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各地也都陆续展开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继出台了不少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办法。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这一改革十分重视。
改革启动
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工作全面启动。
第一批
2002年10月,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
第二批
2003年2月,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
第三批
2004年5月19日,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409项;改变管理方式39项;下放47项。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颁布行政审批法
2004年7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颁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审批法》。
第四批
2007年10月9日,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28项;下放29项;改变管理方式8项;合并21项。
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批
2010年7月4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84项。其中取消113项,下放71项。
第六批
2012年8月22日,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84项;下放117项;合并13项。
总数
至此,国务院十年来分六批共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
这次重点对投资领域、社会事业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特别是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
改革内容
一要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要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要加强政府监管。
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监管责任,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强化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到依法监管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保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六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
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七要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