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本站编辑[发表时间]2011-3-4 15:20:00
第十七条 库房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库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6米。库房与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
第十八条 库房的门、窗、地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库房的门应为两层,均应向外开启,不得设门槛,门宽不得小于1.2米。内层门为通风用门,门的下面要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二)库房的窗应能开启。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不大于5米,长宽不小于200x200毫米。所有窗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三)库房的地面应铺设木地板或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十九条 库房内照明灯应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第二十条 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专职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二十二条 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负责人、储存品种、储存数量和库内限制人数。
第二十三条 库房设置有装卸平台的,平台内应与库房地面平接,平台外应不高出装卸车厢地板。平台两侧应分别设置人行台阶和车行坡道。库房的门开启时,不得阻碍人行台阶和车行坡道通行。
第二十四条 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不得带入金属制品。
第二十五条 库房内储存烟花爆竹产品,应分级分类,专库存放。烟花爆竹必须装箱堆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m。
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
第二十八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配备专门值班人员。值班人员每隔一小时巡逻一次,巡逻时应两人同行。对巡逻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九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有专职保管员对货物进行管理。
保管员对所贮存的烟花爆竹应建立台帐,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做到帐卡物相符;应根据存量变化、品种变化以及产地变化情况等,盘点库存,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配备专职门禁人员。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二条 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
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年演练2次以上,并有演练记录。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同时报告仓库负责人。
仓库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烟花爆竹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是指在本市工商注册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在本市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业务的法人单位。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是指由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设立和管理的,用于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
库房,是指储存烟花爆竹的建筑物。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引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