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技术要求》
    2013/10/22 15:02:00    关键字: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      浏览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库风险等级的划分、防范级别、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和安全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剧毒化学品库的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和安全防范工作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09 防盗保险柜

  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3-1994  机械防盗锁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DB11/Z 384-2006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剧毒化学品 Hypertoxic

  是指《剧毒化学品目录》所列举的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等化学品的统称。

  3.2

  剧毒化学品库 Hypertoxic Warehouse

  指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专用库房或场所。包括专用保险柜、库房、库区等类型,库区是由多个库房构成的建筑物群。

  3.3

  安全防范 Security & Protection

  以防止剧毒化学品库被盗窃、被抢劫、被破坏,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报警、视频监控、电子巡查、通讯等技术手段,结合人员值守、实体防护等综合安全防范措施。

  3.4

  风险等级  Risk Level

  剧毒化学品库在其所处环境中可能遇到的危及剧毒化学品安全,并由此导致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风险等级的划分,根据剧毒化学品库储存品种、核定容量、地理位置等来确定。

  3.5

  防范级别  Security Level

  对应剧毒化学品库不同风险等级,应当采取的以技术防范手段为主,结合人员值守、实体防护等综合防范措施的等级水平。

  3.6

  双人双锁 Two People Two Locks

  库房门应安装两把锁,钥匙分开分别由两名人员掌握,开启门时应两人同时到场方能将门打开。

  3.7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 Management Centre

  是对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维护、设备监测、信息处置、运营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安全管理系统在此接收、处理各子系统发来的报警信息、状态信息、图像信息等,并可将处理后的信息、指令分别发往其他中心和相关子系统。

  3.8

  保卫值班室  Guarding House

  指剧毒化学品库的值守人员工作室,监控设备在此能接收报警、图像相关信息,并可将处理后的信息发送给监控中心。

  4 风险等级的划分

  根据储存品种、数量和单位性质的不同,剧毒化学品库分为三个风险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4.1 一级风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剧毒化学品库应定为一级风险:

  4.1.1 储存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按GB18218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剧毒化学品库;

  4.1.2 储存50千克以上压缩或液化剧毒气体的库;

  4.1.3 从事剧毒化学品储存服务的剧毒化学品库。

  4.2 二级风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剧毒化学品库应定为二级风险:

  4.2.1 储存50千克以上液体剧毒化学品的库;

  4.2.2 储存100千克以上固体剧毒化学品的库;

  4.2.3 储存50千克(含)以下压缩或液化剧毒气体的库;

  4.3 三级风险

  不符合一级、二级条件的其它剧毒化学品库均应定为三级风险。

  5 防范级别及要求

  5.1 防范级别确定的原则

  防范级别应与防范对象风险等级相对应,一级风险库应采取一级防范措施,二级风险库应采取不低于二级防范措施,三级风险库应采取不低于三级防范措施。

  5.2 一般要求

  剧毒化学品库的建筑、结构、照明设施在符合相关建筑安全设计规范的同时,剧毒化学品库应具备以下防范设施:

  5.2.1 库房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须是符合GB 17565规定的平开全封闭式防盗门。

  5.2.1.1 防盗安全门的安全级别不低于A级,在规定的破坏工具作用下,按其薄弱环节能够抵抗非   正常开启的净工作时间不小于15min。

  5.2.1.2 在锁具安装部位以锁孔为中心,在半径下不小于100mm的范围内应有加强防钻钢板,锁舌长度不应小于30mm。

  5.2.1.3 门扇应为单向外开型,并采用暗藏式合页,门扇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8mm,门扇与门框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4mm。

  5.2.1.4 门铰链应为暗铰链,应能支撑住门体重量,门在开启90?过程中,门体不应产生倾斜、门铰轴线不应产生大于2mm位移,铰链钢板厚度不应小于5mm,铰链数量为3个。

  5.2.1.5 门框钢板厚度不应小于2mm,门框与墙体连接固定点不应少于6个,连接螺栓或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5.2.1.6 防盗安全门上安装的门锁最低应符合GA/T73中A级别机械防盗锁的技术要求。

