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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十一)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黑办发[2010]15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今后五年深化“平安龙江”建设的若干意见》(黑发【2007】1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黑办发【2007】1号)精神,充分发挥安全技术防范在加强社会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强化社会管理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依托“平安龙江”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为着力点,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组织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不断拓宽安全技术防范建设与应用的领域和范围,使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在提升打防管控能力,打牢城乡社会治安防控基础,服务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提高处置应急突发事件和预防、发现、制止、打击违法犯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领导,综治领导、公安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的思路,在落实三年规划的基础上,强力推进全省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建设,不断扩大覆盖面,推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丰富技战法,提高管控水平,构建起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积极开展农村技防工作,加强对农村技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广适合农村和农民治安需求的安全防范技术和产品,初步形成以农村派出所和警务室为依托,多部门、多警种联动,群众积极广泛参与的农村技防工作新格局。
  1.通过3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市、县公安局和派出所三级监控与报警平台建设;监控点在现有基础上翻3番,到2012年年底建成15万个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监控报警点。
  2.市、县级监控报警控制中心2010年达标率70%以上,2011年达标率95%以上,2012年达标率100%。
  3.派出所级监控报警中心(室)2010年达标率50%以上,2011年达标率80%以上,2012年达标率100%。
  4.重要治安卡口安装率2010年达到30%以上,2011年达到60%以上,2012年达到90%以上。
  5.重点部位技防建设2010年完成本地方案设定的40%以上,2011年完成80%以上,2012年完成100%。
  6.积极做好农村技防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村技防工作,推进有条件的农村安装使用技防设施。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监控报警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县公安局和派出所三级监控报警中心(室)建设。监控中心要有完备的显示、管理、控制和存储设备,并能实现分级管理、优化存储、按需应用和联网调用。市、县公安局和派出所三级监控报警中心(室)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纵向上互连互通,在横向上本级公安机关与同级社会视频监控资源互相兼容。
  (二)治安卡口系统建设。在城市等重要出口安装智能卡口系统,实现城市多门落锁,进行区域控制。通过智能卡口系统,完成对通过车辆的时间、地点、行驶速度、行驶方向以及车辆图像、号牌、车辆驾驶室前排司乘人员的面部特征信息、装载信息等进行有效抓拍;自动比对车牌信息,自动报警各类布控车辆,实现超速行车违法行为取证,根据不同权限对车辆通行记录的数据进行查询、检索、布控、比对,并且能对前端设备进行远程控制和管理;利用卡口车辆号牌识别系统提供的识别、比对、报警、处理功能,对捕获到的过往车辆信息所提供的各类线索,进行关联分析和综合应用,有条件的要通过警用GIS地理信息子系统实现快速定位和调度警力;对公路运行车辆的构成、流量分布、违法情况进行常年不间断自动记录,为交通规划、交通管理、道路养护提供重要的基础和数据。
  (三)重点部位技防建设。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城区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路口、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机场、码头,公园、游乐场、运动场、广场、校园、医院、大型停车场、旅游景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文化娱乐场所,金融营业网点,宾馆、旅店、典当行、汽车修理厂,加油站、加气站,社区、居民住宅小区,公交车、长途客运车、武装押运车的安全技术防范建设,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补充。不断提高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安装率和覆盖率,形成规模,确保满足实际防范需求。
  (四)农村技防建设。根据农村地域和治安状况特点,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及应用工作。利用有线、无线联网方式,采取视频监控系统、多户联防设备、简易报警系统等多种形式,推广使用经济适用、防范效果好的物防和技防设施,有效控制农村入室盗窃及盗窃农机具、电力设施和牛、羊等家畜案件,初步建成符合我省农村实际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三、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以实际需求为导向,以有效应用为核心,以技术建设与工作机制的同步协调为保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实施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力求将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纳入本地城市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道路建设规划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
  (二)认真抓好实施。各市(地)、县(市、区)要统一安排、分步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则。对不同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监控点实行分层分类规划建设,科学确定监控密度和监控点,做到有效覆盖、合理布局,努力消除盲区。要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建设中要注重资源整合,加强对已经建成的各行各业安全技术防范资源的整合联网,特别是对关系国计民生部门和公共要害部位的监控资源,更要尽快实现资源的跨级、跨部门共享,使技防设施尽快形成规模效应,更好地为社会治安防控和社会管理服务。
  (三)确保系统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各类技术标准,严把建设质量关。对正在建设的系统,主管部门要靠前指导督促建设商按标准建设;对已经建成的系统,要委托法定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质量不合格的坚决不予验收。要充分发挥已建技防设施的作用,通过强化系统应用推动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在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快速处置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能力、侦查破案、精确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控制和震慑治安复杂地段违法犯罪、重大活动安全保卫、提高服务人民群众和管理社会能力上充分发挥作用。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技术防范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保障,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督促指导、公安全力主抓、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齐抓共建工作格局。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负责建设,保证专业人员到岗到位。