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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7/16 14:26:00    关键字: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浏览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

  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6203—2006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技术条件

  MT423—1995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传感器 transducer

  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甲烷传感器 methan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风速传感器 air velocity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3.5风压传感器 wind pressur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一氧化碳传感器 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温度传感器 temperatur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3.8烟雾传感器 smok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中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烟雾浓度的装置。

  3.9设备开停传感器 on off Status Sensor for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

  连续监测矿井中机电设备“开”或“停”工作状态的装置。

  3.10风筒传感器 air pip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局部通风机风筒“有风”或“无风”状态的装置。

  3.11风门开关传感器 Open/Close Sensor for Air Door

  连续监测矿井中风门“开”或“关”状态的装置。

  3.12馈电传感器 feed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中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的装置。

  3.13执行器(含声光报警器及断电器) Actuator

  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14声光报警器 acoustooptic alarm

  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15断电控制器 switching off controller

  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等的装置。

  3.16分站 substation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分站还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传输接口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的能力,控制执行器工作。

  3.17主机 host

  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18馈电异常 abnormal feed

  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命令或复电命令不一致。

  3.19瓦斯矿井 gassy colliery

  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2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portable methane alarm detector

  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仪器。

  3.21甲烷报警矿灯 methane alarm head lamp

  具有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3.22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digital methane detect and alarm head lamp

  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4 一般要求

  4.1 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4.3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4.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5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4.6 原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4.7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4.8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5 设计和安装

  5.1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5.2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5.3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5.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5.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5.6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接线方法参见附录A)。

  5.7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5.8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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