  5.2.2 库房门应安装两把锁。确定两名剧毒化学品库房保管员,两人各分管一把钥匙,实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专人管理制度。

  5.2.3 库房窗应安装防护栏。防护栏要采用直径不低于12毫米的实心钢筋,相邻钢筋间隔不应大于100毫米,高度超过800毫米的,应在中点处再加一道横向钢筋,以增强坚固度。

  5.2.4 应设立剧毒化学品专用帐目和出入库流向记录。剧毒化学品出入库应进行核查登记,详细记录时间、品种、数量、用途等内容,由经手保管员和使用人同在流向记录上签字,并将上述相关信息使用完成后的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5.2.5 出库剧毒化学品当班(当日)用不完的,应及时退回剧毒化学品库保管。

  5.2.6 库存剧毒化学品应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出入库情况,日清日结;其它单位每月不少于两次核对库存剧毒化学品数量和出入库情况,并做相应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5.2.7 建立责任制度,实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主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保管员、使用人员的责任。

  5.2.8 建立剧毒化学品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主管负责人对剧毒化学品库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做相应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5.2.9 应当制定剧毒化学品突发事故案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进行演练。

  5.3 三级防范

  5.3.1 应建立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系统应具有报警与图像复核、信息存储、系统自检、远程联网传输等功能。

  5.3.2 库房及其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和视频监控装置。

  5.3.3 剧毒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符合GB10409的规定。

  5.3.4 应设保卫值班室,室内应安装程控直拨电话或集团电话分机,安装紧急求助报警装置,配置2名(含)以上值守人员,24小时值守。

  5.4 二级防范

  除应符合本标准5.3.1、5.3.2、5.3.4、5.3.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4.1 库房内应设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和图像复核装置,通向库房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

  5.5 一级防范

  除应符合本标准5.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 库区应设置室外周界报警系统,并设置相应的视频监控装置。

  5.5.2 库区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在库房周围设置巡查信息钮,值守人员对库房的巡视检查每天不应少于两次。

  5.5.3 出入库区人员应使用专门证件,严格控制非本单位人员进入,确需进入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由本单位人员陪同。

  5.5.4 剧毒气体库房还应安装毒气泄漏报警和防扩散吸收装置,以及防破坏安全装置。

  6 安全防范系统要求

  6.1 一般要求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根据防范对象的使用功能、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构成安全、可靠、实用、经济、先进、配套的安全防范体系。

  6.1.1 入侵报警子系统和视频监控子系统可分别设置,独立运行,其相关信息应汇聚到保卫值班室,实现信息集成和统一管理。

  6.1.2 入侵报警子系统和视频监控子系统应具备系统集成功能,要求纳入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应预留符合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远程联网接口,监控中心可通过通信网络远程调阅现场实时视频与历史记录图像,以及报警设备状况信息等。

  6.1.3 报警、视频监控与辅助照明灯光应实现联动;报警信号、视频监控图像信号应做到同步自动切换,同时能手动任意切换,报警控制器能指出报警现场的位置;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应显示、记录、贮存所有的报警信号、图像信号。

  6.1.4 报警信息的对外发送、本地储存、声光提示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等应采用自动方式。

  6.1.5 电子巡查系统应能根据用户要求灵活的编制巡查计划。

  6.1.6 通讯设施终端应连接至或安装在保卫值班室;保卫值班室内应张贴报警联系电话,且值守人员在保卫值班室内任何部位均能方便看见。

  6.1.7 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应能在使用现场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并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出现故障后应能及时修复。

  6.2 报警系统要求

  6.2.1 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撤防时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小时。

  6.2.2 库区周界报警装置应24小时处于设防状态;特殊情况撤防时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小时。

  6.2.3 紧急求助报警应24小时处于设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6.2.4 报警系统各子系统可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

  6.2.5 报警系统应具有防破坏功能,可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位置;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区域、地点及有关警情数据。

  6.2.6 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时,入侵探测装置应发出报警信息。保卫值班室监控设备上应正确指示报警发生的区域,并发出声、光报警;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6.2.7 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线制报警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2s;

  2)无线或总线制报警系统任一防区首次报警应≤3s,其它防区后续报警应≤20s;

