electroniccommunication),允许各会员国立法强制要求网络联机服务isp业者保留民众电话、网络与电子邮件通讯的详细纪录长达一段不确定的时间。由于依据欧盟 1995年颁行至今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 directive 95/46/ec),经营者只有在经资料所有人明确(unambiguously)同意或为了处理帐单等为履行契约等必要的目的时,才可以收集属于客户隐私的资料,并以保留3个月为期限。在受到英国政府强烈的反恐意愿的影响后,新指令允许各会员国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国防需求、公共安全的情况外,为防止、调查(investigation)、侦查(detection)与起诉犯罪行为,或为防止、调查、侦查与起诉无权使用电子通讯系统的行为,得让网络联机服务业者与政府公权力对民众的通讯信息进行合法的截取与记录存盘。这样一来政府公权力对民众的通讯行为就拥有普遍的监察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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