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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2012-8-13 16:20:00    关键字: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      浏览量:
  5 航站楼安全设施

  5.1旅客交运行李处应有足够的行李安全检查设备,使旅客交运行李安全检查与办理登机手续同时进行(见附录B),现已运行的机场,凡不符合要求的要逐步改造。

  5.2手提物品及人身安全检查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a.安全检查通道的数量要与高峰小时旅客流量相适应。一般按高峰小时旅客出港流量每250人设置一个通道,不足250人的按250人设置,所有机场都应有备份通道,对航班量少的机场备份通道和内部工作人员通道可以合用。

  b.每个安全检查通道的安全检查现场不小于30m2,旅客候检等待通道的长度不小于20m,或旅客候检室的面积不小于40m2。

  c.相邻无隔断的两个安全检查通道并列时,旅客候检通道应设限行栏杆。

  d.磁场式安全门的设置,应采取频率相同的办法,不同频率的两个安全门的间距不小于3m;相邻的两个安全门不得采用同一频率,如采用同一频率,两门的间距不得小于10m。

  e.每个安全检查通道应设验证室或柜台。

  5.3安全检查工作区应设置安检站值班室(含餐室),面积应符合表1的要求。

  5.4安全检查工作区应设置检查室和公安执勤室,其建筑面积各为8m2。

  5.5国际机场、省会所在地机场凡航站楼内设贵宾室的,应在邻近贵宾室的位置设警卫值班室,警卫值班室的建筑面积为15~30m2。

  5.6航站楼内应设公安执勤室,公安执勤室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干线以上机场,进港厅为15~18m2;出港厅为(15×2)~(18×2)m2,支线机场出港厅为15m2(公安值勤室建筑面积不含公共使用面积)。

  5.7国内干线以上机场航站楼适当部位应设有监护人员值班室,其建筑面积不小于18m2。

  5.8旅客候机隔离厅(室)必须有效隔离,不得设置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窗或通道。凡与非控制区相毗邻或相通的门、窗、通道等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并应使进入隔离厅(室)的人或物都应经过安全检查。

  5.9航站楼与机坪相通的行李传送带口应安装能锁闭的门。

  5.10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应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进、出港旅客分流;国内进出港旅客也应分流。

  6 机场控制区公安监控报警系统

  6.1国际机场、国际定期航班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的控制区应设公安监控报警系统。

  6.2公安监控系统由控制中心、分控室、监视点组成。

  6.2.1控制中心应符合以下规定:

  a.控制中心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m2,其位置与公安局(处)的指挥中心相邻。

  b.控制中心应有监控、受警控制台,监视、录相、存贮、打印、复制及通讯等设备。

  c.控制中心能同时监视的部位应符合表2的要求,且每个监视器屏面对角线长度不小于45cm(或18in)。

  d.控制中心应有报警部位显示模板。

  e.控制中心室内温度为20±5℃,相对湿度不大于70%。

  6.3分控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a.分控室分别设在机场最高领导值班室、公安局(处)领导办公室、派出所值勤室、安检值班室。

  b.分控室按责任区设置报警显示模板。

  c.分控室应有监视、受警控制台,录相、计时、存贮、通讯设备。

  6.4机场监控部位为跑道、滑行道、机坪、飞行区隔离围栏(墙)的重点区段、旅客迎送大厅、售票处、值机柜台、安检区、行李传送装卸区、旅客候机隔离区、停车场以及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设置的其他部位。

  国家门户机场,应按上述监控范围设置公安监控报警系统;旅客年吞吐量在100万人次以上的干线机场,设置跑道、机坪、航站楼及其两侧路口的公安监控(报警)系统;其他干线机场,设置候机楼及两侧路口的公安监控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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