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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3号和2004年第62号公告,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1类(入侵探测器)4种(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自2003年8月1日起,列入新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4类(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箱))7种(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的上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采用认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打击无证和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获证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统一指导下,各地质检部门和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国产和进口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承担,只有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4号公告,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承担。同时,根据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23号公告,对列入新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的强制性认证工作由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承担。如有变更,以国家认监委公告为准。
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检测工作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根据认监委2002年第5号和2004年第23号公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检测工作由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和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承担。如有变更,以国家认监委公告为准。
四、承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严格依照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和获证后跟踪监督工作,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安全质量,提高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
五、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地质检部门、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六、各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应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环节应用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检查,防止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在重点单位安全防范和社会防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的使用。必要时,应会同当地质检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七、加大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已通过认证,但未按规定加施CCC标志的;产品型号与认证证书不相符的;虽通过强制性认证并加施CCC标志,但产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5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八、承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指定认证机构要加强与各地质检部门、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获证企业、产品情况。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质检部门、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发证的指定认证机构。指定认证机构应对不能持续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各地公安机关应取消原有的生产登记批准,不再颁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同时检查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
公通字[200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公安机关又有4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见附件)。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对已取消的项目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同时,要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3]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
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公安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1 |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 |
2 |
租赁房屋登记核准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
3 |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年第12号) |
4 |
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2000年第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公科[200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国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公布保留的涉及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有4项;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的审批;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确保上述保留行政许可项团的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继续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5类产品(见附件1);其生产审批环节仍按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2004年年审工作尚未开展的地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今年第四季度或明年第一季度起执行。销售审批环节在国务院公布保留许可项目之前已取消行政审批的;不再重新设定;尚未取消的;要尽快转变管理模式。
二、对列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1类4种产品(见附件2); 其管理制度严格按《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执行。从2003年5月1日起,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对列入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4类7种产品(见附件3), 从今年8月1日起到2005年10月1日止; 为生产登记制度向认证制度管理的过渡期。在进入过渡期后开始接受认证申请,在过渡期间生产登记批准书和认证证书同时有效。2005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登记批准书作废;管理方式与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管理方式相同。对新申请从业的企业,应引导其直接申请认证,对生产登记批准证书或检测报告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应督促其尽快向认证制度转变;以免增加企业负担。
