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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下)
    2012-8-13 15:05:00    关键字:民用机场      浏览量:
  (三)生产作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要油料设施、设备情况;航空油料的品名及正常储存数量;员工人数和排班情况;占地面积等;

  (四)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负责人名册、联络方式和电话;

  (五)应急处置程序、处置方案;

  (六)紧急疏散及警戒设置;

  (七)社会支援与协助措施等。

  第二百八十条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在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百八十一条 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突发紧急事件时,生产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以及机场管理机构报告,视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百八十二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垃圾、废弃物等,减轻对环境的破坏。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八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机场使用细则资料的变更、安全生产建议、影响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时,各运行保障单位均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驻场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和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均有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及使用信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将免费获得的信息用于商业经营。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场运行信息平台。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航班计划、航班动态等信息,由机场管理机构根据机场的实际需要加以整理后发布,保证各生产保障单位、旅客和机场其他用户及时获得所需信息。上述信息均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节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包括航行资料报告制度、日常通报制度、快报制度和月报制度。

  第二百八十八条 航行资料报告制度的要求如下:

  当机场飞行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航行资料。对可预见或事先有计划的资料更改,应当按《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提前提供;对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的资料,应当及时提供。

  (一)《机场使用细则》中的机场资料发生变更;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部分的关闭、恢复或运行限制发生变化;

  (三)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数量、运行限制及物理特性发生变化;

  (四)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标志线、标记牌发生变化;

  (五)助航灯光设施、风斗发生变化;

  (六)登机桥数量发生变化;

  (七)飞行区和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增加、排除或变动,障碍灯发生变化;

  (八)飞行区内不停航施工的开工和计划完工时间、每日施工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区域的安全标志和灯光的设置发生变化;

  (九)救援和消防保障等级发生变化(不含临时的变化);

  (十)机场导航、通信、气象设备发生变化;

  (十一)其他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发布航行通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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