要建立科学的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阶段安全技术防范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确保资金投入。通过政府投入、引导投资等多种措施,确保安全技术防范建设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把应由同级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属于政府承担的建设项目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加大对属于政府事权范围的公共点位的投入,保障已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所需的租赁、运行和维护费用。林业、农垦、铁路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平安城市”建设和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的有关规定安排建设专项资金。要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投资并重的原则,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组织领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抓好内部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部分承担本单位周边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任务。宣传引导群众特别是中小型经营户树立“花钱买平安”的理念,积极安装技防设施并广泛应用,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三)完善管理机制。着眼于完善社会公共安全防控体系,着力抓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长效机制。明确监控人员、处置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值班、台帐、保密等规章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强化业务培训,使各级各类监控系统人员熟练掌握实用技能,真正实现人机结合,发挥实战效能。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必须确保在举办重大活动、执行大型保卫任务及处置突发事件时,使各级有关部门要实时掌握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备并通知相关维护部门予以修复。承担建设任务的公共运营商要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应用、维护、保障的职责。
  (四)严格考核奖惩。省综治办对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要把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体系,每年进行2次检查,年底对市(地)、县(市、区)完成指标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没有完成任务指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安全技术防范建设不达标的单位不能被评为平安单位。2012年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将以适当方式对全省各地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安全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下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反犯罪、反违法行为的各种合法的科技手段,维护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下称技防产品),是指各种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防盗监控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专用锁具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下称技防工程),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场合和部位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公安部门是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其职责权限内行使行政管理权。
  第四条 省公安部门负责全省技术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落实技术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技防工程的验收和监督技防工程的使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国家及本省有关防范规定的行为。
  市(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技术防范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部位必须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工程:
  (一)非军事单位的枪支弹药库;
  (二)有关国家机关的重要场所或者部位;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或者部位;
  (四)金融、保险、证券、邮电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内的有关部位;
  (六)生产经营单位中放置金银珠宝以及其它特殊商品的场所;
  (七)由省公安部门规定的其它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者部位。
  第六条 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安全认证监督管理的技防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但确有加强管理必要的技防产品,可以实行省级准产证管理制度,具体产品目录按有关规定由省公安部门及省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在本省销售的部分技防产品,可以根据《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售前质量报验制度。
  第八条 对根据本办法规定必须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者部位,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应当根据工程设计使用功能的公共安全防范风险等级要求,将技防设施纳入并列入工程预算,力求使技防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 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条 技防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可以责令质量不合格的技防产品的生产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违法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公安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改;发生治安事故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根据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技防工程进行验收。技防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可能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管理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公安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改。
  第十三条 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对违法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如有违法情形,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当事人不服公安等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有关具体规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关于加强全省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

