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端应具有人机交互功能,与驾驶员进行信息交互。终端应能通过语音报读设备与显示设备,可结合信号灯或蜂鸣器等设备向驾驶员提供信息,驾驶员能通过按键或触摸屏或遥控器等方式操作终端。
5.12 信息服务
终端可具有以下信息服务功能:
—终端支持监控中心直接下发信息以及驾驶员主动上报信息;
—终端可通过显示设备、语音报读设备向驾驶员提示监控中心下发的调度信息、物流信息等,同时驾驶员可通过按键方式向监控中心回传应答信息;
—终端至少可存储所有信息类型的最近 50 条记录,可支持条件查询功能。
5.13 电召服务
终端可具有以下服务功能:
—终端支持接收并显示监控中心下发的电召指令, 并可通过相关按键及时将抢答信息传输到监控中心;
—终端支持接收并显示监控中心下发的调度指令, 并可通过相关按键及时将反馈信息传输到监控中心。
5.14 多中心接入
终端应支持同时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控中心, 并能获取监控中心下发的信息, 终端应按设置的时间间隔定期连接设定的监控中心并获取其下发的信息。
5.15 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终端基本功能要求
根据不同类型运输车辆监管要求,终端分为危险品运输车辆终端、货运车辆终端、客运车辆终端、出租汽车终端四类,具体功能配置要求见附录A。
6 性能要求
6.1 整体性能
终端及固件应保持24h持续独立稳定工作,同时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
—可靠性:终端的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最低为3000h,其中出租汽车终端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最低为5000h,危险品运物车辆终端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最低为8OOOh;
—可扩展性:应具有USB接口、总线数据接口以及采集车辆制动、速度信号的数据接口,可根据实际需要具有RS232接口或RS485接口或其他连接外部设备以及传感器的数据接口。接口类型和数量应能满足功能的要求。
6.2 卫星定位模块
卫星定位模块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卫星接收通道:不小于12个;
—灵敏度:优于-130dBm;
—水平定位精度不大于 15m,高程定位精度不大于 30m,速度定位精度不大于2m/s;差分定位精度(可选):1m~5m;
—最小位置更新率为1Hz;
—热启动:实现捕获时间不超过10s。
6.3 无线通信模块
6.3.1 协议支持
能支持基于通用GSM、CDMA 、TD-SCDMA、WCDMA、CDMA2000或其他无线通信网络传输机制下的通信模式之一。
6.3.2 误码率
通信模块的误码率或误块率等无线信道质量参数应符合 YD/T 1214、YD/T 1050、YD/T 1367、YD/T 1547、YD/T 1558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6.3.3 最大发射功率
通信模块的最大发射功率应符合YD/T 1214、YD/T 1050、YD/T 1367、YD/T 1547、YD/T 1558及其他相关标准的要求。
6.3.4 北斗通信方式
若终端采用北斗通信方式,应符合 JT/T 766—2009 中 4.4.2.1.3、4.4.2.2.2、4.4.2.3和4.4.2.4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