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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3/7/16 14:26:00    关键字: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浏览量:

  8 使用与维护

  8.1 检修机构

  8.1.1 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未建立检修室的小型煤矿应将安全监控仪器送到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

  8.1.2 国有重点煤矿的矿务局(公司)、产煤县(市)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配制甲烷校准气体,并对煤矿进行技术指导。

  8.1.3 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宜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除应配备上述仪器装备外,具备条件的宜配备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等。

  8.2 校准气体

  8.2.1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8.2.2 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配气气瓶应分室存放,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8.2.3 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8.3 调校

  8.3.1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8.3.2 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h~48h方能下井。

  8.3.3 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调校方法见附录B)。

  8.3.4 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他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8.3.5 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8.3.6 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8.3.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8.4 维护

  8.4.1 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8.4.2 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8.4.3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8.4.4 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8.4.5 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8.4.6 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8.4.7 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CH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8.4.8 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8.4.9 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8.5 便携式检测仪器

  8.5.1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的零点和电压值,不符合要求的禁止发放使用。

  8.5.2 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甲烷报警矿灯等检测仪器时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

  8.6 备件

  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8.7 报废

  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

  ——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

  ——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9.1 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9.1.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9.1.2 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9.1.3 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9.1.4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9.1.5 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9.1.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9.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9.2.1 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9.2.2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9.2.3 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9.2.4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9.3 联网信息的处理

  9.3.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向矿务局(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向县(市)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网络中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9.3.2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值班领导审阅。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

  9.3.3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立即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9.3.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9.3.5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9.3.6 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10 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10.1 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

  10.2 煤矿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10.3 安全监控工及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0.4 账卡及报表

  10.4.1 煤矿应建立以下账卡及报表:(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传感器调校记录;(6)中心站运行日志;(7)安全监控日报;(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10.4.2 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平均值;(6)最大值及时刻;(7)报警次数;(8)累计报警时间;(9)断电次数;(10)累计断电时间;(11)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12)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10.4.3 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所测物理量名称;(5)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6)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7)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8)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9)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10)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10.4.4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6)校准气体浓度;(7)断电测试结果等。

  10.5 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1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10.7 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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