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 George Orwell)于一九四八年创作的政治幻想小说《一九八四》中有一个隐身形象——“老大哥”(Big Brother);他通过每家每户的屏幕,时时刻刻监视着人们并发出警告,其所描绘的那个社会甚至连荒郊野外都安装了窃听设备。其中的那句‘老大哥在看着你’(Big Brother Is Watching You)成了名言警句,同时也最早表达了人们对于监控社会的焦虑。事实上,英国是安装视频监视器最早的国家之一。就目前而言,其同样也是全世界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视器最密集的国家之一。英国人口数量只占全球人口总量的1%;但全球约有1/10的闭路电视监控摄像机却安装在英国;目前英国全境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多达 420万个,比欧洲其他国家的总和还要多。英国现有摄像头与英国人口数量之比为1:14,也就是平均14个人拥有一支摄像头。位于伦敦北部的霍洛韦大道;平均每30米便有一个摄像头。在这条3200米长的街道上,共安装着 109个摄像头,其中 102个用于监视各种犯罪活动,7个用于监控车辆超速和乱停车现象,堪称是英国监控设施最密集的道路。在这里一个人一天被拍摄的次数可能高达300次,促成英国大量采用和安装摄像头的直接原因是恐怖袭击。1993年和1994年,爱尔兰共和军在人回密集的伦敦金融区引爆两枚炸弹,这两起恐怖事件促使政府在该城的8个入口处安装了摄像头。1994年,一名2岁的英国男孩遭绑架并被杀害,正是摄像头捕捉到了男孩被绑架的镜头,警方通过电视反复向公众播放呼吁公众提供线索。 2005年7月7日伦敦地铁爆炸案之后,警方也很快便从监控录像中锁定了嫌疑人。目前在英国伦敦,无论是高楼大厦还是宾馆街道,甚至是地下或地铁通道等,都设置了视频监控系统。虽然英国政府安装摄像头的本意是对付恐怖分子,但在伦敦警察局的闭路电视监控室里,分坐在两排监视器前的警官们平日里最主要的任务还是犯罪分子、盗车贼和交通违章者。研究资料表明,英国的这一举措已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以 Newcastle市为例,该市自 1992年开始引入闭路监视系统,1994年的违法犯罪率与 1991年的违法犯罪率相比,街头暴力下降11%,入室盗窃下降44%,刑事犯罪率下降44%。许多英国人认为,摄像头只安装在公共场所;并没有安到居民的家里,所以涉及的个人隐私有限。况且英国目前犯罪率上升,警力不足,如果能以失去一小部分隐私为代价换来公众安全感还是值得的。英国闭路电视用户协会的理事彼德·弗莱说:“如果你问老百姓应该如何减少犯罪,回答会是:第一,加强警力;第二,多装摄像头。”英国内政部也认为,广泛设置摄像头对改善英国的犯罪状况有很大帮助。2007年7月,英国内政部向英国警方紧急提供 300万英镑的拨款资金,用于采购一批经过特殊设计的监控摄像头。这些摄像头全部安装在巡逻警察的头部,可以对所有巡逻经过地进行连续400小时的记录和拍摄。这种摄像装置每套造价 1700英镑,包括摄像头和记录存储装置。在巡逻的过程中,这种摄像头可以对相关地区进行连续400小时不间断的拍摄和监控。为便于操作和使用,英国警方专门制定了详细的使用手册。该手册规定,巡逻警察不得滥用这套装备,只有在发现可疑情况、突发情况或者无法用手记录犯罪情况时才能使用。当对可疑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拍摄时,当事警察必须及时进行声明提醒:“我正在对你进行摄像”。如果拍摄到的图像经过核查没有价值;或者不能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警方最长只能保存31天,到期必须无条件的全部删除。如果警方希望保存一些图像,必须向专门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可以保存更长的时间。由此可见,英国对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规定的严格与严厉。
尽管在技术上不断发展的视频监控系统为英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带来了不少便利,但在某些方面摄像头并未实现人们预想的效果。例如自 8年前引入公路摄像头以来,截至 2007年 2月份英国全国公路上安置的摄像头数量已上升至 6000个,但过度依赖摄像头造成英国公路巡警数量减少。这对遏止交通事故死亡率的上升似乎并没有什么帮助。据英国《海日邮报》10日援引英国运输部公布的数字报道说:“去年9周前的1年中,全国交通事故导致3210人死亡,比前年同期死亡3177人有所增长。”另外,摄像头对调查恐怖攻击能发挥一些作用,但并不能避免恐怖主义或其他严重犯罪行为。据说,在英国法庭上,由摄像头拍摄的影像中仅有30%被作为有效证据;原因是这些影像对人的面部识别程度无法达到法定标准。而“国际隐私组织”的戴维斯( Davis )则表示,实际数字其实远低于此,他认为英国政府使用摄像头,“主要是为了增加税收;同时巩固社会秩序”,摄像头只抓住了像偷窃这样的“微末罪行”。他说“最终我们要弄清楚,为什么我们甘心以牺牲个人隐私为代价来推行收效甚微的政策?”
