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早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始于 1992年,尽管不如英国那样的广泛使用,但也被广泛应用于该国的银行、餐馆、便利店、工厂、办公室、公寓楼和公交车站。1995年,全国 70%的的银行抢劫案通过视频监控记录得以破获。在所有的由执法机构或私人保安调查的案件中有75%是通过视频监控录像破获的。在商业领域;监控摄像头也一直在帮助寻找失踪人员。加拿大海关代理人视频系统拍摄下较繁忙的通往美国的边境口岸的每辆越境车的车牌号,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路政部门甚至对每一辆经过的公路收费站的车都做了视频记录。专家预测,在加拿大未来数年男视频监控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将得到急剧的发展。当然监控的类型,是主动抑或被动,效果是大不相同的。有几份加拿大的研究报告显示,监控摄像头最起码对抢银行和便利店的劫匪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在抢劫银行和便利店等。但安大略省布兰顿市皮尔区警察局的一位发言人却质疑监控摄像头能否阻止学校财产被窃(因为那里的昂贵且易被搬走的电脑设备对职业窃贼很有吸引力)。
加拿大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算得上是20世纪末有一定代表性的立法了。在个人信息记录保护法方面,加拿大虽在 20世纪 70年代在联邦一级颁布过几个法律,但 1982年颁布的《隐私权法》( privacy act)则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以往的联邦法律中与它相冲突的,在它生效后(即 1983年 7月后)一律废止。这部法律主要是要求 150个政府部门及机构收集、掌握以及披露个人信息,必须以尊重隐私权为前提。这类信息应当直接从被收集人本人那男,而不是从第三方那里去收集。掌握个人信息的部门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不过时。政府有关部门至少每年应将个人信息库( persona information banks)的索引《 personal information index)公布一次。
该法规定,信息部门不得随意披露个人信息,除非是其负责人认为批露某人的信息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对涉及信息的个人有益的。被收集了信息的个人,有权要求看到信息库中关于自己的信息,也有权要求改正其中不确切的部分。但信息部门可以因国际事务、国防、司法等理由拒绝个人见到某些信息。此外,如果信息部门认为某些信息被个人见到后,将有损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政务,也可以拒绝某些个人的要求。与庭外律师的业务有关的个人信息,及与医疗有关的个人信息,也可以拒绝让本人见到。如果任何个人对于拒绝其见到本人信息的作法不满,可以向依照《隐私权法》专设的“隐私权委员会”委员(privacy commissioner)申诉;对该委员的决定仍旧不满;还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要求复审。
另外在联邦层面还有一部《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personal l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electronic documens act);该法是从私营机构角度来规定在商业活动中如何收集、使用及披露个人信息,最初仅限于联邦所辖的私人机构如银行、电信、航空公司等在商业活动中所涉及的顾客或雇员的信息收集、使用和披露,现在已扩大到零售、出版、服务刻造等行业。
尽管加拿大联邦政府能豁免省一级制定与联邦法律重复的隐私法,但各省颁布的相关法律也还是数量可观的。如马尼托巳省(manitobs)1970年的《隐私权法》(privacy act)、萨斯喀彻温省( saskatchewen) 1978年的《隐私权法》(privacy act),不列颠哥伦比亚省(british columbia) 1979年的《隐私权法》(privacy act),安大略省( ontario) 1980年的《顾客报告法》( consumer reporting act)等。其中安大略省 1980年法的内容比较典型,它是前文中提及的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及英国《数据保护法》( data protection act)的结合。它要求一切持有客户个人信息的代理公司,都必须在该省客户报告代理登记处申请登记后才能营业。申请登记时必须说明自已持有顾客信息目的。被收集了信息的客户,有权要求这种代理公司向自己提供涉及本人信息的拷贝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