四、对取消生产登记批准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将推行自愿性认证制度。 对国务院和地方保留的有关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中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批(核)范围,在简化办事程序和手续的问时;强化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1: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安防产品
1.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 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2.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3.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4.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5.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 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附件2:列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
1.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2.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4.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附件3:列入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
1.入侵探测器类: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类: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类: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箱)类: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日
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公科信[201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技术支撑能力,在组织开展两批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试点建设工作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关于深入工作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作用,增强安全防范技术支撑公安工作的能力,提升公安机关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展动的效能,提高位会治安防控体系技术水平,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应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深入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条统应用作为推动公安信息化工作加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建设和整合的力度,扩大信息共享范围,着力强化报警监控信息和其他公安业务信息的融合,提高服务实战工作的能力,推动全警应用;着力强化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和公安机关执法过程的结合,促进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着力强化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和社会管理工作的契合,拓展社会应用范围,使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在提升公安机关打防控管能力,服务社会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
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总体状况,力争到2013年末,基本构建起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体系:全国城市地区基本完成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重点区域的全覆盖;省级、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级公安机关完成监控报警共享平台及数据库建设,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警种的信息共享;有序推进社会化报警运营服务工作,加强对社会报警和视频资源的管理,提高警务工作效率;进一步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的技战法研究和推广,创新警务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起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协同使用机制、绩效考核机制和运行维护保障机制,强化视频监控技术在公安侦查破案中的支柱性作用;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报警与监控系统的管、控、用水平。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应用为核。以应用为核心,同时兼顾技术和业务的发展趋势,确保系统满足扩容、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严格遵循统一标准规范,对原有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改造,推动互联互通,打牢深入应用的基础。
(二)坚持信息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把报警和视频信息资源应用作为公安指挥通信系统和公安信息化应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建设省、市、县(区)监控报警共享平台为载体和契机,实现信息共享。按照统上规范建立信息数据库,制定信息共享与使用的管理规定,为深入应用提供技术支持。
(三)坚持服务实战、服务基层的原则。以实战需要为导向,建立与警务工作相衔接的机制,形成边建边用、以用促建的良性循环,充分体现应用的效能。
(四)坚持安全应用,统筹兼顾的原则。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整合、联网和信息使用等工作要以安全保密为前提,不断完善安全技术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明确管理责任的前提下,有重点、分步骤地实现重要的社会报警和视频资源的接入,凡公安机关以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接入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逐级向公安部请示,由部办公厅商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五)坚持报警监控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原则。发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报警服务工作,推动在单位、社区等机构、场所建立技防报警系统,以补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面的不足。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应用工作基础
1.扩大报警与监控系统覆盖范围。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根据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以及公安工作的实际需求,查找监控盲区,调整监控重点,特别是增加、调整治安重点和情况复杂地区及重要的城市制高点的报警与监控系统点位,将“点”连成“线”,将“线”织成“面”,使监控网络更加科学严密,形成一张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打击防范控制有力的报警与监控系统网络,在公共复杂场所、重点要害部位和案件多发区、商业金融集中区、人员密集区等增加音频广播设施;大力推进边境、省际、市际、县际问道路、城市出入日(陆路、水路)、重点交通道路口的智能卡口系统建设,并实现各类卡口信息高度整合与共享;加强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康医院的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特别是在值斑室、候问室、讯问室、枪库、服务窗口、出入通道和周界等重点部位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
