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等警戒矫正机构
1.关押对象
中等警戒矫正机构又称“中度戒备矫正机构”主要关押人身危险性一般的服刑人员,其安防警戒程度相对适中,一般只构筑一道围墙、一道铁丝网,对主要公共活动区域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服刑人员活动范围相对高度戒备矫正机构要大。但矫正机构一般也有专门的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比如多数女犯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矫正机构属于中等警戒矫正机构。据美国司法统计局1992年4月公布的统计数字,截止1990年6月底,“美国共有中等警戒监狱403座,占全国监狱总数的39%,共关押罪犯351900名,为全美在押犯总数的50%”。加拿大和新西兰的中等警戒矫正机构关押短刑服刑人员占全国服刑人员总数约50%。英国的B类为中度戒备等级矫正机构,被关押在此类矫正机构的服刑人员有越狱脱逃倾向和能力,且有相当的危害。
2.安全管理措施
中度警戒级管理仍然严格,如经常清点人数。使用分区域安全体制以控制活动。设施简单,管理宽松,对服刑人员监视较少,允许在矫正机构内自由走动。主要用于服刑人员的矫正方面,如文化课教育和职业训练及生活指导等。
(三)最低警戒矫正机构
1.关押对象
最低警戒矫正机构主要关押危险性较小的服刑人员。如女犯或未成年犯,安全警戒等级较低,只构筑一道围墙,多数没有建立电子安防系统,服刑人员活动范围较大,有些服刑人员甚至可以到围墙外作业。一般是没有逃跑危险,刑期短或将刑满的服刑人员。如美国的最低警戒矫正机构关押没有逃跑危险的服刑人员,包括刑期较短的财产型服刑人员、轻暴力服刑人员,白领服刑人员及刑期将满由较高警戒矫正机构转来的服刑人员。从理论上说,低度戒备矫正机构是开放式矫正机构。服刑人员危险程度较小,这类矫正机构应逐步取消矫正机构围墙、电网、铁栅栏等设施,逐步扩大服刑人员自由的余地,增加对服刑人员的信任,以尽可能减少在服刑人员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而且有利于服刑人员与社会形成互动。据美国司法统计局统计,截止1990年6月底,“美国共有最低警戒监狱400座,占全国监狱总数的39%,共关押罪犯93006名,为在押犯总数的13%”。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秘鲁最低警戒矫正机构主要关押轻刑服刑人员或刑期将满的服刑人员,占全国押犯人数比例较小。英国的C类为低度戒备等级矫正机构,被关押在此类矫正机构的服刑人员一般是没有越狱脱逃的企图或有企图但不具备脱逃能力的服刑人员;D类开放性矫正机构,只有被认为可信任、无危险的服刑人员才会被关押在这里。
2.安全管理措施
国外矫正机构的低度警戒矫正机构建立了一些专门关押青少年的开放型矫正机构如矫正机构农庄、牧场,职业训练中心等,监管更为宽松,服刑人员享有很大的行动自由。[19]低度警戒级即没有警卫塔,一般说来没有高墙,甚至也没有铁丝网,可以在整个内部活动,同外界有较多的接触机会,气氛轻松,享有一定的隐私权,探视会见接触几乎不受限制,有许多活动项目,从职业训练到精神疗法,还享有开放处遇的待遇。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在最低警戒矫正机构中服刑的服刑人员如果严重违反监规,如逃跑或有其他重大危险的,可转入中等或最高警戒矫正机构服刑。在菲律宾矫正机构设有新收犯收押中心,对服刑人员实施了分类管理,其中63%为最高警戒管理,34%为中度警戒管理,3%为低度警戒管理。
英国的低度戒备矫正机构只有5.2米高的铁丝网栏,没有围墙和电网,英国矫正机构实施分级警戒监控,分为开放式与封闭式两种。开放式收押D类,即短期或接近末期的服刑人员,安全措施可能包括一道围成一周的铁篱笆,但是,安全工作一般依赖于频繁的点名。这些矫正机构大都是非武装力量的军营。事实上,封闭式矫正机构还有安全警戒程度的差别,关押A类的封闭式矫正机构,即所谓“分散型”封闭式是安全警戒程度最高的,管理特别严格,如要求接近“A”类服刑人员的探视人不仅需先与警方见面,并向矫正当局提供两张照片和其它资料,而且会见时还要接受检查。矫正机构内警戒措施主要担任锁禁房间,以规章制度和警卫人员的监督限制服刑人员的活动。
三、封闭式、半封闭式和开放式矫正管理制度
开放式处遇制度是在刑事社会学派思想的影响下,欧洲一些国家开始对一些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或初犯、轻微犯罪的服刑人员实施开放式处遇。所谓开放式处遇就是把传统物质的强制的约束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增大对服刑人员的信赖,扩大其与社会的联系程度,提高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能力的一种处遇方式。开放式处遇突出地贯彻了行刑社会化的思想,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力量对服刑人员进行矫正。这种处遇方式使封闭的、强力管束的矫正生活和自由的社会生活之间,除了一个有益的过度阶段,既可以使矫正机构在这个阶段了解服刑人员是否已改邪归正,符合社会要求了,也可以锻炼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因此,开放式处遇也是提高服刑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以矫正机构是否开放为标准,矫正机构可以分为开放式矫正机构、半封闭式矫正机构和封闭式矫正机构。根据1955年联合国犯罪预防与罪犯处遇大会的决议,“开放式监狱是指没有防止囚犯逃跑的物质设施(如围墙、门栓、武装看守以及专门负责监所和矫正机构安全的其他看守人员等),是建立在囚犯自觉遵守纪律和对其所在群体生活负责的基础上的一种设施。”、“开放式监狱最早由瑞士人克罗海斯提出的。克罗海斯针对监禁刑使得罪犯不适应社会问题提出设置开放式监狱对策。他于1891年在伯尔尼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开放式监狱。此后,其他欧美国家陆续开始建立开放式监狱”。而今,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建立有开放式矫正机构。封闭式矫正机构是与开放式矫正机构相对而言,那些非开放式矫正机构都可以称为半封闭和封闭式矫正机构。
在1950年8月荷兰海牙举行的第十二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开放式监狱的决议》,并决定该会并入联合国组织之中改名为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在1955年8月22日至9月3日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的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上,讨论了关于“开放式监狱的设置”的议题,通过了《关于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的建议》。
该文件规定:1.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的特点是没有防止囚犯逃跑的物质措施和人员措施(如围墙、门栓、档棍、武装看守以及专门负责监所和矫正机构安全的其他看守人员等等),是建立在囚犯自觉遵守纪律和对其所在群体的基础上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鼓励囚犯利用给予他们的自由,但不得滥用。2.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原则是独立单位,但可视需要隶属于一所其他类型的监所或矫正机构,作为该所的附属单位。3.(略)4.选择送往开放式监所或矫正机构的囚犯,其标准不是刑罚或惩处的类别,也不是刑期的长短,而是罪犯是否适应这种开放制度以及这种待遇是否比其他剥夺自由的形式更利于罪犯重新适应社会。选择工作应尽可能地在医学心理学检查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进行。5.不能适应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待遇的囚犯,或者其行为严重妨碍监所和矫正机构正常工作或对其他囚犯产生不良影响的囚犯应移送到其他类型监所或矫正机构。6.(略)7.任何国家在实行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制度时,都应该首先考虑到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