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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现状
安防报警服务业监督管理机制研究

  [发表时间] 2007/9/27 16:27:00    

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发展进程表明,报警服务业是最具生命力、最佳效能发挥、最能满足不同层次安全需要、最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最容易社会化和产业化的运营模式。我国安防报警服务业发展至今,各方主体都强烈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该行业的发展,保障各主体的合治权益。

安防报警服务业的基本清况

    安防报警服务业是指从事安防报警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进行警情探测,并在接受到客户设施的报警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的,以报警技术服务为手段、以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为服务目标的一种特殊的行业。目前,全国从事安防报警企业约有1万余家,其中有专门从事报警系统安装与服务运营服务企业近3千余家。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已建成安防报警系统近20万个(安装车75%),其中金融营业场所5万多个,住宅小区安装报警系统的有近万个。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采用了安防设施,全国人网总用户已超过百万户,其中移动目标入网用户10万多户。公共场所的安防报警系统建设正在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已有不少地方建立了城市动态监控报警网络和平台。

    全国已建的安防系统工程和报警服务网络共破获了治安和刑事案件3万多起,直接挽回经济损失4亿多元。如北京市技防办组织建设的全市金融紧急报警联网系统自运行以来确保了全市金融营业网点6年内未发生一起成功的盗窃、抢劫案件。初步达到了以安全技术防范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整个安防报警服务业的年产值已经超过300亿元人民币。

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79年公安部第一次召开全国公安技术预防工作会议,此后公安机关开始组织研究、开发防范技术产品并在重点要害单位推广应用。 1984年在部机关内设专门机构,对该行业进行管理,公安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城市(拉萨除外),2/3地级市,部分县级设有专门机构,在职管理民警1万余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中国安防协会、二十多个地方协会,中国安防认证中心,两个部级质检中心、26个地方安防系统检测中心,安防标委会。为规范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执法依据,各方的权、责、利,统一性,地方保护等),从 1988年起,我们着手制定法规和标准体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为止产品管理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工程(含报警服务商)管理依据的是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还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法可依。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不符合中央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市场,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精神;地方保护严重,层层设卡;企业市场运作成本高,阻碍了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企业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政府管理部门干预过多,管理环节过多,涉及各方主体的权、责、利不明,不利于行业社会化发展。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技防管理法规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我们应当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精神,迅速转变执法观念,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和方法,通过行政法规设定必要的行政许可;同时,为公安机关向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管理模式转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公安机关对安防报警服务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前置性审批、以审批代替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方式来实现的,有些地方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和事后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所有这些都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符。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原有的22个地方性法规或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所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绝大部分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而不能再适用,造成了对行业管理的法律真空状态,无法可依的问题十分突出,给技防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但是,我们决不能因循守旧,必须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开拓进取,把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对技防工作提出的挑战当作一次切实转变管理模式的机遇,通过立法来实现执法观念的转变与革新。

    安防报警服务业已经实现了社会化并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该行业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各方责任主体的权益和地位不明确,公安机关、企业、消费者、中介组织之间的关系未理顺,造成游戏规则不合理,技防的效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企业在市场中生存艰难,等等,这些问题对产业化的发展非常不利。如果完全由市场来调节,一是社会成本太高,二是社会效益和安全防范效能也不显著,三是目前条件尚不成熟。自此,各方主体都强烈要求通过立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该行业的发展,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周部长在“二十公”报告中提出的“推进公共安全服务产业化”的要求。

    加入WTO之后,安防产业也是一种服务业,也会面临国外一些安防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国外在这方面都有立法,比如,日本于1982年专门针对技防的发展与规范问题修改了警备业法,增设了一章规定技防。如果我们没有一个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的法律规则,不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有些重点要害部门,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能由外国报警企业来经营。目前这方面问题是由公安部文件规定,级别太低,需要由行政法规来明确规定。

    我们己经意识到,促进报警服务业发展有利于提高预防犯罪的实效性、针对性、主动性;实现精确打击,提高警务效率,降低警务成本;实现最佳防范效能,资源整合,服务保障机制和良性的运行机制;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安全需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减轻政府负担。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工作的重心将转移到报警服务

    传统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两大块,即产品和工程。目前商业化的安防报警服务业的发展已经由产品、工程到了报警服务阶段,其中,产品管理是初级阶段,工程管理是发展阶段,报警服务管理是高级阶段。报警服务业已经成为社会防范的主流。“花钱买平安”的观念已经被社会逐渐接受。公安机关的技防工作主要是通过调动社会资源,利用安防报警服务业来实现“受益者(用户、企业)出资,企业经营,政府监管;全民防范,企业参与,政府支持,公安保障”。报警服务业是当前技防工作的核心。因此,加强对报警服务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就能抓住公安机关整个技防工作的本质和核心,有纲举目张的效应,能够带动整个公安技防工作的开展。

    由于技防设备和技术更新很快,投资数额大,需要日常继续不断的维修、升级换代才能够发挥其防范效能。如果由政府投资.政府建设,成本太高,效益也不见得显著。因此,应该积极利用社会资源,促进安防报警服务业的发展。紧紧抓住报警服务业的管理和规范,体现了公安机关技防工作的思路和管理模式的转变,体现了立法推动报警服务产业发展的思想,与时俱进,将对社会面的管理体现在服务之中。

    公安机关将技防管理工作重点定位于报警服务业管理,可以解决长期以来未能理顺的音阿司间的职能交叉问题,并摆脱了原有的管理上的局限,从原来重行业管理上升到通过规范.引导行业发展来实现公安工作的延伸,使技防工作面向公安业务,服务于现实斗争。
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发展进程表明,技术防范发展至今,报警服务业是最具生命力、最佳效能发挥、最能满足不同层次安全需要、最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最容易社会化和产业化的运营模式,我国也正朝着这个方向发展。考虑到立法要有一定的超前性,要解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根本问题,这样定让我们觉得是合适的。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警服务业进行适度的监管

    在立法中我们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机关为什么要对安防报警服务行业进行管理?假如公安机关没有理由去管,那么立法就根本没有必要。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应该对该行业进行适度的监管,理由主要有两点:

1、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总任务

    安防报警服务业就是充分运用现有社会资源维护治安,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生活品质,降低可防性案件发生的重要举措,是公安机关控制社会治安手段的延伸,有助于加强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控制能力,降低公安执法成本,解放警力:利用少量的警力来管理、规范、引导技防行业,逐步扩大技防设施的覆盖面,使该行业更好为公安机关实现三大使命服务,弥补因警力和人力不足产生的防控空白。人防、技防是公安机关驾御社会治安、构建综合防控体系的两大支柱,技防可以增强和延伸人防的功能,具有很多人防所不具备的优势。该行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程度的提高,因此,不能杂乱无序、放任自流。公安机关应该按照建设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求,通过规划、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等手段,积极引导和推动该行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和发挥该行业在社会防控体系中的作用。

2、行业的特殊性


    该行业以公共安全服务为目的,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特殊行业的范畴,对从业企业和人员有特殊的要求(欧、美及亚洲的日、韩、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都采取同样做法),《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6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职责决定了其能将这种对企业和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具体落实。如果不设置一定的条件,不仅起不到应有的防范效能,反而可能埋下危机,产生更大的危害(投资浪费、人民群众花钱但得不到确实的安全保障、建完的系统形同虚设)。并且,安防报警服务的实现必须与公安机关接口,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警情,为了保证技防工作能够发挥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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