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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6部分:学校、幼儿园》DB31/329.6-2006

[来源]  [作者] 本站编辑 [发表时间]2010-6-17 16:56:00

  DB31/329《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分为若干部分,现已发布的有: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
  ——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
  ——第3部分:金融营业场所;
  ——第4部分:公共供水系统;
  ——第5部分:电力系统。

  本标准是DB31/329的第6部分,是本市学校、幼儿园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本标准除4.1.1表中序号3、4、6、8、10、20、22、29、30、42、43、44、45、46、48和表2中序号2、3、5、6、7、13、15、,以及4.2.1.1、4.2.1.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青少年保护工作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后勤保卫处、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上海大学、上海大同中学、上海冠林银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同济天跃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三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上海交大达通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金陵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昂泰兰捷尔电讯集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廷华、彭兴宝、刘晓新、孙亮、陶焱升、赵俊、张云。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6年8月首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