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提高甘肃省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甘肃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并建立省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渠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定期开展培训。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普及活动。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火灾、中毒、传染性疾病、交通事故、洪水、地震、溺水、触电、烧伤及紧急疏散等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应急知识教育。
作为老百姓,特别是学校要从娃娃抓起,积极开展应急教育,认真学习常识和技能,提高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达到自救互救的目的,做到防患于未然。
如何做好预警--解决预警系统障碍问题
反思2010年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成因尽管众说纷纭,但监测预警系统的滞后或缺位不能不说是造成灾难深重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避免重蹈类似舟曲的悲剧,无疑是当下最值得探讨的问题。历史经验证明,只要做好前期的预测、防范工作,人类完全有能力减少一些重大天灾造成的损失、减少无辜生命的伤亡。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文、气象、环境、地震、地质灾害、卫生、消防等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健全值班制度,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为解决预警信息障碍问题,《办法》规定,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构成的信息收集与报送网络,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对收集和接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通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传媒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完善气象、洪涝、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加强偏远高风险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建设。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权限和程序,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级别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对工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