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知情权与公民的隐私权的冲突及价值衡量
行政机关为何要在公共场合广为安装摄像头呢?无非是想了解公众场合下人们的言行、举动,及时、有效地发现、排除存在的或潜在的异常、危险因素,有效的打击、预防犯罪,改善治安环境,维护安定的社会氛围,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为老百姓打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总而言之,行政机关此举是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之一,是代表国家在行使公权利,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行政机关通过摄像头拍到的影像资料来了解、掌握一定量的相关个人行为信息、数据信息等个人信息和一定量的社会信息,难以避免的会涉及相关公民的隐私权。而这对公民个人来说就表现为,其在公众场合下的隐私权受到了约束,感觉一举一动尽在他人监视之下,难免产生不舒服之感。那么,此时权利冲突就具体表现为行政管理机关的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此种冲突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如公交车站附近的摄像头拍到某女士躲在角落整理衣调整内衣带的镜头,街道上的摄像头拍到某男子随地吐痰的行为等等,都属于此类情形。
行政管理机关的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从权利性质上看,乃是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衡量二者的价值,进行取舍的时候,通常以公益优先为原则,具体来说,就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当两者无法同时满足时,优先维护公共利益,在公共利益满足的前提下,才能论及个人利益。对此,恩格斯阐述为:“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法律一直在寻求利益冲突之间的平衡。在电子眼监控的问题上,隐私权和公共安全之间的冲突成为焦点。事实上,电子摄像头所引起的问题即是需要调节私人活动与公共领域之间的冲突。
日前,北京市出台规定:“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的不慎走光等,电子眼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也撰文表示:在摄像头的安装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问题上要遵循限制监控、目的拘束、严格保密和分清责任四原则。
技术是为人们服务的,科学家们也在想办法解决这些公与私之间的冲突。 最近,为了保障公民的隐私,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伯克利大学的电脑专家开发了新型监控摄像头,监控者在日常监控时,看不到人物的脸。但遇到警察等相关机构进行特殊调查时,录像中的人脸又可以被还原。
首先要明确安装摄像头的场所。政府和公共机构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应当仅限于具有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公共场所,例如飞机场、车站、交通要道、银行等等,不得在公众争议的地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因为在公众争议的地方安装摄像头,不是在对公民提供有效的保护,反而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和反感。
其次,政府和公共机构安装摄像头的数量、安装位置、可以监控到什么内容,这些问题都应当明确。例如在公共场所一般说来没有隐私可言,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摄像头安装位置不当,或者监控的内容范围不当,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孙洪文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判断架设摄像头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时,应当判定摄像头所拍摄的内容是否属于他人的隐私,安装和使用摄像头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的非法探取、公开和传播。政府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必然导致与被监控者隐私利益的冲突,这实际上是公共安全利益和被监控者的个人隐私利益的冲突。所以如何在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公民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对于上述矛盾,沈阳汇华律师事务所的方飞律师说,他个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首先要明确安装摄像头的场所。政府和公共机构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应当仅限于具有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公共场所,例如飞机场、车站、交通要道、银行等,不得在公众争议的地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因为在公众争议的地方安装摄像头,不是在对公民提供有效的保护,反而会引起公众的质疑和反感。其次,政府和公共机构安装摄像头的数量、安装位置、可以监控到什么内容,这些问题都应当明确。例如在公共场所一般说来没有隐私可言,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摄像头安装位置不当,或者监控的内容范围不当,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另外,安装摄像头的决策程序应当民主化,并将结果予以公开,以保护公民和被监控者的知情权。最后,在监控资料的保管和使用等问题上,作出必要的限制。政府安装电子监控系统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那些无关公共安全并涉及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就不能超越范围去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