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设计概要
(一)总貌
1、结构。逐步建成以司法部为中心节点,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及副省级市为中继枢纽节点,以各地市县司法局、监狱、劳教场所为最终节点的自上而下的三级计算机远程信息网络系统;中心节点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实现部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与远程信息网络的互连,并和有关领导机关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联网。省级节点系统,向下和横向联网,形成一个立体的综合信息网络体系。拓扑结构是树状与网状相结合。
2、特点。司法行政信息系统的各节点系统是全方位信息的交汇点。本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有着密切的信息交换关系。系统的主要特点,一是可以获取其他信息系统的数据;二是可以拒绝其他信息系统进入本系统;三是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可以组织、协调。总之,本系统既是一个对外部有着广泛信息联系的高层信息系统,又是一个相对独立、封闭、保密的敏感系统。
3、逻辑功能。全国司法行政信息系统的功能大体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事务处理、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实现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功能是本系统建设的根本目标。
(二)节点系统要求。全国司法行政信息系统的总体功能由各节点系统的功能总合而成。节点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事务处理功能,用于文字处理、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办公服务等方面。如提供文字处理,远程联网传输、电子邮政等功能。
2、信息管理功能,密切结合办公业务,建立各种高效实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MIS),如公文、档案、信息、法规、律师、公证、监狱、劳教、法学教育、法制宣传、机构人事变动等管理信息系统。
3、决策支持功能,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建立为领导同志办公服务的决策支持系统(DSS),如司法行政业务综合统计系统、监狱建设、劳教场所建设、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等。
4、公共信息服务功能,电子信息资源除为本节点系统服务外,还将为其他节点系统服务,如提供地区、部门的基本情况,地方、部门法规,可公开的地区、部门文件等。
5、指挥调度功能,实现对突发事件上报及处理过程的指挥调度。
6、多媒体信息管理功能,用于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影像资料信息的管理。
7、本节点系统需要的专用功能,如专业管理信息系统或数据库。
(三)物理结构。各节点系统,应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各自的具体情况,如办公自动化工作现状、通讯环境、信息源状况和人员素质等,并参照以下要求,作出具体的系统设计方案。
1、节点系统的物理结构。各节点系统是以数据处理和通信设备为核心的计算机局域网络,并辅以其他设备构成的系统。节点系统内部联网模式:
①集中式主计算机系统。数据处理、联网与资源共享能力强,操作系统安全性好。应采用两台以上的主机组网。
②微机局域网系统。投资少,见效快。适合司法行政信息系统初级阶段和子系统建设的需要。
③开放式系统。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开放系统互联(OSI)要求的开放式计算机网络系统,在国际上已经逐步成为新一代信息系统的主流。
2、节点系统内部数据交换。局域网内部,数据交换主要利用电子邮件,近程用户主要利用专用信道,远程用户在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安全保密设备的前提下,利用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实现信息交换。
3、其他设备系统。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排版和轻印刷系统等,作用主要是完善和强化节点系统的功能。
4、局域网间互联。节点系统之间,在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安全保密设备的前提下,利用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实现各局域网间的互联。
六、实施
(一)指导方针和原则。系统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高起点着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协同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在系统建设中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统一与分散相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在司法部的统一指导下,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制订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进度,建设相对独立的局域网络,并相互联成广域网络。
2、系统建设中,大力推行标准化,以加快建设进度和提高系统功能。
3、硬件建设与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并重。除保证硬件设备投资外,还必须十分注重应用软件的持续开发投资、推广应用;信息资源的开发管理;机关业务人员的应用培训等。
4、边建设,边应用,边见效。在建设中要坚持以应用为导向,注重实效,由小到大,由简入繁,分段建设,逐步完善。
5、促进信息共享,确保安全保密。系统的特点是相对封闭,一是实行联网,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二是在统一安排下实现有条件、分层次的信息共享;三是采用先进可靠的安全、保密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转安全和信息保密。
6、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运用成熟的先进技术。系统建设中,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注意节约,充分利用好现有设备,运用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注意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的衔接与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