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
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
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
国务院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部门 |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公安部 |
34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
35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
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
36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
由国防科工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 |
37 |
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口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
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 | |
38 |
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 |
39 |
改建、扩建生产爆破器材工厂许可及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
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 | |
40 |
民用爆破器材厂厂外设置试验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
由国防科工部门审批 | |
43 |
停车库建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988〕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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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批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1999〕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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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 〔1999〕102号) |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 |
53 |
爆破员作业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 |
54 |
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核发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 |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 |
55 |
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核发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 |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 |
56 |
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核发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 |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 |
57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核发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3-93) |
自公布之日起设立一年过渡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 |
58 |
保安人员资格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 |
| |
安全生产监管局 |
384 |
危险化学品登记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
改为告知性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