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及与安防相关的条款
中国安防行业网    2012-12-25 11:16:00    关键字:行政审批,安防      浏览量:

        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国务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与安全防范相关的项目: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国防科工委
7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安全监管总局
9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与安全防范相关的项目:
 
合并同类事项(21项,并为8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备注
国防科工委
1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设立、改扩建审批及凭照核发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