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1.第一次试行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制度的国家,应当避免事先就制定一项僵化的制度,详细规定监所和矫正机构的工作方式。2.在试行阶段,应该借鉴在此领域先行的国家已经采用过的组织形式和作法。同时,还认为,开放式监所和矫正机构有利于帮助囚犯重新适应社会,同时也更有益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其所固有的灵活性表现在规章制度比较宽松,狱中生活的紧张程度有所减轻,因此,纪律状况较为良好。此外,由于没有物质和人员方面的强制措施,加之囚犯与狱政人员的相互信任关系日益加强,所以囚犯产生了重新适应社会的真诚愿望。其生活条件接近于正常的生活条件,因此,比较容易与外界进行适当的接触,使囚犯意识到他们并未完全脱离社会。该制度标志着当代矫正制度发展到了一个重要阶段,是执行旨在使服刑人员重新适应社会的刑罚自负原则最适宜的作法之一。
德国矫正机构分为封闭式矫正机构、开放式矫正机构、社会矫治机构、女子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矫正机构、老年犯矫正机构等。根据德国《刑罚执行法》第10条的规定,“符合开放式执行的特殊要求,尤其是不具有逃避自由刑的执行或滥用开放式执行重新犯罪之嫌的犯人,在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交由开放式执行机关执行;其他犯人均以封闭式执行方式执行。出于改造罪犯所必需的原因,也可将开放式执行中的犯人转移至封闭式监狱执行。”在德国某种刑罚是在封闭式矫正机构执行,还是在开放式矫正机构执行,原则上由下列标准决定:封闭式执行能防止服刑人员的脱逃。封闭式矫正机构在建筑和技术方面拥有安全预防措施,矫正工作人员的活动也是以安全第一为原则,安全胜于一切。被关押在封闭式矫正机构内的服刑人员,其监舍无疑是封闭的,如其离开监舍,将会受到非常严密的监视。服刑人员之间的联系以及服刑人员与外界的联系受到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控制。服刑人员逃跑时,可使用射击武器加以阻止;在开放式矫正机构,建筑上和技术上的安全预防措施可完全省去或明显减少。服刑人员逃跑时不允许使用武器加以阻止。服刑人员住单间或几个服刑人员同住一大间。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监舍均不封闭,并应当为居住小组的共同生活提供保障。所在监区应给予服刑人员一整天或每天至少数小时的活动自由。
应当通过给予服刑人员自由外出和休假来帮助其与外界的联系。服刑人员与外界的通信和电话交谈不受监视和控制。同时,德国《刑罚执行法》明确规定了开放式执行和封闭式执行。符合开放式执行的特殊要求,尤其是不具有逃避自由刑的执行或滥用开放式执行重新犯罪之嫌的服刑人员,经其同意,可交由开放式执行机关或部门执行。其他服刑人员均以封闭式执行。出于矫正所必需,可将开放式执行的服刑人员改为封闭式执行。还规定服刑人员自己不得申请安置于开放式监狱,不得申请特定的从宽执行措施,如自由外出和休假等,是否在开放式监狱服刑或是否可以外出休假、自由外出等。荷兰矫正机构的类型主要分为封闭式、半开放式或开放式。封闭式矫正机构又分为普通矫正机构和高度戒备矫正机构。开放或半开放式的安全等级较低,服刑人员想要逃跑是比较容易的。这类矫正机构的规模一般较小,最多不超过20个床位。开放或半开放矫正机构实际上是服刑人员释放前的一个过程阶段,相当于开放的出监队。把出监教育阶段的服刑人员置于开放或半开放矫正机构或监区是现代矫正制度的又一重要特点。据1988年以某一天为例所做的抽查结果显示,“荷兰监狱系统在押罪犯6720人,其中5561人在封闭式监狱服刑,1153人在非封闭式监狱服刑。”芬兰把矫正机构分成开放式矫正机构和封闭式矫正机构。开放式矫正机构占矫正机构总数的29%,向服刑人员提供与矫正机构外相似的生活条件,服刑人员参加劳动可以得到工资报酬。
韩国进入开放矫导所的服刑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他们通常都是从全国各个矫导所选拔出来的表现好的模范服刑人员,距离释放还有2-3月,年龄在20岁以上,69岁以下,身心健康,且有社会适应性训练的需要。进入开放矫导所后,服刑人员一般经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3天,主要是对开放矫导所生活设施的熟悉和自我管理方式的适应;第二阶段为4周,主要是劳动和工作训练,培养勤劳的习惯;第三阶段为3周,主要是社会适应训练,包括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参观名胜古迹、学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第四阶段为3天,主要是社会回归训练,如去百货商店购物、制定释放后的生活计划等。封闭式矫正机构是与外界完全隔离的监禁服刑人员的场所,在这种矫正机构服刑的都是罪行严重的服刑人员,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警戒设施非常严密。尽管如此,仍然时常发生矫正机构内暴力事件。如《英国监狱法规汇编(二)》规定了开放型监狱制度。“仅适用与社会危害性最小,且不会辜负被寄予的准予在狱内外活动自由的信赖。有些中长期犯人在刑期即将届满时可在开放型监狱内结束其刑期。”英国矫正机构的类型按照开放程度分为三类。封闭式矫正机构是拥有围墙、铁栅、武装看守的传统矫正机构。矫正机构中服刑人员与世隔绝,没有人身自由。这里关押最危险的服刑人员。半封闭式矫正机构,又称中间矫正机构,是对于即将释放的人尽量给以自由,使其与社会接触,从而释放后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行刑系统。矫正机构的服刑人员白天在附近的劳作场所和工场与常人共同劳动,自由交际;晚上点名,核实后收监。《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监狱组织和改造法》规定了封闭式监狱的特征,“是将为犯人安置在固定监禁场所,对其实行强制性纪律管束和严格的监督管理”。
开放式矫正机构是相对于封闭式监狱而言,指不用围墙、锁、看守等有形的方法,来防止服刑人员逃跑的新矫正机构。用来维持矫正机构纪律的仅是随时威胁送回封闭式矫正机构。服刑人员不受严密而持续的监视,自由地接受有责任心的训练,从事教育和劳动。关押的服刑人员大多是短期徒刑或即将期满的服刑人员。开放型监狱是与外界保持一定联系和沟通的监禁罪犯的场所,这种监狱始于19世纪末的瑞士,是为关押罪行较轻的罪犯建立的。开放型矫正机构不同于封闭型矫正机构的最大特点,就是对服刑人员予以充分的信任,以责任心的训练作为监管制度的根本。如《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监狱组织和改造法》第四节规定了开放制度。具体规定了“开放式机构根据司法部部长的命令设立。机内内部秩序和纪律由监狱规则规定。开放机构为农场或工业企业。其特征是实行就地劳动和就地安排食宿,放宽监督和依靠犯人自觉遵守纪律。根据犯人的具体表现将其调往开放机构,能够对其改造产生积极影响的犯人,具有实行开放制度的资格”。