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国安防行业网    2012-12-26 16:13:00    关键字:港口设施保安      浏览量:
  (五)连续两个年度未申请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

  (六)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未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港口设施。

  第四十九条 交通部应当将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记载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证书丢失、毁损时,应当向交通部书面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交通部核发新证书时,应当公告原证书作废。

  第六章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一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定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员担任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二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由专人担任。

  一人只能担任一个港口设施的港口设施保安主管。

  第五十三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对港口设施进行初次全面保安检查;

  (二)确保港口设施按本规则的规定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三)对港口设施进行定期保安检查,保证《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有效实施;

  (四)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载内容进行经常性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五)进行港口设施相关人员保安意识和警惕性的教育;

  (六)确保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人员获得充分的培训;

  (七)与相关机构和人员保持信息沟通,向有关部门报告危及港口设施保安的事件并保存事件记录;

  (八)与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协调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九)签署《保安声明》;

  (十)与提供保安服务的机构协调保安工作;

  (十一)确保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十二)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施设备;

  (十三)在接到船舶保安员请求时,协助其确认登船人员的身份。

  第五十四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被告知船舶在履行SOLAS公约第Ⅺ-2章和ISPS规则的要求或者在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的措施和程序遇到困难时,以及在港口设施处于3级保安的情况下,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执行交通部发出的保安指令遇到困难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船舶保安员应进行联络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五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在船舶入港之前和船舶在港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船舶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情况;

  (二)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联系,了解该船舶的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船舶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三)在与船舶建立联系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及其任何后续变化通知港内靠泊船舶和将要靠泊的船舶,并向船舶提供必要的保安信息。

  第五十六条 当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确定为2级或者3级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及时确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列的对应保安措施和程序得到执行,并应当立即与相关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五十七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得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包括按照各自的《保安计划》操作,并可视情填写或者签署《保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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