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国安防行业网    2012-12-26 16:13:00    关键字:港口设施保安      浏览量: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组织本港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五)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六)受交通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七)受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八)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为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在3级保安状态下,实施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

  (五)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六)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参加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港口设施经营人按照规定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八条 港口设施保安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应当与港口生产经营统筹考虑,遵循节约、环保、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九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的有关费用由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

  第二章 保安等级

  第十条 交通部应当根据相关情报信息,国内外形势以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因素,威胁信息的可信程度、威胁信息得到印证的程度、威胁信息的具体或者紧迫程度和保安事件的潜在后果,确定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地方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向交通部提出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当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第十二条 交通部确定港口设施保安等级为2级或者3级的依据消失时,应当及时调整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交通部确定实施3级保安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发出适当的保安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港口设施提供与保安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变化,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及时调整保安措施。

  在3级保安状态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执行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省、自治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保安指令的执行。

  第十四条 交通部变更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有关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收到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的决定后,应当予以确认,并报告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协商,对有关情况做出评估,确定适当的保安措施,签署《保安声明》;计划入港或者在港的船舶保安等级不得低于该港口设施保安等级。

  第十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变更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予以记录,作为进行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修)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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