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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
中国安防行业网     2012-3-15 13:09:00     关键字:突发事件,预警,公共事件     浏览量:

      2011年04月18日《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颁布实施。

    《办法》规定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办法》要求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通过市、区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区县气象机构。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农村"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传播方式。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办法》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办法》强调,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标志之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制度,不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要依靠科技,加快建设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是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标志之一,对提升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建设幸福和谐稳定的重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