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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作者] 本站编辑[发表时间] 2009-3-12 10:08:00

    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期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