2.建立监控报警共享平台。通过监控报警共享平台建设,高度整合分散在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警种内的视频监控、卡口信息等资源,实现省、市、县(区)公安机关监控报警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省级监控报警共享平台能够实现对各市级监控报警共享平台的统一管理和监测,对部分重要视频、音频信息的调用、显示和存储,市级监控报警共享平台能够实现对本市内报警与监控系统的视频、音频信息的调用、显示,对部分重要信息和设备的存储、控制和监测,对存储数据的统一管理,具备省级和县(区)级监控报警共享平台间相关信息,的转发功能,县(区)级监控报警共享平台能够实现对本地报警与监控系统视频、音频的调用和显示,对重要的信息和设备的存储、控制和监测,对存储数据的统一管理。各级监控报警共享平台要逐步实现与警用地理信息系统(PGIS)、“三台合一”系统、警务综合平台等系统的关联与整合,积极研究、实践与其他警务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工作,并可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关视频信息。在重要的社会报警与监控资源接入监控报警共享平台时,要根据模拟和数字方式的不同,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采用安全、规范的措施。监控报警共享平台可单独建设,也可依托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现有资源建设。
3.完善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视频报警监控中心建设。原则上市级公安机关建立一级视频报警监控中心,市辖区公安机关建立二级视频报警监控中心,以派出所为基本单位建立三级监控中心:各级视频报警监控中心要与110指挥中心联动,建立报警与监控系统的日常值机队伍,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调度、指挥辖区巡防力量进行现场快速处置,提高打击现行犯罪的能力;通过视频巡逻和研判提取重要的人像及动作特征、物品的颜色、形状、尺寸、出现的频率及轨迹或数字等信息。形成信息数据库,提升公安信息综合研判能力。各级视频报警监控中心可单独建设,也可依托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现有资源建设。
(二)深入开展应用工作
4.扩人应用群体,推动全面应用。科技(技防)、值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按报警共享平台的调用、显示、存储、报送等功能,积极、主动地为各部门、警种提供视频信息资源,着力推动相关部门、警种的应用,为各项公安工作服务。一是深入开展视频信息资源在指挥决策和治安防控中的应用。要及时为指挥中心调用所需图像,实现监控、研判、指挥、处置的流程化联动,利用视频监控实现“先期视频处警,在发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时,能够充分利用监控报警共享平台提供的实时图像,为领导远程掌握现场情况,进行指挥决策服务,要将报警与监控系统纳入巡防体系,为治安、巡特警及派出所实战工作服务,有机整合现场巡逻和视频巡逻工作,实现发现早、指挥灵、出警快、处置好的目标,切实提升对社会面的控制力。二是深入开展视频信息资源在侦查破案、打击犯罪方面的应用。要将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与现场勘验、刑事侦查等工作密切结合,充分利用视频监控信息为刑事侦查部门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重建犯罪现场、获取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根据体貌特征查找犯罪嫌疑人,开展实时抓捕等工作服务、要进一步强化已有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技战法的普及和应用,掌握利用视频监控信息开展并串案件和为刑事诉讼提供详实证据的方法与手段。要进一步提高图像智能处理和分析研判水平与能力,及时总结、凝练更多实用的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技战法。三是深入开展视频信息资源在服务社会管理方面的应用。要充分利用视频监控信息为交管部门开展事故处理、交通疏导、非现场违法证据信息采集以及查控特定车辆等工作服务;要通监控报警共享平台辅助警务督察部门监督民警执法行为,促进执法规范化,维护民警正当权益;要将报警与监控系统充分用于服务边防、海防工作的需要,提供相应图像信息,要按照消防工作的需要,利用视频监控信息实现对火灾事故发生早期的预警,在火灾事故及应急事件状态下实现远程监控;要按照警卫工作的要求,提供相关图像信息,使警卫部门能够远程、异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进行指挥调度;要运用报警与监控系统协助监管部门掌握监所内部动态,加强防控管理。
5.狠抓关键技术,促进深度应用。不断挖掘潜力,开展报警监控的关键技术应用。在监控报警共享平台中注重使用模式识别、模糊图像处理、图像分析等技术,逐步提高报警与监控系统的智能化水平;加强对视频信息资源后期检索、编辑制作及声像信息报送等方面的技术和设备的应用;在必要的重要区域和重点场所推广智能高清摄像系统,在智能卡口系统中,大规模使用智能高清图像抓拍设备,大幅度提高图像清晰度,提升对车辆等移动物体的管控能力;进行智能化报警、射频识别(RFID)、无线移动监控、可信式信息采集等技术和设备的应用工作;为适应反恐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需要,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或车载式无线传输视频监控设备,以单兵、车载或简易安装等方式实现快速部署,并能够与监控报警共享平台组网和传输;加强对视频信息的研判预警,分析犯罪手段、活动规律,及时发出预警通告和防控提示,准确运用监控图像进行实时、全天候跟踪布控。
6.关注社会资源,服务社会民生。要宣传、引导社会单位和居民住宅安装使用入侵探测、出入口控制、楼宇对讲等技防报警设备或系统,大力推进技防应用的社会普及和社会治安的群防群治。要逐步推进报警服务业发展,积极推动建立区域报警服务中心,推行社会化的自动报警和视频监控服务工作,辅助管理未接入公安机关监控报警共享平台的报警与监控资源;指导金融、电力、医院、学校、应急等重要行业及内保单位开展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规范建设和管理标准,确保重要的社会资源可靠、可用。在网络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建立公安报警与监控资源和社会监控资源的综合应用管理机制,以实现政府投资效益最大化,使报警与监控系统在服务社会民生中发挥更大、更好的效能。
(三)健全应用工作机制
7.完善运营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涵盖系统运行、值守、处置和经费保障等管理工作机制,确保系统24小时运转。一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推动地方政府将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租赁、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完善故障监控机制,加强对监控报警共享平台的管理和使用,逐步实现在线设备的动态管理,记录设备的工作状态、设备巡检、故障报警等信息。三是完善系统的日常维护机制,依靠专职技术队伍或采取外包服务等多种形式完善系统的定期维护工作,建立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或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保障机制。四是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包括用户安全认证、授权管理和操作使用。五是建立岗位培训机制,加强对系统值机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明确在不同工作状况下,以值机的规定动作和具体要求为内客的操作规范;建立与街面巡逻有机衔接、与实战指挥体系和巡防机制紧密对接的案(事)件处置规范。
8.健全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日常检查机制,加强对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和各类技防工程、技防设施的检查,实现对辖区重点技防工程的年度检查制度,建立检查档案,发现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二是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将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维护等工作作为公安工作综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建立通过报警与监控系统抓获现行、压降案件、提供线索破案为主的奖惩激励机制。四是建立健全效能评估机制,采取报送统计信息、发放问卷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督员评议、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效能的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公安机关领导要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深入应用的重要性,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强化保障工作。落实具体责任;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积极将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应用、维护等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目标中。