面对质疑,英国国会早在 1984年 7月就颁布了《数据保护法》(丁he Data Protection Act of 1984,有些英国专论中简称为 DPA)。该法共有 5篇 43条;另外还有 4个附件,分别对第 2条(八项保护原则)、第3条(“数据保护登记处”及“数据保护仲裁庭”的构成)、第13条(申诉程序)、第16条(检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说,这部法律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颁布它的目的之一就是使英国能够为批准参加欧洲的数据保护公约创造条件。该法在第5篇中专门对一些涉外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其给一些术语所下的定义,与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数据保护准则中下的定义基本相同,但具体阐述更加详细。按照这部法律,数据指的是可依既定指令、由设备自动处理的信息的记载形式。个人数据,指的是涉及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的信息;这种信息中也包括除客观记录之外的、对有关自然人的评价(但数据使用人的评价不在此列)。数据主体( Data SubJect),即其个人信息被作为个人数据收集存储起来的自然人。数据使用人( Data User),指持有( Holding)数据、控制并使用这些数据的人。计算机局经营人( A person Who Carries on a Computer Bureau),旨自己作为代理人向其他人提供数据服务的人。数据处理,指修改、增删或重新安排数据,或折取(Extracting)构成数据的信息。数据透露,指数据的转让或扩散,它包括有关数据摘录部分的透露。但如果某些个人数据只有加上数据使用人自己持有(而尚未作为“个人数据”存储)的信息,才能识别某个自然人,则仅仅透露前者而未透露后者不构成“数据透露”。
该法第2条规定的8项保护原则的部分内容,几乎是逐字从《欧洲数据保护公约》中搬来的。具体是:第一,必须公平合法地取得供个人数据存储用的信息。这指的是不允许以欺骗手段从数据主体那儿取得信息,取得相关信息必须经本人同意等。第二,只有为特定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个人数据。目的是否合法,要看持有人是否依法被准许就有关数据在登记处登了记。第三,使用或透露个人数据的方式不能与持有数据的目的相冲突。二者是否相冲突,也主要看持有人在登记时所申报的数据持有目的是什么。第四,持有个人数据的目的本身,也必须适当、中肯,不显得过份。第五,个人数据必须准确;对于需要以最新材料存档的那些内容来讲,还必须不陈旧,不过时。第六,如果持有某些个人数据要达到的目的是有期限的,则持有时间不得超过渡期限。第七,任何个人均有权在支付了合理费用后;向数据使用人了解,有关自己的信息是否被当作个人数据存储?如果是的话,该人有权要求见到有关数据,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更改有关数据。第八,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个人数据未经许可而被扩散、被更改、被透露或被销毁。此外,在附件1中,《数据保护法》补充规定,仅仅为历史、统计及研究目的而存储的个人档案,可以无限期保存;其获取方式是否“公平”,也可以用较宽的标准去衡量。
另外;数据使用人是依法有义务进行登记的人,这里讲的登记义务,是指数据使用人的义务,保护措施则指对数据主体的保护。该法第5条规定;只有经登记被批准为数据使用人(或数据使用人兼计算机局经营人)之后,该人才有权持有个人数据。登记人所持有的数据不能超出其申报登记的范围;也不能超出其申报的持有数据的目的去使用它们,不能超出其登记的转让范围转让有关数据。想要持有个人数据者,都必须按照《数据保护法》第6条,向登记处提交申请案。申请案中应写明申请登记为数据使用人,或登记为计算机局经营人,或兼为二者。如果一个登记人为了两种以上使用目的而申请登记,则应分别提交申请案。如日后打算更改已经登记的任何内容,也应提交更改申请案,并提交申请案时均须交纳申请费。
登记处在收悉申请案的6个月之内,应审查完毕并决定批准或驳回。登记处如认为申请案内容不全或格式不符,或认为申请登记的项目与八项原则中任何一项相违背,则可以驳回申请。被批准登记的申请案,仅仅在申请案中写明的期限内有效;如使用人(或计算机局经营人)在期满后希望继续持有有关数据,则必须申请续展。如果登记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而申请人不服,可以依照《数据保护法》中第13条,向数据保护仲裁庭请求裁决。登记处或申请人任何一方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英国高等法院、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 Courtof Session)或北爱尔兰高等法院起诉。依申请人的居住地,决定上述 3个法院中哪一个有管辖权。从 1984年 12月起,任何数据主体都有权依照《数据保护法》第22—25条,要求数据使用人赔偿因使用不当而给该主体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对于使用人遗失、毁坏有关数据,或未经许可而透露数据,数据主体也有权要求赔偿。受理这一类诉讼案的法院是使用人所在地的郡法院或英国高等法院(如在苏格兰,则为郡法院或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除令使用人支付赔偿费外,法院还有权要求使用人删去(Erasure)或更正(Rectification)某些数据。该法第26—35条规定了持有哪些人的数据可以不受该法的管辖(即不必申请登记),以及哪些虽然仍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