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发表时间]2011-3-4 15:09:00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仓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储存仓库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仓库的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安全资质。
第五条 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5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从业人员必须经批发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上岗作业证。
第八条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储存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责任制主要包括:
(一)烟花爆竹批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警卫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九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主要包括: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三)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
(四)值班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六)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七)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八)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九)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十二)采购管理制度;
(十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十五)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六)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七)监控设备操作规程;
(十八)保管和销售操作规程;
(十九)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二十)测温、测湿操作规程;
(二十一)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第十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80米;与铁路、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0米。
1000平方米以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1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与铁路、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米。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设置密砌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和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设置消防设施。
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防栓或利用天然河、塘。
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15升/秒,延续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
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设置远程可视监控系统,配置手摇报警器,并配备与外部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十五条 烟花爆竹储存库区内不得设置锅炉、茶炉等明火取暖、做饭设施,不得设住宿等生活用房。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
警示内容包括:
(一)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二)仓库重地禁止吸烟;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五)进库关闭手机;
(六)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阻火帽;
(七)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八)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