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2013/12/20 15:44:00    关键字: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浏览量:

  6 空气处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风机状态显示;

  2)送回风温度测量;

  3)室内温、湿度测量;

  4)过滤器状态显示;

  5)启停控制;

  6)冷热水流量调节;

  7)加湿控制;

  8)风门控制;

  9)风机、风门、调节阀之间的联锁控制

  10)寒冷地区换热器防冻控制;

  11)送回风机与消防系统的联动控制。

  7 给水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水泵运行状态显示;

  2)水泵启停控制;

  3)水箱高低液位显示及报警。

  8 供配电设备监视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变配电设备各高低压主开关运行状况监视及故障报警;

  2)电源及主供电回路电流值显示;

  3)电源电压值显示;

  4)功率因数测量;

  5)电能计量;

  6)应急电源供电电流、电压及频率监视。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0.1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0.2 智能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 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0.3 消防控制室的照明灯具宜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照明线路应接在应急电源回路上,室内环境应按智能建筑环境要求设计。

  6.0.4 消防控制室可单独设置,当与BA ,SA系统合用控制室时,有关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主机及控制盘应设在消防控制室内。

  6.0.5 智能建筑的重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在采用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采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

  6.0.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带有汉化操作的界面,可利用汉化的CRT 示和中文屏幕菜单直接对消防联动设备进行操作。

  6.0.7 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宜向BAS系统及时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且能接收必要的其他信息。

  6.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电磁兼容性保护。

  7 安全防范系统

  7. 1 一般规定

  7.1.1 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及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等,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7.1.2 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设计及其各子系统的配置须遵照国家相关安全防范技术规程并符合先进、可靠、合理、适用的原则。系统的集成应以结构化、模块化、规范化的方式来实现,应能适应工程建设发展和技术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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