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标准 > 正文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下)
    2012-8-13 15:05:00    关键字:民用机场      浏览量:
  (十四)航空器、车辆、人员及动物侵入跑道;

  (十五)机场供电、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

  (十六)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

  (十七)航空器滑行错误、落错跑道, 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

  (十八)航站楼弱电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或运行不正常;

  (十九)其他运行不正常情况。

  第二百九十一条 快报中应当说明事件发生的经过、拟采取或者已采取的措施等。

  事件处理完成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月底前三天将机场运行安全情况以月报形式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月报应当包括:

  (一)当月内快报的全部内容;

  (二)机场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情况;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全部或部分临时关闭和重新开放使用的情况;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供电、目视助航设施、消防救援、驱鸟、通信、导航、气象、雷达等保障设施的变化情况,包括扩建、新增、更新改造等;

  (五)不停航施工进展情况;

  (六)新增或查处超高障碍物的情况;

  (七)应急救援出动或演练情况。

  第二百九十三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不安全事件,或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时,应当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不便于航空器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二百九十五条 年旅客吞吐量10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每周向民航总局报告机场运行情况,报告应当抄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内容包括快报和月报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机场本周的旅客吞吐量、航空器起降架次、货运吞吐量、航班正常率等。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九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的,或未按要求进行巡视检查、检测、报告、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或在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修复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七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八条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未遵守机场

  使用手册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营所制定的并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管理规定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滥用管理权限损害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合法权益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各驻场单位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认可的民航专用设备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组织员工培训和考核,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管理民用机场使用手册,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责令改正,并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第一节的要求,机场管理机构未履行飞行区设备维护职责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塔台管制员许可,人员、车辆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以30000元的罚款。

  第三百零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第四节的要求进行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十九条要求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要求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职责,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百零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未按照本规定第八章的要求采取措施防范动物侵入,而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的,使机场安全运行受到影响的,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1] [2] [3] [4] [5] [6] [7] [8] [9] [10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