 

(浙委办〔2008〕8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7日
 


关于加强全省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民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意见》(浙委办〔2008〕40号)精神,大力推进以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为重点的科技防范工作,现就加强全省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
  按照资源高度共享、运作机制完善、维护保障有力的要求,力争通过3年努力,到2010年底前,全面建成覆盖我省中心城镇、重点集镇、主要街区、繁华地段、公共场所、交通路口重点部位和治安混乱地区的视频监控设施,形成以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应急指挥中心、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中心为中枢,公安派出所及相关职能部门基层组织分控中心为基点,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监控点为辅助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2.年度建设任务。2008年,全面建成我省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区及中心城镇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力争建成重点集镇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成11个市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集成共享平台,并实现与省级共享平台联网;至少建成15个县(市、区)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共享平台;启动部分城市公交车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试点工作。2009年,基本建成全省中心城镇、重点集镇、主要街区、繁华地段、公共场所、交通路口重点部位和治安混乱地区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全面推进县级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与省、市联网;全面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实现与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资源共享;全面推进城市公交车辆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
  2010年,对照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查漏补缺,狠抓落实,全面完成规划建设任务;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实现系统建设、应用、管理、维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规划实施
  3.科学制订规划。
  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以实际需求为导向,以有效应用为核心,以技术建设与工作机制的同步协调为保障,制定切实可行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审核。将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当地城市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道路建设规划以及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力求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治安形势变化和社会管理的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和优化视频监控系统规划建设标准,逐步提高系统建设和应用水平。
  4.认真抓好实施。
  以市为单位,统一安排、分步实施当地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对不同部位的监控点实行分层分类规划建设,着重抓好省、市、县、乡等区域边界防控,着重抓好交通要道、公共复杂场所、专业市场、居民小区等社会面防控,着重抓好重点要害部位、单位内部防控。科学确定监控密度和监控点,做到全面覆盖,合理布局,努力消除盲区和失控点。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有效整合公安、数字城管、环保等部门现有的视频监控系统资源,重视抓好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做到跨级、跨部门共享。
  5.确保系统质量。
  严格执行《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基于公共运营商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及本省地方标准,确保系统建设质量,以充分发挥其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和旅游等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三、保障管理
  6.拓宽经费渠道。
  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投资并重,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借力发展。把视频监控系统公共部分建设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其他部分则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拓展社会化投资途径。组织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搞好内部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部分承担本单位周边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任务。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收、利用社会各种资源,支持网络运营企业开展视频监控系统公共平台建设。宣传引导群众特别是小型经营户树立“花钱买平安”的理念,积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广泛应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提高自身防范能力。
  7.完善运行机制。
  着眼于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着力抓好视频监控系统配套建设。进一步引导基层群防群治机制创新,加快勤务机制、巡逻机制调整完善,配足配强监控操作人员,充实加强专群结合的巡防队伍,做到“前端摄像头24小时不眨眼,监控、巡防24小时不断人”,充分发挥人技互动功能,不断提高社会面治安管控能力。明确监控人员、处置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值班、台账、保密等规章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强化业务培训,使各级各类监控系统人员熟练掌握实用技能,真正实现人机结合,发挥实战效能。
  8.严密系统管理。根据不同部位监控点分类规划建设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一类点为覆盖主要干道、要害部位、人流密集区域、案件多发地段等的摄像头。此类监控点是市县管理的重点,其监控图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分控中心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实时掌控社会面治安动态。二类点为覆盖次要干道、重点部位、治安要点、人员聚集地、案件易发地段等的摄像头。此类监控点是县(市、区)管理的重点,其监控图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分控中心根据本辖区治安实际,进行实时监控或录像备查,掌控社会面治安动态。三类点为覆盖一般道路、治安盲点、偏僻地段、公用电话亭、街巷死角等的摄像头。此类监控点的监控图像以本地录像备查为主,实时监控为辅,有条件的地方可接入当地警务室、所属管理单位进行实时监控。各类监控点必须确保在举办重大活动、执行大型保卫任务及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公安机关能够调用现场实时图像信息进行指挥和调度。
  四、组织领导
  9.抓认识强领导。
  加强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保障工程,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程,是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民生工程,也是省委、省政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数字浙江”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自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强化保障,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督促指导、公安全力主抓、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10.建机构明职责。
  各地要建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公安机关要做好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规划、实施和验收工作,负责完成公共区域、部位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加强对系统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社会各单位建好用好管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将重点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规划部门要将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供电部门要将视频监控系统公共部分的用电纳入城乡供电电源体系,并为前端监控点提供辅助灯光电源保障。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全社会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系统建设的浓厚氛围。其他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
  11.强考核促落实。
  各级都要把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情况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以市县为单位,建立月报制度,自8月份起,及时统计上报系统建设进展情况。省里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附: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月报表(略)


 


   
 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平安浙江”建设,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及公安部关于开展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述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实施安全技术防范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受检单位认真落实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任务,正确、规范使用系统,做好系统运维保障,确保系统防范效能的正常发挥,有效防范和遏止可防性案件的发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纳入“三基”工作内容,作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及时发现并监督整改安防系统运维隐患,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长效机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由治安(内保)管理部门、科技(技防)管理部门及基层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监管、交警、网监等相关警种负责本部门组织建设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治安(内保)管理部门应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相结合,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科技(技防)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 派出所应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与社区警务紧密结合,指导所辖单位、居民小区开展技防设施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科技(技防)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科技(技防)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承担对检查人员的技术培训,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指导,普及安全技术防范知识,提高受检单位的技术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工作的技术水平,推动社会广泛应用和规范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设施。

第三章 受检单位范围

    第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下列单位、场所、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施日常安全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歌舞娱乐场所;《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规定的须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工程的场所或者部位,以及院校、居民社区等。

