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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实施
中国安防行业网     2012-3-15 12:57:00     关键字:公共安全,视频信息     浏览量:

       2011年2月25日《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维护、管理监督、处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城市和乡镇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路口、过街通道、公共交通枢纽、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公路交界部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其它区域、场所和部位。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包括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单位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部位;其他涉及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区域、场所和部位。

     《办法》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和批准文件;履行登记手续;遵守信息资料的保密制度。

      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信息保密、值机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对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值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将值机人员的个人信息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对图像信息数据的调取人员、时间、用途及复制等情况进行登记;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内容,提供图像信息数据;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或者移动摄像设备位置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定期维护保养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保证其正常运行;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应当全天运行,不得无故中断,如因故障中断运行的,应当立即修复;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图像信息数据的有效存储期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图像信息数据要进行复制备份;复制的图像信息数据交由公安机关存储,有效存储期不少于2年。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实施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维护甘肃省公共社会安全与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有重要的深远意义。同时该《办法》加强了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使用和保密,个人隐私区禁止设立视频监控,维护了公民个人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