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协章程有关组织工作的若干补充规定(暂行)

[来源]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作者]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07/3/13 9:56:00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协会的组织工作,依照本协会的章程,就协会的会员(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加入和产生程序、退出和降位等有关事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会员的条件和加入程序


    第一条 单位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经营业务在本协会所属领域;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五)遵守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按时、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二条 团体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安防行业的社会团体;
    (四)遵守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按时、按要求缴纳会费。

    第三条 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遵守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行为规则;在本协会所属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贡献或知名度。
    个人会员一般应为单位会员的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要求加入协会的企业单位填写入会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安防行业的社会团体填写团体会员单位入会申请表,(见附表二);
    (三)单位会员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
    (五)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批准;
    (六)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五条 个人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一)递交个人入会申请表(见附表三);
    (二)应有一名本协会会员或一个会员单位的举荐信推荐,同时应在举荐信后附送一份本人有关安防专业的技术论文、专利证书或足以说明本人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贡献或知名度的说明文件;
    (三)经行业协会秘书处审核;
    (四)经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批准;
    (五)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三章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条件和产生程序

    第六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是协会的不同层次的决策和领导成员,由本协会中的先进会员单位担任,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本行业行为规则,是守法、诚信的表率;
    (二)模范遵守本协会规章,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支持协会各项工作;
    (四)生产企业主要产品的技术指标和质量必须达到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工程企业应具有二级以上资质,承担过重点安防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五)副理事长单位应对协会工作做出过重大贡献,并在行业中具有很大影响,常务理事单位应对协会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并在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理事单位应对协会工作做出过一定贡献,并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
    (六)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方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副理事长单位。但对协会有特别贡献的企业,其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可酌情缩短上述时间。

    第七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产生程序
    (一)填写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见附表四);
    (二)秘书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并向理事长工作会提交报告;
    (三)理事长工作会审议考察报告,并决定是否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理事长工作会议休会期间,可采用通讯方式提交审议。
    (四)增补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须经过理事大会表决,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休会期间,也可用通讯方式表决;
    (五)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办理增补手续;
    (六)新增补的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须交回原证书,由协会秘书处换发新的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四章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资格的退出与降位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不能履行其义务和职责的,应退出或降位。

    第八条 实行不合格退出制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即可终止其相关资格:
    1.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一年无故不参加理事长工作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理事单位两年不出席理事会,经告知不改变的;
    不履行该职务应履行的义务,不按时交纳会费,经告知不改变的。

    第九条 不合格退出的程序
    如发生上述应退出的情况,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长工作会提出处理意见,经理事长工作会审议并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长工作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也可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条 实行自愿退出或降位制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因种种原因,难以承担原职务的义务时,可自愿申请退出或降位。

    第十一条 自愿退出或降位的程序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自愿退出或降位,可提出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交回证书。如副理事长单位愿意保留常务理事、理事或会员资格;常务理事单位愿意保留理事、会员资格;理事单位愿意保留会员资格,给予换发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
附表一:会员入会表.doc
附表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申请表.doc
附表三:个人申请表.doc
附表四: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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