(二)加强对深入应用工作的科学指导。各地要认真研究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在维稳处突、防范控制、打击犯罪、公共管理和服务民生等方面的应用需求,遵循客观规律,明确发展方向,确定应用重点,推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在建设规模和技术水平方面上一个新层次,在应用效能方面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应用合力。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要分工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深入开展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的合力。科技(技防)、信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科学做好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前端点位、网络传输、监控报警共享平台和视频报警监控中心的规划,监督建设工作,充分利用公安科技资源,将亟需的技术和设备纳入公安科研和成果推广体系,不断完善系统应用的技术基础和保障条件;指挥中心、治安,刑侦、消防、警卫、监管、交管等部门、警种要积极推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在本系统的应用,加强对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技战法的研究和推广,努力提高实战应效能。
(四)积极开展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宣传力量,大力宣传安全技术防范政策,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深入应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应用效果,提高领导干部和普通民警对系统的认可度。要加强对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应用技战法的培训,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开展培训工作。推动各部门、警种的参与,特别是要突出对基层民警的培训,通过举办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班等活动,提高基层民警的操作水平和实战技能。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公通字〔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治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全国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牢牢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以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为载体,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多管齐下、综合施策,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广大学生、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工作目标。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有效推进,自我防范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危害学生、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件和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大力加强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3.落实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将学校、幼儿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对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对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部门要协同共青团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综治部门要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抓紧按程序登记注册;凡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
4.调整充实学校、幼儿园内部保卫力量。学校、幼儿园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专职门卫,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政府要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学校、幼儿园聘用保安人员。学校、幼儿园要根据需要,合理确定专业保安人员数量,于2010年秋季开学前配齐到位。保安人员要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保安人员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械,保障保安人员依法有效开展工作。
5.完善落实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校、幼儿园要落实每日值班制度,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担任治安员,参与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小学、幼儿园家长接送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的流程和要求规范食堂管理,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操作间;严格实行每月安全隐患自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教育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合理配备专门的生活管理和安全指导教师;寄宿制学校、幼儿园要实行住宿学生请假登记、夜间巡查等制度。
6.加快学校、幼儿园技防设施建设。城市所有学校和幼儿园、农村中心小学以及其他规模以上学校和幼儿园,要在2010年秋季开学前配齐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和报警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幼儿园时,要将安全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校园监控室要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校园技防系统的指导及检查验收,督促技防从业单位定期对校园技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条件尚不具备的,当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告党委、政府,列入政府工作规划,推动尽快解决。
7.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教师队伍管理。综治部门要组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进一步落实选派政法干警、法律工作者担任中小学法制辅导员制度,确保在2010年秋季开学前全部配齐到位。法制辅导员要定期参加家长会,听取意见建议,督促家长做好学生、儿童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每学期开展一次以上以学生自身防护等为主题的安全防范教育,每周利用课间操组织一次学生疏散演练活动。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做好校园内部工作人员背景审查工作,严把准入关;要定期开展排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教育管控工作;对品行不端,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并妥善安排。
8.健全完善警校对接联动制度。公安部门要把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接入公安监控平台,把学校、幼儿园作为重点目标,进行实时监控。属地公安派出所要充分发挥图像监控系统的“视频巡逻”功能,密切与巡警和校园安保人员的实时联动联勤,确保一旦发生涉校涉园案件事故,警校双方能够快速反应,整体联动,高效开展案事件处置、伤员救治、秩序维护和现场控制等工作。
三、着力强化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9.积极推进学校、幼儿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建设。要落实公安派出所的属地责任,在治安情况复杂、问题较多的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密切与学校、幼儿园的沟通协作,整合各类安保力量,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公安机关内部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派民警到校园周边警务室或治安岗亭开展工作。
