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国安防行业网    2012-12-26 16:13:00    关键字:港口设施保安      浏览量:
  第七章 保安声明

  第五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船舶的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与之发生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二)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者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三)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者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者保安事件。

  第五十九条 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所确定的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开始前,应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要求,船舶应当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署《保安声明》。

  前款所称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包括在人口密集或者经济上重要的作业场所或者在其附近的设施进行的作业,以及旅客上下船舶、危险货物或者有害物质的过驳或者装卸作业、船舶曾经靠泊过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港口设施等。

  第六十条 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对人员、财产、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港双方签署《保安声明》。

  第六十一条 《保安声明》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与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签署。

  第六十二条 《保安声明》应当根据保安等级变化做相应的改变或者重新签署。

  第六十三条 《保安声明》应当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保存三年。

  第八章 港口设施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第六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交通部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一)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

  (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

  (四)参加《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查批准和预审工作的人员;

  (五)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其他从事与港口设施保安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履行其担任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五条 万吨级以上的港口设施应有六人以上具备履行保安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万吨级以下的港口设施应有三人以上具备履行保安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六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员工进行相关保安基础知识和岗位保安要求的教育或者培训,使其有针对性地了解并掌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保证其具备如下知识:

  (一)各保安等级的含义和本岗位保安要求;

  (二)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

  (三)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四)紧急撤离、简单救护等自我保护技术。

  第六十七条 港口设施应当进行保安训练和演习,确保港口设施人员熟练履行其在各保安等级所承担的保安职责,发现并及时改进任何保安缺陷。

  第六十八条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港口设施保安训练。

  训练应当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目的是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测试。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保安演习。保安演习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演习应当结合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通过模拟一定保安事件情景,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所涉及的各项保安要求,由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验证、评价和提高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的综合反应能力,加强各级保安组织、各相关部门的整体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

  演习应当编制演习方案,并报送上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参加包括有关部门、船舶保安员共同进行的保安演习。

  第七十一条 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者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训练、演习结合进行。

  第七十二条 训练、演习完成后,应当进行评估并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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