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有较高的领导才能和政治素养;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