  3)经市话网传输报警信息的联网报警响应时间应≤20s。

  6.2.8 声光报警装置安装在防盗报警控制器外,报警声级应不小于100dBA。

  6.2.9 在具有图像复核功能的区域发生报警时, 保卫值班室在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相应监控图像应切换至显示设备上进行同步自动图像复核,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应能自动对所有复核图像进行记录。

  6.2.10 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系统应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无漏、误报警发生。在主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容量应保证对报警设备供电不少于8小时。

  6.2.11 入侵报警系统应有远程联网报警功能,能通过电话线将报警信息发送到远程监控中心。系统具有自检、定时报告功能,报警控制器每天向监控中心定时报告设备状况,为系统的运行提供信息。

  6.3 视频监控系统要求

  6.3.1 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符合DB11/Z 384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规定,能与远程监控中心联网。

  1)报警发生时视频主机应能主动将报警、图像、声音信号通过网络传送到监控中心,中心可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2)视频主机应能向监控中心发送定时报告、设备故障信息(包括视频丢失、视频遮挡、硬盘故障等)、复位通知等设备运行信息;监控中心能对视频主机进行远程参数设置和巡检设备状态。

  3)监控中心应能远程调阅视频监控系统的实时和历史图像,实现图像信息统一管理。

  6.3.2 在保卫值班室设置监控终端,应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巡显示各监控图像。

  6.3.3 视频监控系统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系统应能自动对复核图像进行记录,并可设置报警预录功能,记录报警触发前图像信息,预录时间可设定;

  6.3.4 视频主机应具有对移动画面侦测记录功能,侦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

  6.3.5 应可根据需要设定图像存储时的减帧帧数,但最小的存储帧数不少于10个有效帧/秒,不能连续减帧。

  6.3.6 摄像视场角对门、窗和直接监控目标全覆盖,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

  6.3.7 视频主机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记录画面上应有记录日期、时间及摄像机的编号和地址,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6.3.8 回放图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288彩色像素数,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能对主被摄物进行个体鉴别。

  6.3.9 视频监控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主电源断电时,视频监控系统应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在主电源断电时,备用电源容量应保证对视频监控设备供电不少于1小时。

  6.3.10 防护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6.4 电子巡查系统要求

  6.4.1 宜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通过信号转换装置将巡查信息输出到本地管理终端上并能打印。

  6.4.2 对预定的巡查区域、巡查路线,系统应能准确反映正常巡查、异常巡查的详细结果;对每个巡查点应能准确反映时间(时间信息应包含:年、月、日、时、分、秒)、地点、人员信息。

  6.4.3 巡查人员通过巡查地点时,按正常操作方式,采集装置应采集到巡查信息。

  6.4.4 管理终端应能通过授权或自动方式对采集装置进行校时;采集装置计时误差每天应小于10s;管理终端宜每天对采集装置进行校时。

  6.4.5 采集装置在换电池或断电时,所存储的巡查信息不应丢失,保存时间不少于10天。系统巡查信息在管理终端中保存应不少于30天。

  6.4.6 采集装置以点击次数计算时,其电池应保持能点击次数不少于35000次。

  6.5 值守人员基本要求

  6.5.1 值守人员应身心健康,年龄18岁至55岁。

  6.5.2 值守人员不应有刑事犯罪、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记录。

  6.5.3 值守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并有参加培训学习和考核合格记录。培训人员应具备化学和技防专业知识,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理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技防系统的操作、使用方法。

  6.5.4 值守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6.5.5 值守人员能熟练操作与安全防范有关的装备器材,并能按照预案要求处置突发事件。

  7 其他要求

  7.1 剧毒化学品库的安全风险等级和防范级别认定由剧毒化学品库所属单位依据本标准提出,并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依法备案。

  7.2 剧毒化学品库所属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本标准的实施。单位保卫部门具体实施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参与安全防范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工作,提出防范需求和使用要求;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符合GA/T 75的规定,设计图纸应符合GA/T 74的规定。安全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监督检查部门、施工单位根据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7.3 应定期进行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设施的检测、维护工作,保证安全防范系统有效运行。

  剧毒化学品库安全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应在48小时内恢复功能,在维修期间应起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