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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
    2012-8-13 16:20:00    关键字: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      浏览量:
  6.5监控系统控制级别应符合以下规定:

  a.机场监控系统必须遵循一个系统,共同使用、公安主控的原则。

  b.机场值班最高领导、公安局(处)长可在控制中心或任一分控室实施最高级别控制。

  c.正常情况下,按操纵时间先后决定优先控制权。

  6.6监控系统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a.监控功能:在监控范围内,能对监控对象实施连续不间断跟踪。

  b.可编程功能:摄像机到监视器的顺序指定;监视器的顺序指定;摄像机的监视时限;视象显示顺序;云台起始位置及角度预定;设定时间和日期;变焦及报警顺序等。

  c.手动控制功能:选择任何摄像机到任何监视器;选择任一图象在任一监视器上显示;控制云台及变焦镜头;起动云台及变焦镜头到预定位置;屏蔽和恢复任何报警输入;设置、确认和重置任何报警输入及进行优先控制等。

  d.根据机场远期建设规模具备可扩充功能。

  e.具备系统自检功能。

  f.设计合理、功能齐全、工作可靠、图像清晰、抗干扰能力强、操作简便。

  6.7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a.航站楼内重点部位应当设置隐蔽报警系统。航站楼内重点部位是售票处、安全检查现场、验证台、值机柜台以及公安保卫部门认为必要设置的其他部位。

  b.隐蔽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既便于操作又不会随意碰到的位置。

  c.报警传输线路的辅设应当隐蔽、合理。

  d.受警中心在控制中心室和分控室,其报警响应能够:切换(多台)摄像机到(多台)监视器;触发云台及摄像机到报警位置;选择视像显示;自动、手动重置报警点;提供打印的报警报告等。

  7 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

  7.1飞行区消防供水设施分为跑道(含两端各延长至围栏地段)消防供水设施和机坪消防供水设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都应有机坪消防供水设施。

  7.2机场消防保障等级在8级(含8级)以上的国际机场,应沿跑道设置消防供水管线,消防供水系统应采用低压供水。近期建设规模达不到8级消防保障等级,可以缓建,但应在本期建设中予留管线位置。

  7.3供水管线内外应做好防腐处理,妨腐年限应不低于20年。

  7.4扑灭飞机火灾用水量为车载泡沫补充水量、储备泡沫用水量和冷却飞机用水量之和,消防供水历时以1h计,低于7级消防的机场,其消防贮备水量应在供水站中考虑。各类消防保障等级机场的飞行区消防供水量可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小于表3的要求。

  7.5消防供水管网应为环状。在适当集团位置设置检修控制阀。使在任何情况下能保证两个供水点同时取水。

  7.6机坪消火栓应符合以下规定:

  a.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大于150m,间距为120m。

  b.每个取水点设1~2个消火栓。

  c.消火栓出水口压力不小于0.1MPa。

  d.每处取水点可供两部消防车同时取水,一部车取水上满6T水箱的时间不大于2min。

  7.7跑道消防供水宜采用地下式消火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每处消火栓设2个或2个以上口径不小于DN100的取水口,其供水能力同7.6条d。

  b.在跑道中间三分之一地段,消火栓间距宜为200m,在跑道其余地段及机坪外侧的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

  c.消火栓位置宜设在距跑道中心线45m至50m的地方。

  d.消火栓井体、井盖的强度设计应满足本场最大机型起降的载荷要求。

  7.8飞行区消防供水系统宜单独设消防泵站。消防泵站的设计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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