10.严密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巡逻防控。公安机关要把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的巡逻防控工作作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统筹安排警力,加强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震慑犯罪,增强师生安全感。要加大巡逻力度,最大限度地做到在上学放学时段校园门口“见警察”,学生、儿童途经主要路段“见警车”,校园周边地区“见警灯”。要坚持公安民警执勤与群防群治力量协助维护治安相结合、着装执勤与便衣执勤相结合、车巡与步巡相结合,建立完善动态科学的校园周边地区巡逻勤务制度。
11.依法严厉打击涉校涉园违法犯罪活动。要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儿童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涉校涉园案件,公安机关要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快侦快破。对正在实施犯罪的,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果断加以制止;对已破案件,要及时固定证据,提请检察、审判机关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诉、快审、快判。要把集中打击与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违法犯罪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对校园周边流氓恶势力团伙,要坚持露头就打,防止发展蔓延;对敲诈勒索、抢劫抢夺等涉校侵财案件,要在严厉打击的同时,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震慑犯罪、增强群众防范意识。
12.推行校车接送制度。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校车接送学生、儿童制度,配备校车安全员,落实校车安全责任。严格校车安全检查和驾驶人资格审查,推动建立准运资格证制度,加强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要加强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严厉查处校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问题。要严格执行《校车标识》(GB24315—2009)标准,统一、规范校车外观标识涂装、校车标牌和校车停靠站标志标线的设置。
13.建立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安全隐患经常性排查整治工作制度。综治部门要把学校、幼儿园周边作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校、幼儿园清查检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的学校、幼儿园和民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以及各类课外班、青少年活动中心、素质教育基地等,要定期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把各种安全隐患排查清楚,逐一登记建档,分解任务,落实责任,限期解决问题。要坚决整治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的黑网吧、“黄赌毒”等治安乱点和治安隐患,着力解决突出治安问题。要重点排查校园周边个体性矛盾纠纷以及精神病人和有严重人格缺陷的人,切实落实涉校涉园高危人员管控措施。
14.广泛开展群防群治活动。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积极发挥乡镇、街道基层政权组织和村(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校园周边地区安全防范工作。乡镇、街道综治部门要整合基层社会管理力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共青团员、民兵、青年志愿者、治安积极分子、离退休干部职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巡逻。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可以在家长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志愿队伍,轮流在学校、幼儿园门口执勤。
四、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15.认真落实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维护学校、幼儿园安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层层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要把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委会、治保会等基层组织,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幼儿园和工作的每一环节。要大力宣传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推广地方、部门及学校、幼儿园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要加强对涉校涉园案件事件的新闻报道监督,正确引导舆论,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保护学生、儿童生命安全的良好氛围。
16.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职责。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委《关于印发〈各有关部门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的通知》(综治委[2002]17号)精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教育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制定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加大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投入力度;要认真履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督促;要将学校、幼儿园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工作措施,切实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要深化“平安校园”创建工作,把校园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细化实化硬性考核指标;县、乡两级综治委要把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吸收为成员单位;要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的工作局面。
17.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各级综治部门每季度要牵头组织教育、公安等部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针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一研究整改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着力推动问题解决。乡镇街道综治办、学校和幼儿园、公安派出所三方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碰头会,及时通报校园及周边治安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18.建立健全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县综治、教育、公安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校园及周边地区安全检查和督导,通过采取明查暗访、抽查与全覆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滚动检查,并及时在市、县范围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因地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保障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综治部门要坚决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地方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因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校长、园长和当地教育部门领导的责任;对因学校、幼儿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刑事治安案件频发,导致发生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辖区责任民警、派出所长和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领导的责任。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教育部公安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