第四章  检查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施日常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有: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使用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使用和管理的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运维记录,主要查阅报警处置预案、交接班记录、布撤防记录、报警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文档资料是否如实、规范填写。
  第十二条 对入侵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子系统,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检查:
  (一)入侵报警子系统检查方法:重点要害部位、主要通道和周界等部位是否安装探测器,周界探测器是否满足闭环设防要求;探测器是否正常报警,是否满足覆盖要求,通过在防范区域内走动、阻断、敲击等方式触发探测器,确认系统是否报警;检查报警主机的报警记录,确认其内容是否包括报警的时间、位置、类型等;检查报警主机显示的时间是否正确。
  (二)电视监控子系统检查方法:要害部位、主要通道和周界等部位是否安装摄像机,实时监控图像、回放图像是否清晰;显示的时间是否正确;检查图像存储容量是否满足存储时限要求。
  (三)出入口控制子系统检查方法:出入口是否安装控制设备;通过操作控制器,检查系统记录是否完整,控制设备能否正常开启、闭合。
  (四)监控室检查方法:检查监控室值机人员是否到位,工作制度、措施和预案能否落到实处,各类台帐是否完整规范,监控室自身防范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通信设施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检查值机人员操作熟练程度,主要检查值机人员能否正确、熟练地对报警探测器进行布防和撤防操作,能否正确、熟练地控制云台和镜头、切换图像、存储图像、回放图像;指定一种报警处置预案,检查值机人员能否熟练处置。
  (五)其它子系统的检查方法:通过实地操作,检查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各项功能指标是否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实施日常安全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通知受检单位,确定检查时间、地点和内容。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认真听取受检单位安防系统基本情况介绍,按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进行逐项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受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
  (二)使用未经认证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防范产品的;
  (三)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系统运维存在重大缺陷,安全防范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安全防范系统交由国(境)外企业设计、安装、运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文书式样和术语解释

  术语解释

  1.入侵报警系统
  是指用于探测设防区域的非法入侵行为并发出报警信号的电子系统或网络。入侵报警系统由前端探测设备、传输设备和控制设备构成。
  1.1 前端探测设备
  是指安装在设防区域现场的设备,起到探测非法入侵并产生报警信号的作用,俗称“报警探头”。常用的探测设备有:被动红外、主动红外、微波、门磁开关、微波—被动红外双鉴探测器等。
  1.2 传输设备
  是指用于传输报警信号的设备,包括线缆、无线发射和接收设备。
  1.3 控制设备
  是指用于控制前端探测设备,显示、处理和记录报警信息的设备,即报警控制器。
  1.4 布防
  是指值机人员通过操作报警控制器,使前端探测器处于报警状态
  1.5 撤防
  是指值机人员通过操作报警控制器,使前端探测器处于非报警状态。
  2.电视监控系统
  是指利用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目标进行监视和信息记录的电子系统或网络,专业领域称为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一般是由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控制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部份组成。
  2.1 前端设备
  是指用于图像采集的设备,常见的前端设备包括摄像机、镜头、云台等设备。
  2.2 控制设备
  是指对前端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进行控制的设备,是电视监控系统的中枢。常见的控制设备包括视频切换器(也称矩阵切换器)、操作键盘等,目前通常使用电脑,通过专用的软件完成系统的控制。
  2.3 显示记录设备
  是指用于显示和记录图像信息的设备,常见的有监视器、录像机等设备。录像机分为磁带式录像机和数字硬盘式录像机。目前在大多数系统中使用数字硬盘录像机记录图像,方便对记录图像的检索和复制。
  3.出入口控制系统
  通俗的讲是指在人员或物品通过的通道口安装相关的电子产品,实现对人员或物品出入控制的设备或装置。通常是由钥匙、控制器和电控门组成。常见的钥匙类型有感应卡、磁卡、指纹等。
  4.电子巡更系统
  也称电子巡查系统。是指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通常是由巡更棒、巡更钮和管理平台组成。通过管理平台可以查看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
  5.实体防护
  用于安全防范目的,能延迟非法侵入监控室的实体防护的措施,即物防措施(包括建筑物、屏障、器具等)。用于监控室门、窗的常见措施有防盗门、防护窗等。
  6.报警性质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表》中报警性质是指入侵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情况的类型,包括:真实报警(如盗窃、抢劫等报警)、误报警(如人为误触发、其他干扰造成的报警等)和故障报警(如系统设备故障引起的报警等)。在日常安全检查中,要求值机人员认真记录每次报警的时间、性质和处置结果,并作为档案保存。 

    式样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表.doc
    式样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记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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